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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勞仲介公司業務代表證實施要點 (民國 86 年 10 月 20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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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目的:
一  防杜非法仲介業者擾亂外勞仲介市場。
二  建立合法仲介業者業務代表證辨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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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實施方式:
一  辦理單位:
    由本局委託依法成立之人力仲介商業同業公會 (以下簡稱同業公會)
    代辦。非屬同業公會會員者 (含公司所在地區未成立公會者) 得就已
    成立之同業公會擇一申請代製業務代表證。
二  申請資格及限制:
 (一) 每一合法之外勞仲介公司 (取得本會許可證、公司執照,及營利事
      業登記證者) 業務代表證基本張數為二張,內含公司負責人應申辦
      一張業務代表證。
 (二) 外勞仲介公司申請加發業務代表證張數標準如左:
      1 從業人員人數在三人以上五人以下者,得申請加發一張。
      2 從業人員人數在六人以上十人以下者,得申請加發二張。
      3 從業人員人數逾十人者,得申請加發三張。
 (三) 每一分公司得申請二張業務代表證。
三  申請程序:
 (一) 由使介公司檢附左列資料,向同業公會提出申請。
      1 申請書。
      2 許可證及營利事業證記證影本各乙份。
      3 從業人員名冊 (包含全體從業人員資料並加蓋公司大小章) 。
      4 業務代表身分證影本,一吋相片三張。
 (二) 經初審符合要件規定後,由同業公會辦理左列事項:
      1 填製業務代表證。內容包括仲介公司中、英文名稱、許可證號、
        有效時間、業務代表姓名、身分證字號、相片、卡證證號等。
      2 製作業務代表名冊正本、影本各乙份 (B4) ,檢同前項業務代表
        證及有關文件,送本局核辦。
 (三) 本局審核後,於業務代表證上加蓋查核章送還同業公會。
 (四) 由同業公會於業務代表證上加護貝發回各公司使用。
四  使用限制與範圍:
    凡合法仲介公司經雇主委託並完成法定委託手續後,由業務代表本人
    持證向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衛生局、警察局、各就業服務中心、泰國
    貿易經濟辦事處、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菲律賓勞工中心暨本局或其
    他受託、受理外勞申請案之機關或團體洽辦外勞有關業務;其洽辦外
    勞申請或查詢案件,以該仲介公司受託案件為限。
五  異動與停效:
 (一) 業務代表證效期同公司許可證效期為二年,期滿前十五日內應繳銷
      原證申請換發新業務代表證。
 (二) 業務代表異動或業務代表證遺失、污損須換、補發者,應循 (三)
      之申請程序申請,並繳銷原證 (遺失者應加附具結書,原證則免附
      ) 。申請補發業務代表證者,另予新證號,原證號作廢停止使用。
 (三) 仲介公司停業期間,停止使用業務代表證;終止營業或經撤銷許可
      處分者,應繳銷業務代表證。
 (四) 業務代表洽公時,後遵守秩序,不得有妨害公務之行為,若有態度
      惡劣或舉止不當者,拒絕受理其申請案件。情節嚴重者,停止使用
      該業務代表證一星期至一個月。
 (五) 業務代表涉刑事案件經移送檢察署者,或違反就業服務法及相關法
      令規定經查證屬實者,即日起停止使用該業務代表證。
 (六) 業務代表證異動、停效或失效時,由本局以傳真通知各機關暨各同
      業公會,再由各機關轉知所屬縣市執行單位暨各仲介公司。
 (七) 實施業務代表證之機關發現持用已註銷之業務代表證辦理外勞相關
      業務時,得逕予沒收代表證並寄送職訓局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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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本要點修正發布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