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1
一  依據:本會年度施政計畫。
2
二  目的:                                                      
 (一) 兼顧重建區重建人力需求,協助民眾職業技能重建,以扶助就業,
      維持其生計,達成「訓用合一」之目標。                      
 (二) 協助解決重建區失業人口,因不便離鄉出外謀職及參加政府單位辦
      理之一般職業訓練,以習得專長技能,便利其迅速再就業。      
 (三) 恢復重建區原有產業之活力,輔導重建區民眾更新生產知能,促進
      固有產業復育發展,早日重建 (整) 家園。
3
三  辦理機關:                                                  
 (一) 申辦單位:已申請稅捐稽徵機關統一編號之立案公益團體或私立學
      校。                                                      
 (二) 輔導機關:中央政府相關部、會、災區縣、市政府。
4
四  實施期間:                                                  
    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5
五  實施對象:                                                  
    凡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重建區民眾,或未滿十五歲已國中畢業者均
    得參加,其優先順序如下:                                    
 (一) 負擔家計之受災失業者。                                    
 (二) 受災失業者。                                              
 (三) 重建區失業者。                                            
    第一及第二優先順序之兩類失業者,應各佔受輔導總人數三分之一以
    上。                                                        
    過去一年內,未曾參加本計畫者,得依上述順序列為優先。惟曾參加
    過本計畫者,請勿重複參訓。
6
六  訓練項目與內容:                                            
 (一) 農產之加工、傳統餐點之製作、觀光休閒農業、有機農業之推展及
      地方文化藝術之創作。                                      
 (二) 每班次之授課期間以一至三週為原則,授課時數在九十小時以內;
      每班次一般學科課程時數不超過百分之十;專業學科時數不超過百
      分之二十;專業術科 (含應用實習) 時數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  
 (三) 一般學科課程中,應加強開設學員結訓後之就 (創) 業輔導機制課
      程。                                                      
 (四) 結合在地居民推動社區特色產業為主的訓練班次,得列入優先辦理
      。                                                        
 (五) 授課時間請擇定日間時段為原則,夜間時段為輔 (僅限於特殊行業
      職類班,視申辦單位與參訓者實際需求,經提送並獲本實施要點審
      核委員會議通過者) 。
7
七  申請程序及要件:                                            
 (一) 申辦單位應具備辦理訓練職類之場地、設備、師資及事先調查參訓
      人員之意願 (每班以二十五人以內為原則;偏僻山區之鄉村聚落或
      特殊班次,得降低開班人數為十人) 預先徵詢願意合作廠商人力需
      求種類及數量,並具體規劃結訓後之就業或輔導創業具體方案。  
 (二) 申辦單位應檢具本要點十一、 (一) 等表件,逕向本會申請辦理【
      申辦單位上年度如曾接受本會或政府機關相關單位補助辦理各職類
      班次,應一併檢附其訓後學員就 (創) 業輔導具體資料,供本會審
      核時之佐證資料】;如因表件不符經通知限期補送仍未辦理者,視
      為棄權,並予退件。                                        
 (三) 申辦單位向本會提出申請後,本會將適時召集審查會議,並將審查
      情形函復相關單位。                                        
 (四) 本會召開審查會議時,得邀請申辦單位負責人 (或指派代表) 列席
      陳述。
8
八  作業原則:                                                  
 (一) 訓練時間、地點應考量受訓人員個別因素,以重建區民眾方便為原
      則;並應就近主動徵詢各組合屋居民職業訓練意願及需求,邀集其
      參與各項職業訓練並協助輔導就業。                          
 (二) 申辦單位申請之職訓班別,上年度業經政府相關單位核定補助者,
      原則不再補助,惟如其訓練計畫具就業市場發展潛力,並能檢附訓
      後學員就 (創) 業達百分之三十以上具體資料者,得優先列為申辦
      備取單位。                                                
 (三) 本會將不定期派員輔導及訪查辦理情形,如經查獲或遭檢舉,並經
      查證與原申請計畫不符,即行終止該核定計畫之任何補助,該計畫
      負責人應自負法律責任。                                    
 (四) 獲同意辦理之申辦單位,應於二週內正式開課,並於開課後一週內
      ,將參訓學員名冊、經費明細表及摯據 (含統一編號及銀行帳號暨
      扣除非具有重建區全倒戶、半倒戶或一定雇主而非自願性失業者、
      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原住民、負擔家計婦
      女、負擔家計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急難救助戶等身分者,所繳納百分之二十訓練費用) 送交本會,
      由本會先行核撥補助經費之一半;另應於學員結業後一個月內,審
      核有關原始支出憑證,並依本要點附件表格順序送本會核銷;再由
      本會核撥另一半之補助經費;同時將執行經過 (成果照片加填註記
      ) 及調查評估學員就 (創) 業情形等彙送本會核參。
9
九  經費預算:                                                  
 (一) 各訓練班次除由申辦單位自籌訓練經費外,本會僅補助部分經費,
      其項目及額度明訂如后,如非本要點明列者,申辦單位以自籌經費
      編列,分別為:                                            
      1 學雜費:                                                
        以每人每小時十二元編列 (支用於教材費、講義費、印刷裝訂費
        、影印費、文具紙張費、招訓宣導費、學員就業輔導費等;學員
        中途離 (退) 訓,應依其參訓期程比例退還學雜費) 。        
      2 材料費:                                                
        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或農業委員會養成訓練對照職
        類材料費標準表,依時數比例核算後乘以一點三編列【學員中途
        離 (退) 訓,應依其參訓期程比例退還材料費】 (如附) 。    
      3 鐘點費:                                                
        日間授課部分:教授每小時一、一九三元、副教授每小時一、○
        二八元、助理教授每小時九四五元、講師每小時八六三元編列。
        夜間授課部分:教授每小時一、二四五元、副教授每小時一、○
        六五元、助理教授每小時九九八元、講師每小時九二三元編列。
        一般高職教師資格以每小時八○○元編列。                  
      4 行政補助費:                                            
        以各班次學雜費、材料費、鐘點費等三項費用實際核定額度總額
        的百分之十二編列。支用於申辦單位之事務費 (含電話、郵資、
        誤餐費、紅布條、活動照片、茶水費、結業證書製作費、輔導學
        員就 (創) 業汽 (機) 車燃料費) ;行政人員加班費;分攤水、
        電費;結訓人數未達原核定計畫辦理人數的四分之三時,該項補
        助費以原核定額度的四分之三核給。                        
 (二) 申辦單位於一年內申請補助總經費不得超過一五○萬元,惟如經本
      會評估辦理成效良好者【即訓後輔導學員就 (創) 業達百分之三十
      以上者】,不在此限。                                      
 (三) 參訓學員如具有重建區全倒戶、半倒戶或有一定雇主而非自願性失
      業者、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原住民、負擔
      家計婦女、負擔家計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
      能力者、急難救助戶等身分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申辦單位申
      請免繳百分之二十訓練費用。本會核撥經費時,將扣除非具有前開
      身分學員所繳納百分之二十訓練費用。
10
十  審核機制:
   (一) 審核委員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副執行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本會產業振興處處長兼任;委員十三人,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
        派 (兼) 之: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人。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人。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台中區就業服務中心一人。
        4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一人
        5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一人。
        6 苗栗縣、台中縣、彰化縣、南投縣、台中市、雲林縣、嘉義縣
          、嘉義市政府代表各一人 (業務熟悉人員) 。
        審核委員為無給職,如不克親自出席會議時,應指定代理人出席
        。
   (二) 審查項目與比重 (左列項目應逐項以文字詳述於表二備註欄內)
        :
        1 符合社區當地發展需求 (百分之二十) 。
        2 結業後輔導就 (創) 業機制 (百分之二十) 。
        3 計畫可行性 (百分之十) 。
        4 激發失業者進入常態職場功能 (百分之十) 。
        5 結合地方資源 (百分之十) 。
        6 與相關機構之合作機制 (百分之十) 。
        7 經費籌措方式 (請分列自籌與補助經費及項目 (百分之十) 。
        8 由當地立案健全之公益團體提出計畫者 (百分之十) 。
11
十一  其他規定:                                                
   (一) 各申辦單位申請時,除備文外應檢附之資料如下:            
        1 開班訓練計劃 (含時間配當及進度表、實習計畫預定進度表等
          )  (如表一至表五) 。                                  
        2 師資名冊 (如表六) 。                                  
        3 經費明細表 (如表七) 。                                
        4 主要材料表 (如表八) 。                                
        5 經費概算表 (如表七║一) 。                            
        6 學員名冊 (如表九)  (得於開訓一週內函送本會憑辦) 。    
        7 立案證書影本 (如表十) 。                              
   (二) 各訓練班次結業後,申辦單位除備文外,應檢附之資料依序如下
        :                                                      
        1 訓練經費結報參考資料 (如表十一) 。                    
        2 本會核准公文 (含附件)  (如表十二) 。                  
        3 經費支出憑證 (如表十三) 。                            
        4 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 (如表十四) 。                    
        5 經費支出明細表 (如表十五) 。                          
        6 學員成績考核結果一覽表 (如表十六) 。                  
        7 結訓學員名冊 (如表十七) 。                            
        8 粘貼憑證用紙 (如表十八) 。                            
        9 授課鐘點費印領清冊 (如表十九) 。                      
       10 收據 (二)  (如表二十) 。                              
       11 講師授課鐘點費扣繳憑單影本或申報扣繳憑單證明單乙份 (如
          表二十一) 。                                          
       12 成果照片 (如表二十二) 。                              
 (三) 申辦單位申請經費核銷應注意事項:                          
      1 立案證書以A4紙大小影本乙份。                            
      2 收據:抬頭-單位全銜;年、月、日及品名、單價、數量、總計
        、合計 (需吻合) 等各欄詳填。                            
      3 印刷或購書等附樣本。                                    
      4 單據內如填寫清單一批,需附明細一覽表。                  
      5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
        、金額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他相關憑證
        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6 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原立據人簽名負責證
        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並註明無法提出
        原本之原因。                                            
 (四) 檢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材料費編列
      標準乙份,請參考。
一一之一  本要點之補助對象、項目及額度除有專案簽准外,均依政府相
          關規定辦理。
12
十二  本要點經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