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訓練方式及處理原則:
(一) 職訓局依人事行政局調查參訓意願結果,按各技工友希望受訓地點
分別造冊函送各業務分工區域之局屬職訓中心 (各職訓中心業務分
工區域及分配人數如附表) 。
(二) 職訓中心應通知並安排有參訓意願之技工友,依其意願優先參加職
訓中心自辦或委託辦理之相關職業訓練。
(三) 如無適當訓練班次,而同一職類擬參訓人數在十人以上時,即安排
開設專班辦理。
(四) 若前二項訓練職類仍無法滿足訓練需求,職訓中心可將未參訓名冊
送就服中心,依三合一就業服務事項辦理推介輔導及推介參加職業
訓練。
(五) 參與是項訓練計畫之中央各機關學校技工友,係配合員額精簡政策
自願辦理退休或資遣,並不符合「非自願性失業者」,不得推介以
職訓券方式參訓。有關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失業給付等,亦不得以
前述非自願性身分請領。
(六) 訓練期間,參訓者應恪遵相關訓練規定,若因個人行為或中途退訓
者,依職訓中心與學員簽訂之職業訓練契約書規定,賠償訓練費用
。
(七) 訓練期間,有關訓練輔導、膳食、住宿等事項,依職訓中心有關規
定辦理。
(八) 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由各職訓中心或訓練單位發給結訓證書,並
協助輔導有就業需求者再就業,亦得將未就業名冊送各轄區公立就
服中心申請推介就業。
(九) 各職訓中心及就服中心辦理是項訓練或推介就業計畫,應於每月五
日前,將辦理情形函報職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