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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
    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及行政院「科技人才培訓及運用方案」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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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目的:
    經由全方位人才培訓及推介就業,培育優秀科技及資訊軟體人才,提
    供國內產業人力所需,協助產業升級及軟體產業之發展,並促進國民
    就業,提昇國家總體競爭力,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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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二) 執行計畫單位:
      本局所屬六所職業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各職訓中心)
 (三) 訓練單位:各職訓中心依本計畫委託辦理訓練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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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配合職訓中心功能調整及強化與職業訓練資源網之建構,由各職訓中
    心依主辦訓練職類群 (附表一) 及業務區域分工 (附表二) ,執行本
    項計畫:

附表一:各職訓中心依承辦訓練職類群業務分工,執行主辦職類群訓練規
        劃、委辦及成效管考等事宜。
┌───────────┬──────────────────┐
│主辦單位              │承辦訓練職類群業務分工              │
├───────────┼──────────────────┤
│本局泰山職業訓練中心  │資訊軟體人才培訓案                  │
├───────────┼──────────────────┤
│本局桃園職業訓練中心  │「光電半導體」及「電子通訊」等新興重│
│                      │點發展產業培訓案                    │
├───────────┼──────────────────┤
│本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  │「精密機械與自動化控制」、「先進材料│
│                      │工業」、「生物科技及製藥工業」及「航│
│                      │太工業」等新興重點發展產業培訓案    │
├───────────┼──────────────────┤
│本局台南職業訓練中心  │「污染防治工業」及「特用化學品」等新│
│                      │興重點發展產業培訓案                │
├───────────┼──────────────────┤
│本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  │「財務管理」、「物流管理」及「企業管│
│                      │理」等新興重點發展產業培訓案        │
└───────────┴──────────────────┘
附表二  各職訓中心依下表之業務區域分工,執行轄區內所有培訓案訓練
        品質管控及推介就業等事宜:
┌──────────┬───────────────────┐
│單位                │業務分工區域                          │
├──────────┼───────────────────┤
│本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
│                    │。                                    │
├──────────┼───────────────────┤
│本局泰山職業訓練中心│台北市、台北縣。                      │
├──────────┼───────────────────┤
│本局桃園職業訓練中心│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
├──────────┼───────────────────┤
│本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台中縣、台中市、南投縣、彰化縣。      │
├──────────┼───────────────────┤
│本局南職業訓練中心  │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台南縣、台南市│
│                    │。                                    │
├──────────┼───────────────────┤
│本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澎湖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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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辦理方式:
 (一) 先期作業:
      1 各職訓中心應依附表二業務分工區域經常蒐集服務轄區內資訊軟
        體及新興重點發展產業之人力需求及訓練資源供給情形,提供主
        辦職類群之職訓中心規劃辦理訓練之參考。
      2 每年十二月中旬前由本局邀集各職訓中心召開當年度訓練計畫執
        行情形期末檢討及下年度職業訓練規劃辦理方向說明會議。
      3 資訊軟體人才培訓案之主辦職中心 (泰山職訓中心) ,應於每年
        度開始前,針對軟體人才需求及訓練資源供給等情形,召開產業
        人才需求、課程規劃及產、管、學討會等會議,整合相關部會、
        資訊業界及學校等相關培訓單位之意見,提出符合業界需求及培
        訓單位可配合辦理之課程,以切合實際需要辦理訓練。
      4 新興重點發展產業科技人才培訓案之各類群之主辦職訓中心 (桃
        園、中區、台南及南區等職訓中心) ,於每年度開始前應召開主
        辦職類產、管、學研討會,了解產業發展方向又主辦職類就業人
        力需求外,並廣泛徵詢產業界培訓單位等各方面意見,納為採購
        規劃及評選訓練計畫組合 (包含招訓對象及條件、課程架構及大
        綱、學術科及實習時數配當等) 之參據。
 (二) 訓練勞務採購:
      1 各主辦職訓中心應依核定分配預算數,產、官、學等會議決議及
        相關作業規定,研擬訓練計畫勞務委託招標文件,並依政廠採購
        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勞務採購。
      2 各主辦職訓中心應於完成主辦職類訓練計畫採購作業後,將已審
        核通過之契約草約,依各訓練班次訓練所在縣市別分列成冊,以
        備文方式函送業務分工區域之職訓中心,並副知本局,辦理簽約
        事宜,並由業務分工區域各職訓中心負責後續之訓練計畫質管控
        、推介就業及經費撥款核銷等事宜。
 (三) 各職訓中心應依所負責轄區,進行下列有關訓練勞務品質管控及介
      就業等事宜:
      1 辦理轄區內所有訓練單位工作人員研習會,輔導並協助資訊軟體
        與新興重點發展產業之訓練單位,瞭解培訓計畫具體目標及相關
        應執行事項 (含教務、會計、輔導及其他行政配合事項等) ,並
        建立經常聯繫管道。
      2 協助及督導訓練單位辦理招生宣導及參訓學員甄選事宜。
      3 督導訓練單位於開訓前向受訓學員所收繳之自繳費用,應於開訓
        後五日內解繳至本局,由本局開立繳款收據予繳款單位,並副知
        簽約職訓中心進行線費金額核驗。
      4 督導訓練單位辦理訓練生活淨貼及參訓學員自繳費用退費之申請
        及發放作業。
      5 每訓練班別至少不定期訪視二次,以查核學員上課及培訓單位教
        師授課情形,並填具訓練辦理情形報告表。
      6 建立參訓學員申訴意見賽道及處理制度等事宜。
      7 協助及督導訓練單位與企業合作共同進行培訓工作,提供學員實
        習機會、課程實作或其他建教合作之機制,使受訓學員於結訓後
        能順利就業,期達成訓用合一之目標。
      8 輔導訓練單位於訓練結訓前,與各廠商、企業界、可就業之單位
        團體等機構連繫或辦理雇主座談會,進行就業媒合及爭取就業機
        會,必要時得聯合轄區內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現場徵才或專題
        製作發表會。
      9 辦理學員期中座談會:全面與每班參訓學員面對面溝通,瞭解受
        訓情形,及協助解決受訓學員訓練問題,並以問卷方式全面辦理
        參訓學員滿意度調查,督導訓練單位進行缺失改善。
     10 舉辦轄區內培訓班別期中檢討會議,適時瞭解訓練執行進度並即
        時解決問題,並於年度結束前舉辦理末座談會,聽取培訓單位及
        產業界意見,作為下年度執行之參考。
     11 按照訓練職類群分別撰寫期末報告書,送各主辦職訓中心參考,
        並由各主辦職訓中心彙整後將主辦職類期末報告書五冊送本局核
        備。 (期末報告書至少需包含各培訓班別開 (結) 訓名冊、核銷
        金額、訪查紀錄表、推介就業成效、產官學研討會議紀錄、期中
        檢討會議紀錄、期末檢討會議紀錄、全年度執行成效、下年度規
        劃方向及相關建議等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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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訓練經費編列標準:
 (一) 主辦職訓中心訓練規劃及招標作業費:依本局核配之經費,支用於
      各主辦職訓中心辦理產業人才需求、課程規劃及產、官、學研討會
      等會議費用,及辦理招標評選等相關費用。
 (二) 各職訓中心經費:包含各職訓中心統籌作業費及支付訓練單位之訓
      練費。
      1 職訓中心統籌作業費:依各職中心負責轄區內實際開課班次學雜
        費、材料費及鐘點費等三項費用實際核定額度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編列,用於各職訓中心辦理訓練單位工作人員研習會、參訓學員
        期中座談會、不定期訪視、培訓班別期中 (末) 檢討會議、現場
        徵才及專題製作發表會等費用。
      2 每訓練班別訓練費:
      (1) 學雜費:以每人每小時十五元標準編列 (支用於教材費、講議
          費、印刷裝訂費、文具紙張費、招訓宣導費及推介就業等) 。
      (2) 材料費:由主辦職訓中心依實際辦訓需要自行編列。
      (3) 鐘點費:外聘師資鐘點費每小時以新台幣一、六○○元編列,
          內聘師資每小時以新台幣八○○元編列;術科得視實際需要,
          安排一位助教協助教學,其鐘點費標準以每小時以四○○元編
          列。
      (4) 行政作業費:以各該班次學雜費、材料費及鐘點費等三項費用
          實際核定額度總額的百分之十五編列,支用於訓練單位之事務
          費、分攤水電費、行政人員加班費、就業推介活動等與執行訓
          練計畫有關之行政作業費用等。另為使訓練單位更加重視結訓
          學員訓後推介就業事宜,訂定資訊軟體及新興重點發展產業培
          訓計畫案以結訓學員訓後三個月內就業率達成百分之五十為執
          行目標,並輔以訓練經費管控機制如下,使訓練單位積極辦理
          推介就業事宜:
          「訓練單位辦理訓練班次訓後得支領百分之五十行政作業費;
          另訓後一個月內就業率達二成五者,得再支領百分之二十行政
          作業費;訓後三個月內就業率達五成者,得再支領剩餘百分之
          三十行政作業費;訓後三個月內就業率達五成者,得再支領剩
          餘百分之三十行政作業費。惟訓後一個月內就業率雖未達二成
          五,然訓後三個月內就業率達五成者,仍得支領全額行政作業
          費。
      (5) 保險費:比照職訓中心受訓學員勞保費標準編列 (僅能支用於
          受訓學員投保勞工保險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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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經費撥付與核銷程序:
 (一) 各主辦職訓中心於年度開始後依會計作業規定檢據向本局請領分配
      訓練規劃及招標作業費預算總數款項備用。
 (二) 各主辦職訓中心應於完成主辦職類群訓練計畫採購作業後,將採購
      結果及各職訓中心所需經費 (包含職訓中心) 覺籌作業費及付訓練
      單位之訓練費) 函送本局,並副知其他中心。
 (三) 各職訓中心依會計作業規定檢據向本局請領前項經費總數百分之三
      十款項備用,其餘款項依訓練計畫執行進度需要申領。
 (四) 各職訓中心應於轄區班別結訓後一個月內檢送原始支出憑證至本局
      辦理核銷。如經向審計部報准就地審計者,除仍應將各班經費支出
      憑證封面、送審憑證明細表、經費支出明細表、學員成績考核表、
      受 (結) 訓學員名冊等影本送本局結銷,如有剩餘款應於年度結束
      前繳回外;並須於下年度中安排本局會計人員訪查主辦職類群職業
      訓練憑證核銷情形,及填寫辦理職業訓練憑證處理情形紀錄表,留
      存中心備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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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辦理單位任務分工:
 (一) 分局:
      1 本計畫之擬訂、修正、解釋及督導事項。
      2 訓練經費之分配、辦理職類及人數之配置事項。
      3 召開訓練計畫執行情形期末檢討及下年度訓練經費配置與規劃辦
        理方向會議。
      4 各職訓中心執行本計畫之協調事項。
      5 輔助、審查、管控及考核各職訓中心規辦理職業訓練相關事項。
      6 本項計畫所需經費之預算管理、核撥、結銷及申請就地審計事宜
        。
      7 訪查職業訓練憑證處理情形。
      8 其他相關事宜。
 (二) 各職訓中心
      1 辦理產、官、學職業訓練討論會議。
      2 搜集服務轄區內產業特性及可提供之訓練資源概況,供辦訓參考
        。
      3 職業訓練宣導及訓練資訊服務相關事宜。
      4 受理本計畫項下委訓班次學員申訴事宜。
      5 訓練經費之申領及結銷事宜。
      6 訓練計畫之委訓、控管、考核及統計事宜。
 (三) 訓練單位:
      1 依委訓規範辦理訓練事宜。
      2 學員訓後推介就業。
      3 其他各該訓練班次行政、教務、會計及輔導相關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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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參訓學員負擔費用及其收繳規定:
 (一) 參訓學員應負擔自繳費用,以各班次每人平均訓練費用 (每班訓練
      經費除以每班人數 (以四十人計算) ) 的百分之五十計算。惟參訓
      者如具有原住民、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生活扶
      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急難救助戶、有一定雇主而非自願性失業者
      、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家庭暴力被害人、
      更生保護人等身分,得選擇其中一種身分,向訓練單位申請免繳自
      行負擔費用。
 (二) 各職訓中心應督導訓練單位於報名時,向受訓學員說明參訓應負擔
      自繳費用額度及退訓自繳費用退費標準等相關規定,並以簽定行政
      契約方式約定,以免爭議。相關退訓自繳費用退費標準如下:
      1 開訓前退訓者得申請退還七成之自繳費用。
      2 上課時數未達總時數三分之一退訓者得申請退還五成之自繳費用
        。
      3 上課時數逾總上課時數三分之一 (含) 退訓者,不予退還任何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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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配合措施及注意事項:其他執行本計畫之評估、規劃、委訓、宣導、
    執行、輔導、統計及考核等相關事項均參照本計畫之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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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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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統計事項:本計畫之統計事項分為例行性統計及成果統計,悉依本
      計畫之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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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本計畫奉核定後自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實施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