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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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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及勞動檢查法(以下簡稱
    勞檢法)規定之行政罰案件,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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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檢查發現認有違反職安法或勞檢法規定之行
    政罰案件,應即參考格式一、格式二擬具職安法或勞檢法處分書稿,
    連同有關文件依行政程序核定後,送達受處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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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職安法或勞檢法罰鍰處分之繳納期限為送達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受處分人於繳納期限屆滿尚未繳納者,原處分機關應參考格式
    三擬具罰鍰催繳通知書稿催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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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處分人於罰鍰催繳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仍未依限繳納者,
    原處分機關得檢附必要文件,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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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
(一)甲類,指事業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
      2.非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
     (1)營造業承攬單一工程之金額在新臺幣(以下同)二億元以上者
          。
     (2)非屬營造業之行業,其勞工總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
      3.依職安法第十五條之一或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將一定規模以上
        之工程交付承攬者。
(二)乙類,指事業單位之規模或性質未達前款之規定,且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
      1.營造業承攬單一工程之金額在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者。
      2.非屬營造業之行業,其勞工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未達三百人者。
(三)丙類,指事業單位之規模或性質未達前二款之規定,且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
      1.營造業承攬單一工程之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者。
      2.非屬營造業之行業,其勞工總人數在六人以上未達一百人者。
(四)丁類:指事業單位之規模或性質未達前三款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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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處分機關對於事業單位違反依職安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之多項不同
    法條,而屬同一違法態樣者,罰鍰金額得就違反法條數,逐一累加至
    最高罰鍰金額;屬不同違法態樣者,應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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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業單位違反職安法及勞檢法案件,其裁罰基準依事業單位之規模大
    小、性質、違反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違反次數等,規
    定如附表。但處分機關得審酌事業單位之安全衛生績效、後續之改善
    程度與誠意及情節輕重等情況,予以適當裁處。有行政罰法第八條規
    定之情形者,亦得依同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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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對於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職安法
    第四十九條規定,應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處
    以罰鍰者,應公布該罰鍰處分之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
    將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
(一)違反職安法受罰鍰或刑罰之處罰(處分書稿參考格式一、格式四)
      。
(二)違反職安法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職業災害(處分書稿參考格
      式五)。
    符合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並應公布職業災害
    之發生日期、發生地及罹災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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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處分機關依職安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以罰
    鍰者,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
    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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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關第七點附表涉及違反次數之計算,係以同一事業單位為對象,自
    違反規定之日往前回溯三年內經裁處之次數累計之。但該期間內跨越
    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之日者,罰鍰金額應併
    計本要點修正生效前最後一次之罰鍰金額及本要點修正生效後累計違
    反次數計算之罰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