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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為輔導離退之中央各機關學校工友 (含技工、駕駛,以下簡稱中央各
    機關技工友) 參加轉業或第二專長訓練,以增進就業技能,降低其轉
    業之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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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辦理對象: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調查中央各機關學校具有參訓意願之離退技工友
    ,總計一一○人 (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局企字第○九一○○五○二
    一八號函調查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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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主辦單位: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職訓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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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執行單位:
    職訓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及公立就業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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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協辦單位:
    局屬職業訓練中心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及台北市高雄市所屬公立
    就業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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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訓練方式及處理原則:
 (一) 職訓局依人事行政局調查參訓意願結果,按各技工友希望受訓地點
      分別造冊函送各業務分工區域之局屬職訓中心 (各職訓中心業務分
      工區域及分配人數如附表) 。
 (二) 職訓中心應通知並安排有參訓意願之技工友,依其意願優先參加職
      訓中心自辦或委託辦理之相關職業訓練。
 (三) 如無適當訓練班次,而同一職類擬參訓人數在十人以上時,即安排
      開設專班辦理。
 (四) 若前二項訓練職類仍無法滿足訓練需求,職訓中心可將未參訓名冊
      送就服中心,依三合一就業服務事項辦理推介輔導及推介參加職業
      訓練。
 (五) 參與是項訓練計畫之中央各機關學校技工友,係配合員額精簡政策
      自願辦理退休或資遣,並不符合「非自願性失業者」,不得推介以
      職訓券方式參訓。有關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失業給付等,亦不得以
      前述非自願性身分請領。
 (六) 訓練期間,參訓者應恪遵相關訓練規定,若因個人行為或中途退訓
      者,依職訓中心與學員簽訂之職業訓練契約書規定,賠償訓練費用
      。
 (七) 訓練期間,有關訓練輔導、膳食、住宿等事項,依職訓中心有關規
      定辦理。
 (八) 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由各職訓中心或訓練單位發給結訓證書,並
      協助輔導有就業需求者再就業,亦得將未就業名冊送各轄區公立就
      服中心申請推介就業。
 (九) 各職訓中心及就服中心辦理是項訓練或推介就業計畫,應於每月五
      日前,將辦理情形函報職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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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訓練經費:
 (一) 各職訓中心自辦或委託辦理訓練所需經費,由各職訓中心年度訓練
      經費預算項下勻支。
 (二) 若安排開設專班辦理,訓練費用全數由職訓局年度相關訓練經費預
      算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