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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提昇視覺障礙按摩業者經營績效,故聘請專家成立輔導團提
    供協助,以加強其市場競爭能力及經營效率,進而進駐形象商圈及觀
    光旅宿景點,成為國民旅遊卡的特約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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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局 (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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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協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通部觀光局、經濟部商業司、內政
    部社會司、內政部營建署、直轄市、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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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輔導對象:
 (一) 已設立或擬設立之示範按摩中心。
 (二) 於形象商圈及觀光旅宿景點之已設立或擬設立之按摩中心、院、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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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任務分工:
 (一) 本局
      1.辦理遴聘按摩經營輔導團委員相關事宜。
      2.辦理申請輔導案件複審事宜。
      3.辦理複審小組實地會勘審查事宜。
      4.辦理年度執行成果彙整及評估、檢討事宜。
      5.訪查受輔導單位。
      6.辦理經費補助事宜。
 (二) 直轄市暨各縣 (市) 政府
      1.受理擬接受輔導單位之申請。
      2.辦理申請輔導案件初審事宜。
      3.將初審意見送本局複審。
      4.督導、訪查受輔導業者執行營運計畫。
      5.撥付受輔導業者相關經費事宜。
      6.其他相關事宜。
 (三) 輔導團
      1.提供專業創業諮詢服務及相關創業資訊。
      2.參加本局創業輔導相關會議、活動與研習等。
      3.撰擬輔導服務紀錄及營運建議書。
      4.其他相關事宜。
 (四) 接受輔導之視覺障礙按摩業者 (以下簡稱受輔導單位)
      1.試擬營運計畫書。
      2.依輔導團建議規劃重擬或調整原擬之營運計畫書。
      3.執行營運計畫書。
      4.依營運計畫書提報經費補助事宜。
      5.依本局管考需求提報執行進度或成果報告。
      6.接受本局或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之訪視、評鑑及督導事宜
        。
      7.補助經費核銷事宜。
      8.其他相關事宜。
 (五) 協辦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通部觀光局、經濟部商業司、內
      政部社會司、內政部營建署)
      1.提供相關資料。
      2.協助聯繫事宜。
      3.應本局邀請參與相關會議。
      4.依本局或直轄市、縣 (市) 政府建議,參與輔導團工作。
      5.其他主辦單位需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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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輔導團委員:由本局聘請熟稔經營管理、創業理財、行銷公關、成本
    分析或視障按摩等專長,並具有前列專長之一相關實務經驗三年以上
    之專家學者、企業界人士、金融機構人員、民間團體成員等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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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輔導內容
 (一) 協助按摩院 (站) 設立地點評估及空間規劃,使來店客人享受安全
      、舒適、便利之服務。
 (二) 協助建立客戶服務制度,以提升服務品質,進而提高回客率。
 (三) 協助建立經營管理、行銷制度,以提昇經營績效、擴大客戶來源。
 (四) 協助人事管理制度建立。
 (五) 協助按摩院 (站) 配合國民旅遊卡之各項規定,進駐形象商圈及觀
      光旅宿景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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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審查程序:
 (一) 申請程序:由本局函請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徵求轄區內有意願接
      受輔導之業者提出申請,經初審通過後,再送本局複審。
 (二) 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表 (附件一) 。
      2.年度營運計畫書 (範例如附件二) 。
      3.前一年度會計紀錄 (尚未設立按摩據點者免附)  (範例如附件三
        ) 。
      4.曾辦理按摩相關活動或計畫之績效。
      5.合法設立之文件證明影本。
 (三) 審核作業:
      1.初審:由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辦理初審事宜,並將初審合
        格案件函送本局複審。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如有必要,得
        成立審查小組辦理初審。
      2.複審:由本局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複審事宜,並得邀請直轄市政府
        勞工局、縣 (市) 政府說明,必要時由輔導團委員、縣市政府代
        表及本局人員至擬接受輔導單位進行實地勘察,如有輔導必要者
        ,列入輔導對象。
      3.複審不符本計畫之規定而不予輔導者,應敘明理由,並通知初審
        單位轉知申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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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輔導進行方式:
 (一) 本局由輔導團中擇定一至三人為各該受輔導單位之輔導委員,並指
      定其中一人為召集委員,由其訂定各該案件之輔導期間。
 (二) 原則上由召集委員與受輔導個案進行一對一之諮詢服務,必要時召
      集委員得諮詢其他輔導委員之意見,或請本局召開該受輔導單位之
      輔導團會議。
 (三) 每一受輔導單位實地諮詢輔導次數以一至三次為原則,召集委員於
      每次諮詢輔導後,填寫輔導紀錄 (附件四) 送交本局。召集委員應
      主動掌握諮詢輔導進度、時數,協助受輔導單位於輔導期間內完成
      諮詢輔導服務。對於未於規劃之輔導期間內完成輔導或改善工作者
      ,應由輔導委員於輔導團相關紀錄或文件中說明。
 (四) 召集委員應於諮詢輔導完成後一個月內撰寫營運建議書 (附件五)
      送交受輔導單位及本局。
 (五) 召集委員進行實地諮詢輔導服務時,針對諮詢互動討論時所衍生之
      相關獨立性主題,可以書面諮詢輔導方式,針對單一問題給予答覆
      ,並將書面諮詢輔導服務答覆併入營運建議書。
 (六) 受輔導個案依輔導紀錄及營運建議書進行作業,如需經費補助者,
      召集委員應於輔導紀錄或營運建議書中敘明,由受輔導個案依輔導
      紀錄或營運建議書檢具經費申請函送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核轉本
      局核定後,掣據送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轉本局依規定辦理撥款事
      宜,受輔導個案並應依本局規定辦理經費核銷。
 (七) 凡經輔導團服務結案者,如需後續輔導,再依個案協請該案輔導團
      辦理後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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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補助標準:
 (一) 輔導團所執行之輔導服務、到場諮詢及撰寫報告等費用,皆由本局
      依規定支給。
 (二) 受輔導單位如經輔導委員同意需補助相關費用者,其補助標準參照
      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示範按摩中心 (院) 要點 (附件六) 辦理
      ,另受輔導單位應分攤一定比例經費。至未符該要點之經費支出,
      除經本局專案核准者,由受輔導個案自行籌措經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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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費處理方式:
   (一) 受輔導單位請領相關經費補助及核銷作業,均應由直轄市政府、
        縣 (市) 政府進行審核,審核符合後,再將相關文件函送本局辦
        理。
   (二) 受輔導單位辦理採購時,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 受輔導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確實執行
        ,其經費不得移作它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
        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
        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轉本局核備。
   (四) 設施設備費用與人事費、行政費用間不得相互流用。
   (五) 年度終了後,補助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並即將經費繳
        回本局。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於年度終
        了前十五日辦理經費保留事宜,經本局核准保留者得繼續執行。
   (六)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經費核銷,俟報經審計部同意後,依
        就地審計之方式辦理。
   (七) 受輔導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
        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本局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受輔導單
        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
        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本局。
   (八) 會計作業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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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有關本局辦理訪查受輔導單位、年度執行成果彙報及評估、檢討等
      事項,得採委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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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經費來源:由各年度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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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計畫奉 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