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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
一、前言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二日訂定後,對
    於依法指定之高危險工作場所,事業單位應就可能發生之災害,預先
    作好風險評估,擬定因應對策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並針對危
    險性工作場所中各項危害因素,採取預防管理措施,以避免重大危害
    之發生。
    為齊一審查尺度,並協助事業單位 (營造業) 於從事丁類危險性工作
    場所施工安全評估時,能掌握評估重點,爰就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 (
    橋樑工程) 之審查程序、文書格式及有關審查重點事項作成手冊,俾
    期望藉此引導事業單位落實安全評估之精神,充分掌握營造工程經常
    發生之墜落、感電、倒塌、崩塌等危害,對本質安全、安全防護、作
    業管制等措施,規劃採行更安全之施作工法,納入施工計畫中實施,
    以有效防止職業災害。
2
二、審查及檢查標準作業程序
 (一) 作業程序:
      1.收文:事業單位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至檢查機構送件掛文號。
      2.申請案件分派:分派申請案承辦人員,公文登記加蓋申請案件管
        制章註明處理期限,再交承辦人員辦理。
      3.書面文件初審:承辦人員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規定,審查申請案有關文件資料是否齊全。
      4.文件退件:依初審表 (如附件一) 對文件不全者或經初審不合格
        者,將不符合情形說明於公文內,函知事業單位退件。
      5.審查小組審查:為審查書面資料,得聘請相關學者、專家協助聯
        合檢查機構有關人員組成審查小組,承辦人員將事業單位報審之
        文件提供審查小組開會審查。
      6.函知文件補正再審:經審查小組審查為補正再審者,承辦人員將
        審查意見,函知事業單位文件補正。
      7.實施現場檢查:經審查小組審查需實施現場檢查者,承辦人員函
        知事業單位配合實施現場檢查。
      8.函知審查合格:經審查小組審查為合格者,承辦人員將審查意見
        、事業單位承諾事項,函知事業單位書面審查合格。
      9.合格案件查核:對於已通過審查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實施現場
        查核,持續追蹤並將查核結果依規定處理。
 (二) 流程圖:
                    ╭────╮
                    │程序開始│
                    ╰────╯
                         ↓
                    ┌────┐
                    │收    文│
                    └────┘
                         ↓
                  ┌──────┐
                  │申請案件分派│
                  └──────┘
    ┌────────→ ↓
    │                  /\
    │                /文件\  否┌────┐
    │              /是否齊全\→│文件退件│
    │              \?      /  └────┘
    │                \    /
    │                  \/
    │                   ↓
    │            ┌──────┐
    │            │審查小組審查│
    │            └──────┘
    │                   ↓
    │                  /\
    │                /    \
┌─┴─┐補正再審  / 審查結 \  不合格┌────┐
│函知文│←──  /果是否合格或\──→│文件退件│
│件補正│        \  補正再審  /      └────┘
└───┘          \  ?    /
                      \    /
                        \/
                         ↓ 否
                        /\
                      /是否\  是┌──────┐  ┌─────┐
                    /現場檢查\→│實施現場檢查│←│事業單位改│
                    \?      /  └──────┘  │善申請複查│
                      \    /                      └─────┘
                        \/
                         ↓           /\
                ┌──────┐    /現場\  否┌──────┐
                │函知審查合格│←/檢查是否\→│函知檢查缺失│
                └───┬──┘  \  可格  /  └──────┘
                        │          \?  /
                        │            \/
                        ↓
                ┌──────┐
                │合格案件查核│
                └───┬──┘
                        │
                        ↓
                  ┌────┐
                  │程序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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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查方式
 (一) 應通知下列人員出席,如未能出席應指定代理人出席;必要時得邀
      請業主及監造單位代表列席。
      1.總公司經營負責人。
      2.工作場所負責人 (工地主任) 。
      3.專任工程人員 (主任技師) 。
      4.工地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5.施工安全評估人員。
      6.現場各分項工程監工工程師。
      7.各分項工程承包商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二) 審查程序:
      1.事業單位對申請案件內容提出簡報。 (可建議事業單位至少包括
        :工程概要、現況調查結果、施工方法、施工機具、安全評估之
        重大危害及其災害防止對策、計劃內擬採安全衛生設施如何落實
        於施工過程等)
      2.事業單位回答審查委員所提問題 (題庫如附件二) 。
        主任技師負責有關專業技術部分之詢答;工地主任負責有關施工
        環境、施工方法、安全設施及管理整體性之詢答;分項工程承包
        商負責有關承攬部分作業流程及安全措施之詢答;安全評估人員
        負責有關安全評估方法及過程部分之詢答;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負
        責有關安全管理規劃及推動部分之詢答。
      3.審查委員報告審查意見。
      4.事業單位代表離席,審查小組討論審查結果
      5.宣佈審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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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書面文件及撰寫要求
 (一) 必備之書面文件至少應置備以下項目
      1.申請書 (含聲明書) 。
      2.工程概要
      3.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 (含施工安全評估人員簽認表及專業技術檢
        核部份) 。
      (1) 工程本質危害辨識。
      (2) 主要作業項目、作業方法及程序之潛在危害。
      (3) 使用施工機具之潛在危害。
      (4) 安全評估之實施。
          A.評估依據。
          B.評估內容。
          C.評估方法。
          D.評估結果。
          E.計畫修訂情形。
    (5) 專業技術檢核部份:
          A.應由專業技師簽證項目,至少應包括:
          (A) 地質調查報告。
          (B) 露天開挖作業計畫。
          (C) 擋土支撐作業計畫。
          (D) 施工架組拆作業計畫。
          (E) 模板支撐作業計畫。
          (F) 隧道、坑道開挖及 (或) 支撐作業計畫。
          (G) 壓氣作業計畫。
          (H) 其他專業技術作業計畫。
          B.內容應包括:
          (A) 計算書
          (B) 施工圖或結構圖 (含上視圖、正視圖、側視圖) 。
          (C) 作業計畫書。
          C.計算書檢核結果簽證,首頁應包括工程名稱、設計單位、設
            計者簽名、主任技師簽章並加註「經核符合安全需求」。計
            算書內容至少應包括:
          (A) 分析計算輸入條件:包括載重 (含靜載重、活載重、地震
              力、衝擊力等各種施工過程可能加諸支撐設施之各類載重
              及其組合) 、構造概要 (型式、主要單元尺寸規格等) 。
          (B) 分析計算方式:使用之公式、軟體 (含驗證文件) ,驗算
              方式及其成果。
          (C) 計算結果輸出:對結構形式、接合位置、連接構造、斜撐
              、角撐、拉桿、繫桿等,應將使用之材料規格、尺寸、安
              全係數等標註明確。
          (D) 施工圖或結構圖內容應包括:
              a.各桿件規格、尺寸。
              b.構材加工作業要求。
              c.前置作業地面加固、排水措施及其他必要之作業。
              d.組裝作業順序及各項作業要求 (含假組立、臨時固定及
                施工過程之必要查驗項目等) 。
              e.拆除作業。
              f.繪圖者及主任技師之簽章。
          (E) 其他涉及專業技術部分之計算。
          (F) 上述設施及特殊工法等,檢查機構宜外聘專家就協助審查
              。
        備註:各項專業技師簽證項目,宜要求於計畫承諾施作時,以拍
        照或檢核表等方式留存相關檢驗資料,以備查核比對。
      4.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5.分項工程作業計畫 (含作業流程、安全步驟及安全對策) 。
 (二) 撰寫要求:
      1.內容除法令規定項目外,所記載事項務須與預計施工情形相符。
      2.文件應以電腦打字為原則,安全圖說儘量以電腦繪製為主,手繪
        為輔,並註明材質規格及設置安全衛生設備之注意事項。
      3.文件資料編定目錄、頁次、頁碼並裝訂成冊。
      4.已送審之文件,非必要不得於審查前再臨時抽換。
      5.書面文件各欄位之撰寫 (請參照附件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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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判定基準:
 (一) 書面資料與答詢佔總成績之比重
      1 、書面資料佔百分之五十。
      2 、答詢佔百分之五十。
 (二) 判定基準
      1.合格之基本條件
      (1) 書面文件齊備。
      (2) 書面文件內容須與工程現況一致,文件內容也應相符,工程名
          稱、主要結構、主要施工方法、採行的安全衛生設施等需一致
          。
      (3) 工程中可能發生的主要特有災害項目均應評估出且採取相對之
          改善策略。
      (4) 事業單位應出席人員除主任技師、工地主任、施工安全評估人
          員外,其餘人員如未能出席者宜指定熟知申請案之代理人出席
          。
      2.合格之判定要件
      (1) 合格:
          A.審查時答詢:工地主任、主任技師、各分項工程承包商代表
            答詢內容說、寫、作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一致,答詢內容須
            與送審資料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相符。
          B.評估後採取之預防對策及安全衛生設備或措施須達百分之八
            十以上符合本年度要求之安全衛生設施重點及防災需要。
          C.補正再審之案件,前次審查委員意見已補正。
      (2) 補正再審:
          A.審查時答詢:工地主任、主任技師、各分項工程承包商代表
            答詢內容說、寫、作一致性未達百分之八十但在百分之六十
            以上,答詢內容與送審資料符合度未達百分之八十但在百分
            之六十以上。
          B.評估後採取之預防對策及安全衛生設備或措施,符合本年度
            要求之安全衛生設施重點及防災需要之符合度未達百分之八
            十但在百分之六十以上。
      (3) 不合格:
          A.審查時答詢:工地主任、主任技師、各分項工程承包商代表
            答詢內容說、寫、作一致性未達百分之六十,答詢內容與送
            審資料符合度未達百分之六十。
          B.評估後採取之預防對策及安全衛生設備或措施,符合本年度
            要求之安全衛生設施重點及防災需要之符合度未達百分之六
            十。
          C.補正再審之案件,前次審查委員意見未補正。
 (三) 審查小組成員所提問題,事業單位答詢結果應詳予記錄並予以成績
      判定。 (答詢結果記錄表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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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檢查重點項目:
    橋樑工程審查暨檢查重點包括基礎開挖、圍堰工程、沉箱工程、模板
    支撐及組拆、混凝土澆置、施工架組拆、基樁工程、墩柱施工、逐跨
    支撐工法、支撐先進工法、節塊推進工法、預鑄節塊吊裝工法、懸臂
    工法、鋼樑吊裝、吊橋及斜張橋施工、危險性機械等作業,是否依規
    定設置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以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是否依規定
    辦理等。 (審查檢查重點細項詳如附件五)
    九十一年度審查檢查重點如下:
 (一) 過河段及軟弱地質區之橋樑工程,支撐部分避免採就地支撐工法。
 (二) 就地支撐工法之橋樑工程,樑底及翼版部禁採單柱 (支) 支撐施工
      。
 (三) 各種施工工法之橋樑工程應設沉陷、變位、傾倒等觀測及警報系統
      。
 (四) 特殊施工工法 (如支撐先進工法、節塊吊裝工法、懸臂推進工法、
      全跨吊裝工法等) 施工安全衛生設備應機械設備化。
 (五) 特殊施工工法之工作車操作人員應專業及專責化 (避免外籍勞工參
      與該項工作車操作) 。
 (六) 橋樑基礎開挖面及橋面版邊緣開口部分,應裝設足夠強度護欄。
 (七) 採用 H  型作為橋樑支撐時,橫樑與縱樑及油壓千斤頂間,應有足
      夠能量及穩固之連接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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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件審查結果處理
 (一) 合格案件:
      承辦人員將審查意見及事業單位承諾事項,函知事業單位審查合格
      ,同意其得使勞工於該場所從事作業,惟審查時答詢內容與送審資
      料,或評估後採取之預防對策及安全衛生設備或措施僅達百分之八
      十以上符合本年度要求之安全衛生設施重點及防災需要者,仍應於
      合格函中規定事業單位修正以符合要求,並註明如嗣後發現申報資
      料有虛偽造假情事或未按陳報事項辦理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
      二十三條規定予以廢止「合格」之認定。
 (二) 補正再審案件:
      案件審查結果答詢內容與送審資料符合度未達百分之八十但在百分
      之六十以上,或評估後採取之預防對策及安全衛生設備或措施與本
      年度要求之安全衛生設施重點及防災需要之符合度未達百分之八十
      但在百分之六十以上,承辦人員將審查意見函知事業單位補正有關
      資料後再函送檢查機構審查。
 (三) 不合格案件:
      案件審查結果答詢內容與送審資料符合度未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或
      評估後採取之預防對策及安全衛生設備或措施與本年度要求之安全
      衛生設施重點及防災需要之符合度未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承辦人員
      將審查意見函知事業單位「不合格」,全案退回事業單位修正後重
      新申請審查。
8
八、合格案件之查核:
    為落實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結果,對於已通過審查之丁類危險性工作
    場所應訂定年度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現場查核實施計畫,持續追蹤檢
    查查核,督促事業單位依送審文件及承諾事項確實執行,並期爾後危
    險性工作場所審查送審資料能更符合工程現場狀況及安全衛生需求,
    以提升工地安衛管理及設施水準。
 (一) 實施方式:
      已通過審查合格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查核程序如下:
      1.事前於查核表填寫事業單位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承諾事項。
      2.派員前往通過審查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進行承諾事項及安全
        評估內容之查核。
      3.依查核表填列內容查核事業單位現場執行情形。
      4.工程監造單位監督事業單位依計畫執行情形。
 (二) 查核結果處理原則:
      1.事業單位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法令者,依法辦理 (通知限期
        改善、停工處分或罰鍰等) 。
      2.現場有發生重大職災之虞者,予以立即停工處分。對情節輕微、
        有改善誠意者並可於當日改善者,可請事業單位立即改善者,得
        免停工處分。
      3.若發現事業單位變更主要工程施工方法時,立即要求事業單位不
        得使勞工於該場所作業,並依據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第二十條規定,通知事業單位應就變更部分重新評估,並報請檢
        查機構審查合格始可作業。
      4.合格案件之查核未依審定合格計畫書執行者,視違法情節輕重,
        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予以廢止合格之認定,事業
        單位應重新提送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
9
九、附件:
 (一) 附件一  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評估申請初審表
 (二) 附件二  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 (橋樑工程) 審查詢答題庫
 (三) 附件三  必備之書面文件及撰寫要求
 (四) 附件四  意見及審查結果紀錄表
 (五) 附件五  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 (橋樑工程) 審查檢查重點細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