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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
二、促進生活扶助戶就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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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結合民間團體,針對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之生活扶助戶,以就
    業為主題,辦理各項促進生活扶助戶就業等相關業務,以培養專業技
    能,協助其適性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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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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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承辦單位依法設立之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公開評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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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計畫執行期間自核定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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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補助金額:每一案補助金額最高以新台幣五十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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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需求說明
一、服務對象:15  歲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之生活扶助戶。
二、個案來源:請提出生活扶助戶輔導名單。 (至少應包含:姓名、電話
    、家庭狀況、輔導狀況等個案來源管道) 。
三、實施作法:辦理各項促進生活扶助戶就業事宜。
 (一) 提供就業前準備:辦理職前訓練、自信重建、求職技巧、面試穿著
      、職業觀念建立、就業市場現況分析等課程。
 (二) 推介就業:開發職缺或結合現有工作機會,至少協助 25 名個案就
      業。
 (三) 協助已就業之生活扶助戶參與職業訓練,以培養技能、穩定其就業
      。
 (四) 諮商教育課程:辦理認識自我、行為發展、環境適應、理財、職涯
      規劃、家庭發展等諮商課程,以穩定就業。
 (五) 追蹤輔導:設計追蹤輔導表件並擬訂輔導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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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工作計畫書內容 (請以A4 紙張,中文直式橫書繕打)
一、計畫名稱。
二、目標 (請按各項活動撰寫) 。
三、個案來源說明 (含姓名、聯絡電話、生活狀況、輔導狀況)
四、辦理項目及具體內容。
五、計畫執行策略及方式:應包括執行計畫之組織架構、工作項目及具體
    內容、執行方式、時程表及各項活動宣導品之設計、數量、種類、樣
    張、宣導管道 (含各項活動事前之宣導管道) 。
六、預期績效 (請按各項活動、具體數據料撰寫) 。
七、績效評估標準。
八、辦理時程及地點。
九、後續追蹤輔導。
十、經費需求:請詳列經費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金額及說明,稅捐
    及郵遞經費應納入經費需求中,編列標準請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核銷應行注意事項」 (如附件) 。
十一、主要參與本計畫工作人員之學歷及經歷,曾經執行類似案件之經驗
      與執行績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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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申請審查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備下列文件 (請以A4紙張,中文直式橫書繕打) :
 (一) 申請書 (如附表) 。
 (二) 工作計畫書。
 (三) 核准立案登記文件、章程影本各一份。
 (四) 無接受其他政府單位補助切結書正本一份。
二、申請期限:即日起至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止 (以戳為憑) 掛號郵寄「
    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八十三號四樓職業訓練局就業輔導組收」
    ,以供本局審核。
三、審核程序:
 (一) 初審:由本局業務科辦理初審事宜。
 (二) 複審:由本局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複審事宜。
四、計畫審查:
 (一) 依整體之需求,審核計畫之可行性。
 (二) 依計畫內容審核該計畫執行後是否能達到計畫之目的。
 (三) 依計畫經費項目審核是否符合規定。
 (四) 其他相關事項。
五、評審結果:
    於複審完畢後依書面文件個別通知申請單位,入選計畫之內容本局得
    建議修改,未入選之計畫,將原件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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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拾、其他應辦事項與注意事項
      一、本局補助之款項,不得移作計畫以外之用途,經查有不實者,
          取消及停止經費補助。
      二、承辦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確實執行
          ,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
          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以書面方式報本局
          核備,並經本局同意後始得變更。
      三、結算各項經費支出及經費核銷,應按辦理件度經費核銷,最遲
          應於各該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提送支出原始憑證、經費明
          細表、執行成果報告書及領據等資料至局,以便辦理請款及經
          費核銷事宜。
      四、計畫結束後,編製結案成果報告 (實錄) 及效益評估報告,彙
          整活動內容成果及建議事項 (10份) ,並提供結案報告磁片檔
          案 (送本局) ,俾利本局參考運用 (資料建檔、分析等) 。
      五、其他主辦單位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