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雇主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雇主與受監護人之親等關係為直系血親;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
或一親等內之姻親;或為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之二
等姻親。
(二) 雇主為外國人,與受監護人具有前項親等關係,且雇主與受監護人
均依法經許可在華居留。
(三) 雇主與受監護人無親屬關係,受監護人在華無親屬,且未居住於安
養護機構或榮民之家。
(四) 雇主本人在華無親屬,而以本人為受監護人,且未居住於安養護機
構或榮民之家。以本項資格申請者,雇主需事前委任一代理人,處
理雇主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履行就業服務法規規範之外國人管理義
務時,其後續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等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