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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緣由:
    為勞工建構「安全的工作環境」向為本會實現「以人為本」之核心施
    政主軸,其中首要工作即在於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而勞工安全與健
    康之保障,端賴雇主是否重視及落實法令規定,根據統計,近 3  年
    同一廠場或營造工程屢次發生工作場所重大職業災害案,在 2  件以
    上者即有十餘家事業單位,甚至有營造工程開工後 3  年內更發生高
    達 8  件之重大死亡災害,共造成 8  名勞工為其喪失寶貴生命;經
    進一步分析,該等廠場或工地均屬高危險性、複雜性之特殊工作環境
    ,且其事業單位均有一再重複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不良紀錄
    ,顯見長期漠視職場勞工安全衛生,輕蔑法令規定者,非但導致災害
    頻傳,亦已嚴重挑戰政府執法之公權力。基此,本會本於「尊重生命
    安全」之施政理念,及為展現貫徹勞動檢查執法公權力之決心,特規
    劃實施本執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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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為加強對屢次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及長期漠視職場勞工安全衛生之事業
    單位或廠場嚴格實施監督檢查,有效防止職業災害,並藉由安全衛生
    指導,協助其積極改善,以發揮勞動檢查執法效能,達至以公權力建
    構工安紀律,落實對勞工安全衛生法令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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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目標:
    協助高職災及高危險廠場等事業單位健全安全衛生管理機制,防止再
    度發生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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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主要理念:
一、重視「以人為本」核心價值:強調勞工的生命與健康應優先於企業利
    潤之上。
二、採行「勤查重罰」強力手段:分級列管加強監督檢查,要求建立安全
    成本概念。
三、提供「指導改善」協助服務:對承諾積極改善者,協助提昇自主管理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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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列管對象:
一、廠場類:
 (一) 3 年內曾發生 2  件以上之工作場所重大職業災害之廠場。
 (二) 已發生死亡災害或僱用勞工人數在 100  人以上之廠場,且 1  年
      內屢因勞工安全衛生設施違反法令規定,並經通知停工改善或罰鍰
      處分達 3  次以上者。
 (三) 1 年內屢因機械器具安全防護設施不良致發生勞工身體遺存 1  至
      9 等級之障害達 2  人以上之廠場。
 (四) 廠場歲修、大修等短時間施工,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不良而有嚴重危
      害勞工之虞者。
二、工程類:
 (一) 3 年內曾發生 2  件以上之工作場所重大職業災害且尚未完工之營
      造工程。
 (二) 已發生死亡災害之營造工程或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或營造工程分項
      工程項目複雜,平行作業、共同作業尖峰期間勞工人數達 300  人
      以上,且 1  年內屢因勞工安全衛生設施違反法令規定,並經通知
      停工改善或罰鍰處分達 3  次以上者。
三、其他類: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列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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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檢查重點:
    以本會「防災檢查重點項目罰鍰注意事項」所訂防止有立即發生危險
    之關鍵性安衛設施及承攬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如危害告知、安全協議
    等) 為主要檢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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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執行方式:
    為發揮勞動檢查之執法效果,對達列管標準者採分級 (劃分 3  級,
    最危險者為第 1  級,其次依序為第 2、3 級) 監督檢查及處理方式
     (詳如分級表) ,並視其改善承諾適時協助指導改善,主要作法及重
    點如下:
一、檢查及處理:
 (一) 檢查機構應就列管為「第 1  級危險」者加派檢查人力對其實施密
      集檢查,並予以採證;首長或副首長則視場區規模適時率隊全面檢
      查。另本會勞工檢查處主管及動態稽查小組亦不定期派員實施稽查
      。
 (二) 經檢查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者,應即依規定通知其停工改
      善;另對違反法令之事業單位,依本會「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
      動檢查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規定從嚴處以罰鍰。
 (三) 對被列為「第 1 級危險」者,檢查機構將就該廠場或營造工程工
      作場所負責人及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之不適任情形告知該總機構及所
      屬事業單位負責人,並建議議處或撤換之。
二、函告特別列管名單:
 (一) 檢查機構按季 (1 月、4 月、7 月、10  月) 統計轄區職業災害及
      檢查結果,依分級表之列管對象條件,檢討調整原特別列管名單之
      危險等級及新增列管對象後,函告該企業總機構或營造工程業主有
      關其所屬達列管標準之事業單位或廠場或營造工程名單,以紅 (第
      1 級危險區) 、黃 (第 2  級危險區) 、藍 (第 3  級危險區) 燈
      號顯示其嚴重程度,並通知於本會網站公布。
 (二) 本會每月定期於網站公布列管名單異動情形。
三、指導改善:
 (一) 本會或檢查機構依「大型企業暨高危險事業單位勞工安全衛生自主
      管理與稽查促進計畫」至特別列管對象總機構辦理自主管理座談,
      指導事業單位積極改善。
 (二) 檢查機構應促使特別列管對象之總機構、上級單位或工程業主等進
      行「檢查合作」,配合派員實施安全衛生稽查,並於發現承攬商有
      重大違反規定時,得立即拍照後送交檢查機構,檢查機構應指派檢
      查員依職權至現場確認,作成檢查會談紀錄後依規定處分。
 (三) 特別列管對象已承諾積極改善者,得以申請辦理改善為由,邀請檢
      查機構至特別列管對象總機構辦理自主管理座談會議,或由檢查機
      構指派組 (科) 長或資深檢查員輔導特別列管對象,以製作安全衛
      生改善計畫,報請檢查機構核備之方式,指導事業單位積極改善,
      辦理改善期間,檢查頻率減半,並以一季為限。特別列管對象依自
      主管理座談會議結論、安全衛生改善計畫改善達一定標準者,得提
      出執行成果報告向檢查機構申請調降危險等級或自特別列管名單除
      名,經檢查機構首長同意後,於次一季起調降一危險等級或自特別
      列管名單除名。
 (四) 特別列管對象經輔導後,發現未依自主管理座談會議結論或安全衛
      生改善計畫辦理者,檢查機構將把該廠場或營造工程工作場所負責
      人及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之不適任情形告知該總機構及所屬事業單位
      負責人,並建議議處或撤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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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管考機制:
一、檢查機構應按季將轄區達列管標準之事業單位、廠場或營造工程造冊
    函報本會,並於每月 10 日前將其檢查處理情形傳送本會;對於因發
    生重大職業災害而達 (或提升) 列管標準者,應優先於災害檢查初步
    報告書內註明傳送本會後,於當季列管名單中增列或提升列管等級,
    並依規定列管。
二、本會將不定期派員查核本方案之辦理情形,對未確實辦理者或列管對
    象仍持續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者,將函請該管轄勞動檢查機構改進,並
    列入年度降災執行績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