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協助對象:
(一)申請單位:
1.領有立案登記證明文件之各行(職)業專業團體。
2.領有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之財(社)團法人(其捐助(組織)章程
須具辦理訓練之服務項目或任務)。
3.領有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且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
之事業機構。
4.具前開各項申請資格之一者,並應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1)具在職員工進修訓練實務經驗及聯訓計畫執行管控能力,且備
具有執行聯訓計畫所需訓練場地設備及教具。
(2)自九十五年度起,擬於最近二個年度內規劃辦理聯訓計畫,且
能另外結合五家以上(含五家)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事
業機構共同參與聯訓計畫。
(二)聯訓單位:依法為就業保險投保之單位。
(三)全體受訓員工:申請單位及聯訓單位依就業保險法投保之被保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