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及勞動檢查法(以下簡稱 勞檢法)規定之行政罰案件,訂定本要點。
二、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檢查發現認有違反職安法或勞檢法規定之行 政罰案件,應即參考格式一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勞動檢查法處分書 稿,連同有關文件依行政程序核定後,送達受處分人。
三、違反職安法或勞檢法罰鍰處分之繳納期限為送達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受處分人於繳納期限屆滿尚未繳納者,原處分機關應參考格式 二擬具罰鍰催繳通知書稿催繳之。
四、受處分人於罰鍰催繳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仍未依限繳納者, 原處分機關得檢附必要文件,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 執行。
五、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 (一)甲類,指事業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 2.非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 (1)營造業承攬單一工程之金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一億元者。 (2)非屬營造業之行業,其勞工總人數超過三百人者。 (二)乙類,指事業單位之規模或性質未達前款之規定,且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 1.營造業承攬單一工程之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者。 2.非屬營造業之行業,其勞工總人數在六人以上三百人以下者。 (三)丙類:指事業單位之規模或性質未達前二款之規定者。
六、處分機關對於事業單位違反依職安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之多項不同 法條,而屬同一違法態樣者,罰鍰金額得就違反法條數,逐一累加至 最高罰鍰金額。
七、事業單位違反職安法及勞檢法案件,其裁罰基準依事業單位之規模大 小、性質、違反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違反次數等,規 定如附表。但執行處分機關得審酌事業單位之改善程度與誠意及情節 輕重等情況,予以適當裁處。有行政罰法第八條規定之情形者,亦得 依同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八、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對於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職安法 第四十九條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將 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 (一)違反職安法受罰鍰或刑罰之處罰(處分書稿參考格式三、格式四) 。 (二)違反職安法致發生職業病、死亡或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之職業災害 (處分書稿參考格式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