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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機構 (以下簡稱各機構)
    授課超時鐘點費及兼課鐘點費之發給,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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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機構授課之訓練人員每月基本授課時數如下:
 (一) 專責擔任訓練之各級職業訓練師每月八十小時。
 (二) 兼任各班次導師者,每月六十三小時。
 (三) 兼辦數職類固定行政業務或專案行政業務者每月六十小時。
 (四) 兼任訓練工場股長,其工場訓練之日間班次九班以下者,每月四十
      四小時;十班以上者,每月三十六小時。
 (五) 職業訓練師調兼法定行政單位組織編制內之課長或股長無基本授課
      時數。但調任非主管職之專職行政工作者,每月為八小時。
    前項之訓練人員係指在各訓練工場實際擔任訓練工作之職業訓練師。
    行政人員無基本授課時數,具有專長者,得視需要由中心首長聘請其
    兼授與專長相關之課程,其兼課時數,每月以十六小時為限。如兼任
    專業課程者,應以具有職業訓練師資格者為限。
    各機構遇承辦大型活動而停課且全月連續在三日 (不含例假日) 以上
    者,該機構當月基本授課時數可按養成訓練實際應授課日敗比例減少
    。其當月基本授課時數依第一項每月基本授課時數乘以當月養成訓練
    實際應上課日數除以當月應上基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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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各機構授課之訓練人員全月份授課總時數超過依前條規定之基本時數
    者,其超時部分發給鐘點費。候每月最高超過以三十六小時為限。
    前項超時鐘點費支給標準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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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各機構授課之訓練人員於日間擔任接受委託訓練、合辦訓練、高職學
    生短期專精訓練或職訓援外等其他班次之課程授課者,其連同養成訓
    練課程之合計時數,得不受前條最高超時時數之限制,並核實計給超
    時鐘點費及兼課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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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職業訓練師於日間未擔任授課之訓練人員,其夜間授課鐘點費之支給
    ,每月最高以十六小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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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各機構為因應課程需要,於訓練師未聘滿額時,得聘請中心以外人員
    兼授課程。但如屬新增辦之職類,經評估非現有訓練師所能擔任課程
    時,不在此限。外聘職業訓練師資視其學經歷及工作資歷,比照大專
    院校或高職學校專業課程鐘點費支給標準辦理,並得按規定發給交通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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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各機構授課之訓練人員奉派至本機構以外地區授課,其主辦單位未支
    給鐘點費及差旅費者,除其交通、膳雜及住宿等費用按一般差旅費規
    定辦理外,其授課時數仍按基本授課時數併計,不另計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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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各機構超時及兼課鐘點費,或因增辦新職類訓練所外聘職業訓練師資
    之鐘點費,依下列順序支應:
 (一) 單位編列之超時及兼課鐘點費預算。
 (二) 各該職類訓練費用之學雜費。
 (三) 預算員額未用滿之職業訓練師人事費。
 (四) 招訓所餘之訓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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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