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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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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
 (一) 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
 (二) 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政府應依就業與失業狀況相關調查
      資料,策訂人力供需調節措施,促進人力資源有效運用及國民就業
      。」及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
      失業時,得鼓勵雇主協商工會或勞工,循縮減工作時間、調整薪資
      、辦理教育訓練等方式以避免裁減員工,並得視實際需要,採取創
      造臨時就業機會、辦理創業貸款或加強實施職業訓練等輔導措施。
      」
 (三) 「當前失業問題因應對策計畫」及「失業輔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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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目的:
    輔導公營事業單位民營化之離職員工參加轉業訓練,增進就業技能,
    以順利轉業,俾降低失業率,促進社會安定與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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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主辦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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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協辦單位
 (一)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二)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五) 內政部。
 (六) 省、市政府。
 (七) 各公營事業單位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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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執行單位
 (一) 各公共職業訓練中心。
 (二) 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
 (三) 各公營事業單位。
 (四) 縣市政府。
 (五) 各部會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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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適用對象
 (一) 各公營事業單位實施民營化之員工。
 (二) 各公營事業單位專案裁減、結束營業及志願離職之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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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轉業訓練
 (一) 輔導參加公共職業訓練:
      1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公營事業民營化之時程確定後,應將相
        關資料即刻函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將各公
        共職業訓練中心招訓簡介函送各公營事業單位主管機關轉發所屬
        事業單位規劃其即將離職員工之參訓作業。
      2 各公營事業單位辦理參訓意願調查作業後,將其員工參訓職類、
        地區等名冊資料函送職業訓練局轉送各相關公共職業訓練中心,
        由公共職業訓練中心予以安排專案訓練,或以插班方式安排訓練
        。或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及十二月十五日前彙整參訓名冊逕向各公
        共職業訓練中心提出訓練需求,並副知職業訓練局,由公共職業
        訓練中心優先安排參加訓練。
 (二) 輔導參加委託訓練
      1 各公營事業單位或其主管機關針對其事業單位所屬即將離職員工
        及就業市場需求,委託相關機構辦理轉業訓練。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辦理養成訓練以外之各項職業訓
        練提供相關訊息及簡章予各公營事業單位,由其直接將參訓名單
        函送各訓練機構辦理。
      3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 (營建署、
        建築研究所) 、經濟部 (商業司、工業局、中小企業處) 、…等
        將其所辦理適合轉業人員參加之訓練,提供相關訊息及簡章予各
        公營事業單位,由其直接將參訓名單函送各相關訓練單位辦理。
      4 右列各項訓練中如需由受訓學員負擔部分費用時,應依各該單位
        之規定辦理。
 (三) 各公營事業單位如有需要,可洽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提
      供目前熱門之就業職類,以及可接受委託訓練之機構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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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轉業輔導
 (一) 各公營事業單位將即將離職員工名冊於員工離職七日前逕送當地公
      立就業服務中心,透過轉業輔導網予以專案輔導就業。
 (二) 各公營事業單位於其員工參加轉業訓練之同時,應將參訓人員名冊
      函送當地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於接獲名冊後應
      優先予以安排,俟其結訓後即透過就業輔導網予以專案輔導。
 (三) 如經轉業輔導網予以介紹,經過七個工作日後仍無法輔導就業或轉
      業參加職業訓練時,如其資格符合「失業輔助措施」之規定,將透
      過以工代賑方式介紹臨時性工作。
 (四) 對於具有公務員任用資格之被資遣員工,由各公營事業單位將其名
      冊函送其主管機關協調安置,必要時由各公營事業主管機關將名冊
      函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協調各相關主管機關優先遴用。
 (五) 各政府機關需晉用不需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人員時,請優先聘用
      公營事業單位之離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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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經費來源
 (一) 本計畫離職員工之轉業訓練等經費,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有關之
      協辦、執行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二) 本計畫尚未離職員工之轉業訓練等經費,由各該公營事業編列預算
      支應,如公營事業營運艱困編列預算有困難,得由該公營事業主管
      機關專案陳報行政院核准後由該公營事業主管機關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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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實施計畫自奉核定日起實施,一年後再行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