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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作業流程 (民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廢止)
1
┌──────────────────────────────┐
│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以下簡稱就服中心) │
│辦理求職登記,並經職訓諮詢及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後,協助擬│
│參訓者於三合一系統鍵入「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
│給付收據」之申請人及給付欄資料,並印出「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
│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一式三聯) ,請擬參訓者具結簽章,就服中心│
│確認後蓋印信或章戳,連同職業訓練推介單一份或職業訓練券正本交│
│                    ───────────────────  │
│由申請人於開訓日前之指定時間內,持向訓練單位報到,並準時參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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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擬參訓者成報到後,訓練單位三日內利用勞保局網站之「就業保險職│
│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報作業」鍵入就服站代碼及認定編號,經訓練│
│單位確認後,線上傳送申報資料。另於申請書一式三聯之「訓練單位│
│確認欄」中填列申請人報到日期、訓練班次、實際訓練期間及訓練單│
│位印信或章戳,並完成最後確認該申請人申報作業系統與申請書及給│
│付收據等資料正確性後,將第三聯交申請人收執;將第一聯函寄勞工│
│保險局 (以下簡稱勞保局) 存查;第二聯以掛號函寄原推介之就服機│
│構辦理後續追蹤輔導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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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勞保局按月逕撥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至申請人帳戶 (最長六個月為限│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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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結訓者│                            │中途離訓、退訓者│
      └───┘                            └────────┘
          ↓                                        ↓
┌──────────────┐┌──────────────┐
│訓練單位於申請人結訓後一個月││訓練單位應於申請人離退訓三日│
│內,利用勞保局網站之「就業保││內,利用勞保局網站之「就業保│
│險職業訓練結訓申報系統」鍵入││險職業訓練離退訓申報作業,鍵│
│就業情形及備註欄資料,線上傳││入中途離退訓日期及原因、就業│
│送勞保局網站,以控管申請人就││情形及備註欄,線上傳送勞保局│
│業情形。                    ││網站,以利勞保局停止發放職業│
└──────────────┘│訓練生活津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