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實驗室申請認證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填具本辦法第二十條所需之文件資料,經機構負責人及實驗室主
任簽,檢送本會委託機構進行書面審查。
(二) 本會委託機構接獲申請資料後應進行書面文件審查作業。如檢送
之資料不全,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如申請人自接到通知日
起十五日內,未將補正資料檢送至委託機構,視同放棄。
(三) 本會委託機構完成書面文件審查作業後,應通知申請人提出現場
評鑑申請,由本會委託機構派遣現場評鑑員二至三名前往現場評
鑑,並指定一人為主評員負責現場評鑑員間之協調連絡。
(四) 現場評鑑員前往申請人之實驗室評鑑後,由主評員綜合各評鑑員
之意見,撰寫現場評鑑報告,提送評鑑技術委員會參考。
(五) 本會委託機構於接到現場評鑑報告後,得視需要將報告中有關建
議改善事項影本送申請認證之實驗室;申請認證實驗室認為有需
要答辯時,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答辯、逾期視同無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