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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
一、為建立事業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合作關係,以相互協助及改進勞工安
    全衛生,防止職業災害,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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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一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或具產業同質性之事業單位依本
    要點成立勞工安全衛生之自主性合作組織,其名稱得以該工業區、加
    工出口區、科學園區或該產業勞工安全衛生促進會(以下簡稱安衛促
    進會)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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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衛促進會推動之安全衛生事項如下:
(一)各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資訊交流使用。
(二)各事業單位災害防止之相互協助改進。
(三)各事業單位定期安全衛生觀摩及自動檢查事項。
(四)各事業單位意外事故緊急應變之相互支援救助。
(五)各項安全衛生儀器、防護設備之相互支援。
(六)共同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訓練。
(七)共同設置聯合醫療衛生單位及推動勞工醫療保健事項。
(八)共同設置意外事故緊急救助設施。
(九)其他有關共同改進安全衛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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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衛促進會由同一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或具產業同質性之
    事業單位組成。
6
六、安衛促進會以每二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會議主席由各會員互推之,
    統籌會議之聯絡協調等事務工作,必要時得請本署、工業區、加工出
    口區或科學園區之管理單位協助辦理。
7
七、安衛促進會會議出席以事業單位所屬從事業務之一級單位主管、副主
    管或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參加為原則。
8
八、安衛促進會會議之記錄及其決議推動,由擔任主席之事業單位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辦理。但決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9
九、安衛促進會會議召開時,除通知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及工業區、加工出
    口區、科學園區之管理單位派員列席指導外,並得邀請相關機關參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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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為增進安衛促進會有效運作,政府相關勞工行政機關對安衛促進會推
    動事項應給予必要之支援協助,並提供相關之資訊,協助辦理相關安
    全衛生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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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安衛促進會會議出列席人員所需餐點費及因會議工作人員必要之加
      班費、文具、紙張事務費由本署支付,最高金額依安衛促進會規模
      、自有財源及執行成效決定,並應檢據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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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安衛促進會會議決議事項及執行成果應陳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及本
      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