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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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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暢通勞工申訴管道,加強勞工
    法律服務工作,設置勞工法律諮詢服務中心 (以下稱法律服務中心)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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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服務中心經勞工服務中心受理登記諮詢案件,涉及法律諮詢者,
    由服務中心彙整交由勞資處洽請法律服務中心律師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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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服務中心服務方式為面談、電話洽談及書函洽詢,均以法律問題
    為諮詢範圍。法律服務中心由本會洽請執業律師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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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勞工申請法律服務時,應先填具申請書表,由勞工服務中心登記後,
    依序辦理;以電話洽詢者,應先向志工人員告知個人資料及詢問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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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服務遇有應透過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調解 (或協調) 程序者,
    應即輔導勞工填具書表持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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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勞工請求法律服務時,有涉及「關廠歇業失業勞工集體涉訟輔助要點
    」之規定者,應輔導協助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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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對於律師或志工人員之詢問,拒絕回答或虛偽陳述者,勞工服務中心
    得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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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律師及志工人員對於服務之內容應詳實記載,並嚴守秘密不得對外公
    開。惟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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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志工人員對於以書函申請服務者,應撰稿擬答,經律師核可後,以本
    會勞工法律諮詢服務中心名義逕覆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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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勞工所詢法律問題,內容涉及本會相關業務單位職掌權責時,由本法
    律服務中心請本會相關單位派員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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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以書面答覆勞工,應註明 (本件答詢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訴訟依據
      )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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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志工人員應按週填具服務績效報表,送勞資關係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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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法律服務中心暫設於本會法律諮詢室,自八十六年六月一日起於每
      週三上午九時至十二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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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請書表格式由勞資關係處統籌印製發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