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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員服務要點 (民國 83 年 05 月 30 日訂定)
1
一、為增進勞動檢查員之服務品質,保持勞動檢查良好形象,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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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動檢查員除應遵守公務員服務規定或禁止事項及勞動檢查相關法規
    規定外,並應遵守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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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動檢查員不得有左列之行為:
 (一) 接受業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饋贈或餐宴。
 (二) 向業務上有利害關係者請托、關說、推銷商品、推介廠商、親友,
      干預其業務或人事。
 (三) 接受業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邀請授課。
 (四) 洩漏檢查結果給受檢事業單位以外之人員。
 (五) 破壞勞資和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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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勞動檢查員對左列情形,得於簽奉核准後辦理之。
 (一) 非營利法人或學術機構邀請之授課時數在公務員服務規定允許之範
      圍者。
 (二) 參加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舉辦之觀摩、研討及其他會議。
 (三) 符合公務員服務規定之兼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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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勞動檢查員對左列事項應積極主動辦理。
 (一) 勞動檢查法規規定應辦理事項。
 (二) 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推動辦理之法令宣導等活動。
 (三) 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推動之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輔導。
 (四)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業務之監督與輔導。
 (五) 促進勞資關係之和諧。
 (六) 適時反映事業單位對勞動法令之修正意見。
 (七) 加強對事業單位及勞資雙方有關勞工行政事務、勞動法令之諮詢服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