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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關廠歇業預警通報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廢止)
1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預防事業單位不當關廠歇業而
    損害勞工權益,並密切結合有關機關、團體等,充分發揮統合力量與
    協調合作功能,適時採取因應措施,以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寧
    ,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有關機關、團體如下:
 (一) 經濟部 (商業司、投資審議委員會、工業局、中小企業處) 。
 (二) 法務部調查局。
 (三) 財政部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財稅資料中心) 。
 (四) 中央銀行 (票據交換所) 。
 (五) 中央信託局。
 (六) 中央健康保險局。
 (七) 勞工保險局。
 (八) 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檢查機構、就業服務機構。
 (九) 各級工、公 (工業會、商業會) 會。
 (十) 勞資關係民間中介團體。
 (十一) 其他有關機關、團體。
3
三、有關機關、團體發現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循預警通報程序
    陳報警訊:
 (一) 積欠勞工工資逾二個月者;其事業單位僱用人數在五百人以上,逾
      一個月者。
       (定期通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適時通報:各級工會)
 (二) 積欠勞工保險費 (含工資墊償基金) 或健康保險費逾三個月,且金
      額分別在三十萬元以上者。
       (定期通報:勞保局、健保局;適時通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
 (三) 單月提領勞工退休準備金逾提撥總額三分之一且三個月內未依法提
      撥者,但其獲准暫停提撥者除外。
       (定期通報:中央信託局;適時通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各
      級工會)
 (四) 事業單位僱用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於六個月內資遣勞工逾所僱用勞
      工總數三分之一,或一次逾三十人;事業單位僱用人數在二百人以
      下者,於六個月內資遣勞工逾所僱用勞工總數三分之一,或一次逾
      二十人。
       (定期通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適時通報:各級工會、各地
      區就業服務中心)
 (五) 全部或一部停工逾一個月。
       (定期通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適時通報:各級工會)
 (六) 發生重大勞資爭議事件。
       (定期通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適時通報:各級工會)
 (七) 發生嚴重虧損情形。
       (定期通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適時通報:各級工會)
 (八) 經票據交換所公告列為拒絕往來戶者。
       (定期通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適時通報:各級工會)
 (九) 事業單位僱用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未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經
      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處罰二次仍不提撥者。
       (適時通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十) 資金、設備有異常大量外移情形者。
       (適時通報:法務部調查局、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各級工會)
 (十一) 其他有不當關廠歇業之虞者。
         (適時通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各級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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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所稱各該有關機關、團體應「定期通報」者,係指應於每月五
    日前通報前一個月警訊;所稱「適時通報」者,係指於發現有警戒時
    ,始適時通報。
5
五、本會機動處理小組於接獲警訊後,得協調有關機關、團體本於職權,
    衡酌事實狀況適時採取因應措施,執行單位及其任務詳如附表一。
6
六、省 (市) 、縣 (市)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設立專案信箱、電話、傳真
    等通報及聯繫管道,於接受事業單位關廠歇業預警通報後,應即陳報
    本會 (通報表格詳如附表二) 。
    預警通報程序如下:

                      ┌───┐
                      │勞團有│
            ┌────┤    關│
            │        │    機│
            │        │工體關│
            │        └─┬─┘
            │            │通
            │            │報
            │            │管
            │通          │道
            │報          ↓
            │管      ┌───┐
            │道      │主市省│
            │        │管︶︵│
            │        │機勞市│
            │        │關工︶│
            │        │  行縣│
            │        │  政︵│
            │        └─┬─┘
            │            │通
            │            │報
            │            │管
            │            │道
            │            ↓
            │        ┌───┐
            │        │  本  │
            └───→│      │
                      │  會  │
                      └───┘
7
七、本會除應設立專案信箱、電話、傳真等通報及聯繫管道,以供陳報警
    訊之用外,並應成立機動處理小組,於接獲警訊後,召開專案會議研
    議因應措施。
    機動處理小組處理程序如下:
                    ┌──┐      ┌──┐
                    │團有│  同協│處本│
                    │  關│←──┤理會├──┐
                    │  機│      │小機│    │
                    │體關│      │組動│    │
                    └┬─┘      └─┬┘    │
                      │            ↑│      │
                      │          回││查    │
                      │          報││證    │查
                      │            ││      │
      ┌──┬─┐    │            │↓      │證
      │資企│  │    │        ┌─┴──┐  │
      │紓業│  │    │        │關行︵省│  │
      │困診│提│    │        │  政市︵│  │
      │、斷│  │    │        │  主︶市│  │
      │法、│供│    │        │  管勞︶│  │
      │律專│  │    │        │  機工縣│  │
      │諮業│協│    │        └──┬─┘  │
      │詢諮│  │    │            提│查    │
      │等詢│助│    │            供│      │
      │  、│  │    │            協│      │
      │  融│  │    │            助│證    │
      └──┴─┘    │              ↓      │
                      │            ┌─┐    │
                      │            │事│    │
                      │            │業│    │
                      └─────→│單│←─┘
                                    │位│
                                    └─┘
8
八、機動處理小組研議之因應措施,如涉及跨部會協調事項,應依本會訂
    頒「事業單位關廠歇業因應措施」及「處理重大勞資爭議協調會報設
    置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