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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處理外國人力仲介公司違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案件及行使裁量權,特訂定本
    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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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工主管機關處理外國人力仲介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案
    件,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之一般法律原則及參照下表之裁量基準,裁
    量廢止或撤銷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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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辦法條款│違  法  情  形    │  裁    量    基    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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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第一│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逾期補正者:不予認可。  │
│項第一款      │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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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第一│逾期申請續予認可者│逾期申請續予認可者:不予│
│項第二款      │。                │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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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第一│經其本國廢止或撤銷│一、經其本國廢止營業執照│
│項第三款      │營業執照或從事就業│    或從事就業服務之許可│
│              │服務之許可者。    │    者:廢止認可。      │
│              │                  │二、經其本國撤銷營業執照│
│              │                  │    或從事就業服務之許可│
│              │                  │    者:撤銷認可。      │
├───────┼─────────┼────────────┤
│第三十一條第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外國人力仲介公司經取得我│
│項第四款      │規定者            │國認可後,未依私立就業服│
│              │                  │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
│              │                  │七條規定申請許可,即於我│
│              │                  │國境內從事就業服務業務經│
│              │                  │查證屬實者:廢止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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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第一│申請認可所載事項或│一、申請認可時所載事項或│
│項第五款      │所繳文件有虛偽情事│    所繳文件有虛偽情事者│
│              │者                │    :不予認可。        │
│              │                  │二、經認可後發現申請認可│
│              │                  │    所載事項或所繳文件有│
│              │                  │    虛偽情事並經查證屬實│
│              │                  │    者:廢止或撤銷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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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第一│接受委任辦理就業服│一、提供不實資料或外國人│
│項第六款      │務業務,違反本法第│    健康檢查檢體,經查證│
│              │四十五條規定,或有│    屬實者:廢止認可。  │
│              │提供不實資料或外國│二、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
│              │人健康檢查檢體者。│    定,經查證屬實者:廢│
│              │                  │    止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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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第一│辦理就業服務業務,│一、致雇主原聘僱外國人未│
│項第七款      │未善盡受任事務,致│    出國,新聘僱外國人即│
│              │雇主違反本法第四十│    入國二次者:廢止認可│
│              │四條或第五十七條  │    。                  │
│              │規定者。          │二、除前項外,其他違反本│
│              │                  │    條項款二年內二次者:│
│              │                  │    廢止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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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第一│接受委任仲介其本國│二年內因未善盡受任事務,│
│項第八款      │人或其他國家人民至│致行蹤不明失去聯繫之外國│
│              │中華民國工作、或依│人人數達二人,經查證屬實│
│              │規定仲介香港或澳門│者:廢止認可。          │
│              │居民、大陸地區人民│                        │
│              │至臺灣地區工作,未│                        │
│              │善盡受任事務,致外│                        │
│              │國人發生行蹤不明失│                        │
│              │去聯繫之情事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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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第一│辦理就業服務業務,│一、經要求退還文件或改善│
│項第九款      │違反雇主之意思,留│    ,未依規定辦理者:廢│
│              │置許可文件或其他相│    止認可。            │
│              │關文件者。        │二、違反本條項款二次者:│
│              │                  │    廢止認可。          │
├───────┼─────────┼────────────┤
│第三十一條第一│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廢止認可                │
│項第十款      │有恐嚇、詐欺、侵占│                        │
│              │或背信情事,經第一│                        │
│              │審判決有罪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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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第一│辦理就業服務業務,│一、經要求退還或改善,未│
│項第十一款    │要求、期約或收受外│    依規定辦理者:廢止認│
│              │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    可。                │
│              │工資切結書或規定標│二、違反本條項款二次者:│
│              │準以外之費用,或不│    廢止認可。          │
│              │正利益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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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第一│辦理就業服務業務,│辦理就業服務業務,行求、│
│項第十二款    │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經查│
│              │正利益者          │證屬實者:廢止認可      │
├───────┼─────────┼────────────┤
│第三十一條第一│委任未經許可者或接│委任未經許可者或接受其委│
│項第十三款    │受其委任辦理仲介外│任辦理仲介外國人至我國境│
│              │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內工作事宜,經查證屬實者│
│              │工作事宜者。      │:廢止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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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第一│在其本國曾受與就業│一、因辦理引進勞工至我國│
│項第十四款    │服務業務有關之處分│    工作違法,致受三個月│
│              │者                │    以上停業處分者:廢止│
│              │                  │    認可。              │
│              │                  │二、因辦理引進勞工至我國│
│              │                  │    工作違法,致有一年內│
│              │                  │    受二次以上停業處分者│
│              │                  │    :廢止認可。        │
│              │                  │三、因辦理引進勞工至我國│
│              │                  │    工作違法,致有二年內│
│              │                  │    受三次以上之其他處分│
│              │                  │    者:廢止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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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第一│其他違法或妨礙公共│因其他違法或妨礙公共利益│
│項第十五款    │利益之行為,情節重│之行為,情節重大經查證屬│
│              │大者。            │實者:廢止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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