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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欠費分期攤繳作業須知 (民國 111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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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財務困難之投保單位、被
    保險人或其他欠費者辦理分期攤繳欠費,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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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須知所稱欠費,係指本局依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就業保險法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所應收取逾期未繳之各項保
    險費、滯納金、應追(繳)還之各項保險給付、津貼補助、補助款及
    應追繳之各項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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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保單位、被保險人或其他欠費者因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費,於
    欠費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前,得向本局申請分期攤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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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積欠保險費或滯納金之分期攤繳期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欠費金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以八期為限。
(二)欠費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二十萬元者,以十期為限。
(三)欠費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者,以二十期為限。
    前項分期繳納,應就未繳納之保險費及依法應加徵之滯納金一併辦理
    ,惟分期順序保險費先於滯納金。
    辦妥分期攤繳並兌現或繳納第一期款項後,得恢復保險給付,但任何
    一期未按期繳納,視同全部到期,仍應暫行拒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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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追(繳)還之各項保險給付、津貼補助、補助款及應追繳之各項罰
    鍰之分期攤繳,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由投保單位負責償還或繳納者,每期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千元,
      其分期方式為:
      1.欠費金額未滿新臺幣五萬元者,以五期為限。
      2.欠費金額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以十期為限。
      3.欠費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二十萬元者,以二十期為限。
      4.欠費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者,以四十期為限。
(二)由被保險人或其他欠費者負責償還者,每期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
      千元,其分期方式為:
      1.欠費金額未滿新臺幣二萬元者,以五期為限。
      2.欠費金額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未滿五萬元者,以十期為限。
      3.欠費金額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以二十期為限。
      4.欠費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以四十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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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二點所稱之分期,每期間隔不得超過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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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辦妥分期攤繳之投保單位、被保險人或其他欠費者,如有一期未按期
    繳納,視同全部到期,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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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投保單位、被保險人或其他欠費者申請分期攤繳,應以現金或即期支
    票繳納第一期款項,並應依分期攤繳期日及攤繳金額預開支票,每期
    以一張為限。
    無支票而以現金申請分期攤繳者,應填立分期攤繳申請書切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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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分期攤繳,應依本須知規定辦理,但情況特殊已以書面釋明理由
    者,得專案簽請本局局長核准,不受第四點第一項及第五點分期期數
    之限制。
    前項專案簽准之分期攤繳期限,不得逾行政執行法第七條第一項前段
    所定五年之執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