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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違反就業服務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 (民國 94 年 12 月 29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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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處理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十三條至六十八條及第七十
    五條規定之罰鍰案件,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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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查察程序:
 (一)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勞工檢查機構、警察機關或海岸巡防機關執行
      職務或接獲檢舉,經檢查發現有違反本法相關事實、證據者,應載
      明違法事實、日期、地點及違反條文等事項,並檢附有關資料移送
      當地主管機關。
 (二) 當地主管機關收到上述移送案件後,應依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程
      序,查明有無違法事實。如查有具體違法事證,應依本法第六十三
      條至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處罰。
 (三) 當地主管機關自行檢查或接獲檢舉經查明違反本法事實者,於查明
      後,應依本法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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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處罰程序:
 (一) 當地主管機關依本法處罰鍰時,應作成行政程序法規定之書面行政
      處分,送達受處分人,並明訂罰鍰繳納限期。該罰鍰處分應副知中
      央主管機關及移送機關。
 (二) 受處分人於繳納期限屆滿尚未繳納者,當地主管機關應限期催繳之
      。
 (三) 受處分人於催繳期限屆滿尚未繳納者,當地主管機關應檢附行政執
      行法規定之必要文件,依本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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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審酌事項:當地主管機關依規定處以罰鍰時,應審酌違反本法案件之
    性質、情節輕重及其後果、違反次數、配合調查與改善誠意等各種情
    況,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之一般法律原則,在法定額度內裁量其罰鍰數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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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當地主管機關除
    依本法處以罰鍰外,如有本法第六十九條或第七十條規定之適用時,
    應檢附有關文件移送原許可機關,視其情節,依法處停業或廢止其設
    立許可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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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違反就業服務法罰鍰案件,由事實發生地之當地主管機關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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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要點之相關書表,由各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或視實際需要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