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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技術士證證照收費及解繳作業要點 (民國 93 年 01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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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規費法第七條及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五十條規定訂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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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術士證係指參加下列技能檢定之一合格,所製發、補發、換發者: 
 (一) 全國技能檢定。 
 (二) 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五條所規定之各項專案技能檢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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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據第二點所核發之技術士證不論職類及級別,均得申請發給技術士
    證書,供懸掛於工作場所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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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技術士證、證書之製發、補發及換發,其證照費,技術士證每張為新
    台幣一百六十元,技術士證書為新台幣四百元,由發證機關依規定自
    行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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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下列各款之技術士證,證書換發、補發,得免繳證照費: 
 (一) 已領之技術士證、證書因於領取時發現發證機關繕寫錯誤,須申請
      更正者。
 (二)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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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技術士證及證書證照費單據採用規費聯單,由發證機關依「預算執行
    要點」規定印製、保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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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收費章之款式、保管及使用,由發證機關自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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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單據不得草率填寫,如有繕寫錯誤,應將理由層報,並送會計部門加
    簽「經查屬實,准予作廢」於原單據第一、二、三聯,退還原承辦人
    據以辦理。
9
九、技術士證及證書申請換發、補發符合第五點規定得免繳證照費者,應
    於申請書加蓋「免繳證照費」戳記,以利核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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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技能檢定證照費收入之報繳:
    發證機關自行收納證照費收入,應依據國 (公) 庫法施行細則等相關
    規定,由業務部門填寫進款日報表、票證使用登記簿,連同報核聯送
    會計部門及出納人員核對,並將款項解繳當地國 (公) 庫代理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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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報表、單據保存期限:
   (一) 單據報核聯應保存二年,期滿列冊報經核准後銷燬。
   (二) 進款日報表分月份裝訂成冊,應保存十年,期滿列冊報准後銷燬
        。
   (三) 票證使用登記簿應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