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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為鼓勵有關團體,配合本會推動加強勞工安全衛
    生宣導計畫,降低職業災害,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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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補助對象:
 (一) 安全衛生團體:係指從事職業疾病之防治、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及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改善與管理制度之建立及機械本質安全化
      制度之推動等之財 (社) 團法人。
 (二) 雇主團體:係指雇主依法組織之團體。
 (三) 勞工團體:係指勞工依法組織之團體。
 (四) 學術及安全衛生研究機構:係指大專校院及從事職業災害研究之機
      構或團體。
 (五) 醫療機構:係指依醫療法設置,經指定辦理職業疾病防治及勞工健
      康檢查之機構。
 (六) 其他辦理或推動勞工安全衛生有關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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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補助範圍:
 (一) 辦理無一定雇主流動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或工會幹部勞工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
 (二) 辦理中小企業雇主安全衛生座談會或推廣臨場服務。
 (三) 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法規、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宣導活動。
 (四) 辦理國際性勞工安全衛生會議或活動。
 (五) 辦理零災害預知危險活動或觀摩會。
 (六) 辦理勞工安全衛生論壇或圓桌會議。
 (七) 辦理危害通識或健康促進活動。
 (八) 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群組合作組織推動相關活動。
 (九) 辦理勞工安全衛生自主管理 (自護制度或自動檢查制度等) 活動或
      觀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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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補助項目:
 (一) 講師鐘點費 (外聘每節壹仟陸佰元;有隸屬關係之機關學校壹仟貳
      佰元;內聘捌佰元。
 (二) 撰稿費 (每千字柒佰伍拾元,最高以二小時之鐘點費為限) 。
 (三) 場地費及佈置費 (場費每日捌仟元;佈置費每場參仟伍佰元) 。
 (四) 資料印製費 (每人以壹佰元計) 。
 (五) 便當費及茶點費 (每人以壹佰元計) 。
 (六) 保險費及郵費等 (保險每人次參拾元) 。
 (七) 其他必要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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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申請補助之單位應事先提報實施計畫,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
    、規格 (場次、人數、經費、時間、地點) 、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俾本會據以審核及修正,以決定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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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實施計畫審核原則:
 (一) 計畫內容符合本會施政目標及年度重點工作。
 (二) 計畫內容如執行方式、經費規劃等是否合理、可行,對於降低職災
      有裨益。
 (三) 申請單位之執行能力。
 (四) 申請單位過去計畫執行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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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審核方式:
    由本會業務單位審查意見表 (如附件一) 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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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經費補助原則:
 (一) 審查評估總分未達六十分者或計畫內容未符合本會施政重點工作者
      ,不予補助。
 (二) 流動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每場次以補助三萬三千元為原則,惟不
      超過申請補助單位所提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三) 辦理國際安全衛生會議或活動每場次以十萬元為原則,惟不超過申
      請補助單位所提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每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
      為限。
 (四) 其餘各項補助活動每場次以五萬元為原則,惟不超過申請補助單位
      所提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每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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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受補助單位應填報「各項補助、委辦案件成果報告表」 (如附件二)
    、「經費報告表」 (如附件三) ,於活動結束後二週內陳報本會,如
    有剩餘款亦應一併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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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會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受補助單位辦理活動之執行情形,並得加
    以稽核、考核,以落實計畫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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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受補助單位應依補助計畫及經費概算,確實執行,如發現不符指定
      用途或未於年度內執行者,將予追繳,並列為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
      象,如涉及刑責,並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九十二年度勞工安全衛生宣導重點項目
一  新修法規宣導 (課程: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
    組織及自動檢查辦法、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
    施標準、鉛中毒預防規則、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勞工健康保
    護規則) 。
二  作業環境測定及職業病預防 (課程:職業病鑑定制度、作業環境測定
    制度、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局限空間危害預防) 。
三  自主管理 (課程: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護制度實施要點、自護制度稽
    核作業、風險評估制度、自動檢查制度) 。
四  零災害預知危險活動 (課程:危險辨識、預知危險非範觀摩、現場安
    全教導)
五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宣導 (課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職業災害補
    償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