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於招標文件及契約明定
廠商應辦事項如下:
(一)計畫:
施工計畫書應納入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事項,包括職業安全
衛生管理計畫及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並落實執行。對依法應經危險
性工作場所審查者,非經審查合格,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二)設施:
針對公共工程職業災害發生頻率較高之類型,包括「勞動檢查法第
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之類型及情事,
其安全衛生設施應依約定之具體項目執行。
(三)管理:
1.全程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督導分包商依規定施
作。
2.進駐工地人員,應依其作業性質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
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依規定設置職業安全衛生協議組織及訂定緊急應變處置計畫。
4.開工前登錄安全衛生人員資料,報請監造單位或委託監督查核之
廠商審查,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督導廠商依規定報請勞動檢查
機構備查;人員異動或工程變更時,亦同。
5.安全衛生專任人員於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6.於廠商施工日誌填報出工人數,記載當日發生之職業傷病及虛驚
事故資料,並依法投保勞工保險。
(四)自動檢查重點:
1.擬訂自動檢查計畫,落實執行。
2.相關執行表單、紀錄,妥為保存,以備查核。
(五)其他提升職業安全衛生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