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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籍勞工臨時收容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03 月 14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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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合法外籍勞工因法令爭議
    、檢舉雇主非法使用、遭受性侵害或雇主達反契約任意遣返等情事,
    所衍生之收容問題,特訂定本要點,俾保障外籍勞工工作及生活,維
    護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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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置對象:
(一)在等待轉換雇主或遣返回國期間,經本會核准外籍勞工工作所在地
      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認定雇主無法
      妥善照顧或管理之 外籍勞工。
(二)面臨雇主關廠、歇業、或負責人行蹤不明,並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
      膳宿乏人照顧之外籍勞工。
(三)因主動檢舉或其他原因發生之勞資爭議情事,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
      不宜再留置雇主處之外籍勞工。
(四)遭雇主不當對待(例如性侵害、性騷擾、虐待、毆打、惡意遺棄等
      ),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雇主無法 妥善照顧之外籍勞工。
(五)其他經司法機關、警察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明顯違反法令並
      有收容必要之外籍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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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容單位:
(一)經地方主管機關提送經本會備案之外藉勞工收容單位(如本會職業
      訓練局網站─外籍勞工收容單位一覽表)。
(二)地方主管機關自籌經費設置之外籍勞工收容處所。
(三)由本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職訓局)補助地方主管機關以勞務委
      託方式辦理之外籍勞工收容處所。
(四)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交付收容於前揭以外之其他外籍勞工收
      容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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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容期限:
    依本要點規定收容之外籍勞工,收容期限以二個月為原則,必要時得
    延長二次,每次以一個月為限。但收容期限不得逾外籍勞工之聘僱許
    可期限。上開期限屆滿,除第二項情形外,不得再申請延長收容。
    外藉勞工如係因遭受性侵害等情事而為刑事訴訟案件被害人者,如仍
    在訴訟期間,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屬實者,地方主管機關得就延長收
    容之事實及理由,專案函報職訓局核准再延長其收容期限,每次延長
    以一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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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容通報程序:
(一)地方主管機關對於符合本要點二所訂資袼之外籍勞工,即可就近交
      付收容單位代為收容。收容單位於受理後一個工作日內傳真「外籍
      勞工收容通報表」(以下簡稱通報表,如附件一)至職訓局註記,
      並電話確認。
(二)外藉勞工逕洽收容單位收容時,收容單位應於受理後一個工作日內
      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收容單位通報後,於 1
      個工作日內審核是否符合本要點二之安置對象資格,並將認定結果
      通知收容單位。收容單位應於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一個工作日內傳
      真通報表至職訓局註記,並電話確認。
(三)職訓局接獲收容單位傳真之通報表,經審查如所報外籍勞工不符合
      本要點之規定者,不予註記,並函知地方主管機關及收容單位。
(四)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於二個月內處理完畢受收容之外藉勞工後續相
      關事宜,收容單位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應在收容期滿前傳真通報
      表至職訓局延長收容期限。另符合本要點四、第二項規定者,應於
      收 容期滿前專案函報職訓局延長收容期限。
(五)收容原因消滅,地方主管機關應即通知收容單位取消收容,並由收
      容單位於接獲通知後一個工作日內傳通報表至職訓局註記,並電話
      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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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收容費用額度:
(一)收容單位收容外籍勞工,所需膳宿及相關費用,每名外籍勞工每日
      由職訓局最高補助新台幣五○○元;惟受職訓局經費補助之地方主
      管機關採勞務委託方式辦理之外籍勞工收容處所,其收容外籍勞工
      所需費用,應由上開補助經費中勻支,不得再依本要點重複申領經
      費。
(二)收容單位未依本要點五、(一)(二)(四)(五)規定期限內通
      報職訓局者,應就未依限通報之事實及理由函報職訓局核處,如無
      正當事由,不予補助收容經費。
(三)收容單位收容不符合本要點規定之外籍勞工,如可歸貴於外籍勞工
      ,不予補助收容費用;如不可歸責於外籍勞工者,以職訓局函知地
      方主管機關及收容 單位之發文日為補助收容費用之載止日。
(四)地方主管機關為安排外籍勞工至所委託之收容單位安置,其所需人
      員差旅費,依國內出差旅費要點規定,得向職訓局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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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助請款期間及程序:
(一)收容單位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收容外籍勞工之「外籍勞工臨時
      收容名冊表」正本三份及請款收據,函報該管地方主管機關審核。
(二)地方主管機關接獲收容單位所報名冊表後,如審查符合本要點規定
      ,應於當月二十五曰前函送名冊表正本二份至職訓局審核撥款,如
      未依期辦理者,應以書面說明事由及研擬改善措施函報職訓局,如
      無正當事由,不予補助收容經費。
(三)職訓局於收受地方主管機關函送之名冊表審核無誤後,應即撥付地
      方主管機關,由地方主管機關通知收容單位檢據逕向地方主管機關
      請款。
(四)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查核收容單位使用補助經費情形。如經查收容單
      位有違規挪用補助經費屬實者,除依法追訴其挪用之經費外,另取
      消其收容單位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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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收容單位應辦事項:
(一)收容單位應確實做好外藉勞工收容事宜,適時提供諮詢等服務,但
      不得於無權代理下,逕行處理爭議事項。收容單位如經外勞授權處
      理爭議事項者,應報請由地方主管機關居間協調處理。
(二)收容單位應確實要求外籍勞工遵守相關規定,如發現其有行蹤不明
      等違反法令之情事,應隨即通報職訓局、地方主管機關及當地警察
      機關。收容單位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外勞發生逃逸者,得取消
      其收容資格一年。
(三)收容單位應確實遵守本要點及其他法令等規定。如有違反規定,經
      地方主管機關督促改善仍不改善者,職訓局除得不予補助收容經費
      外,並得取消其收容單位資格。
(四)被收容之外藉勞工,如涉及勞資爭議事項,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與相關法令儘速妥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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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收容經費:
    由職訓局於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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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