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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存提作業須知 (民國 87 年 03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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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事業單位應以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欺開戶存儲勞工退休準備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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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開戶手續:
    僅須填寫印鑑卡一與式二份,蓋齊應留印鑑四個。 (空白印鑑卡請向
    社會科、局或本局索取)  (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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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繳存勞工退休準備金時:
 (一) 請填寫「勞工退休準備金存款單」一式四聯 (附表二) ,連同現金
      或支票送交本局,或委託代收之十家行庫之總行及分支機構。
 (二) 繳存金額不論多寡,本局一律照收。
 (三) 本局在受王開戶後,須主動寄送印妥戶名暨統一編號空白存款單供
      各事業單位使用。
 (四) 事業單位因誤用他單位存款單存款,申請錯帳更正時,本局應恐申
      請人提供有代收行庫收訖戳章之存款單正本聯及由監督委員會具名
      之錯帳更正申請暨切結書 (附表四) ,經核對印鑑無誤後,即予辦
      理轉帳,並列印更正後對帳單函送餘額更動雙方查對 (切結書上蓋
      用之會章暨雇主或主任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之一之印章應與原留本局
      印鑑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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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支領退休金時:
 (一) 請填寫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 (附表三) ,蓋妥原留存本局印鑑 (
      含雇主、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等四個) 寄交本局,本
      局接到通知,將儘速於十個工作天內寄發給付支票。
 (二) 退休金支票書明退休勞工抬頭,請監督委員會收到支票後發交退休
      勞工,退休勞工持票經背書後可存入各金融機構之本人帳戶。
 (三) 空白給付通知書由本局提供,用罄時請向本局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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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歇業支領退休金或資遣費時:
 (一) 經當地主管機關查核歇業屬實,並具函檢附退休金或資遣費給付清
      冊通知本局支付。
 (二) 填寫勞工退休給付通知書 (附表三) ,蓋妥原留存本局印鑑,寄交
      本局申領。
      1 原留印鑑未能簽署齊全時,由當地主管機關查核屬實者,應於歇
        業六個月內由監督委圓會三分之二委類簽署支領。
      2 如未能依前項程序支用時,得由勞工持憑執行名義,由當地主管
        機關依退休金或資遣費請求人會議所訂日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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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退休準備金專戶於給付勞工退休金及歇業資遣費後,如有賸餘時,得
    由該事燉單位申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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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勞工退休基金運用收益,本局應依事業單位每年度勞工勞工退休準備
    金繳存金額暨繳存天數所計算之累積積數,核算分配金額,並將分配
    款項自動存入各事業單位基金專戶。
    本局應於每年決算後,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最低收益
    ,於七月一日分配收益乙次。累積賸餘再分配,除分配方式另有異動
    外,應於年度決算後三個月內儇監理會報備,並剛成分配作業,分配
    時以基金戶未結清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