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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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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行政院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核定之「解決當前勞工住宅問題重要措
    施」暨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核定之「勞工住宅輔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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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獎助興建勞工住宅、勞工宿舍,協助勞工解決居住問題,落實勞工住
    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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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對象:
 (一) 凡設立於台灣、金門及馬祖地區之企業、工會、職工福利委員會或
      相關勞工團體,已取得都市計畫區內或實施區域計劃地區非都市土
      地使用編定完竣之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移轉同意書,並可共同設定
      第一順位抵押權之合法建地,且依法該土地面積可供集中興建十戶
      以上住宅、宿舍,依成本優先出售無自有住宅員工 (會員) ,餘可
      出售符合當年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資格之受僱勞工或出租員工 (
      會員) 者。
 (二) 前項所稱相關勞工團體,係指由參加勞工保險之現職勞工組成,並
      依相關法規合法成立之團體。
 (三) 興建勞工住宅者,其所屬員工 (會員) 之承購比例應超過全部承購
      戶百分之六十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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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手續:
 (一) 申請期間:全年受理。
 (二) 受理單位:申請單位可向擬興建勞工住宅、勞工宿舍所在地之勞工
      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三) 申請單位可向受理單位索取申請書 (附表一) 詳實填寫並檢附下列
      證件:
      1.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工會立案證書影本、職工福利委員會
        登記證書影本或勞工團體立案證書影本乙份。
      2.興建勞工住宅、宿舍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使用權移轉同意
        書正本及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
      3.勞工住宅、勞工宿舍興建計畫書 (附表二) 。
      4.切結書一份 (附表三) 。
      5.應於申請案奉核定後三個月內檢送「簽訂承購買賣契約先後順序
        編製之勞工簽章名冊」報主管機關核備 (附表四) ,承購勞工名
        冊奉核定後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任意更動。
      6.其他必要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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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格審查、核定:
 (一)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應即辦理初審作業,並加註初審意
      見後層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複審。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按申請案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並辦理資格
      審查,額滿為止,餘則依序列為後補單位。
 (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就複審合格者發函通知申請單位及其擇定之融
      資行庫,依行庫一般授信作業程序辦理。融資行庫一經擇定,不得
      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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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獎助方式:
    符合前項規定者,得申請獎助興建勞工住宅、勞工宿舍之租稅減免及
    融資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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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租稅減免:
 (一) 興建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
      地價稅」比照自用住宅稅率。
 (二) 興建勞工住宅其依成本售予勞工者,售價及其成本應單獨列帳,其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徵免應依稅法有關規定辦理。
 (三) 民營企業職工福利委員會運用職工福利金辦理員工住宅貸款,所需
      之貸款資金逐年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者,免受「教育
      、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一
      項第八款之限制。其符合上開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其他規定者,
      得以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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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融資優惠:
 (一) 企業、工會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經核定興建勞工住宅、勞工宿舍者,
      可依下列規定向本會委託之行庫辦理興建費用之融資。 (各行庫配
      合措施表如附表五) 
 (二) 融資條件:
      1.融資金額:每坪興建費用之最高融資金額新台幣肆萬元整,每戶
        融資以不超過三十坪為限,惟實際融資金額及條件由提供資金行
        庫依當時有關規定辦理。每一申請單位最高融資金額以一百戶為
        限。
      2.融資利率:由政府補貼年息二厘。
      3.融資年限:
      (1) 興建勞工住宅出售勞工者,其融資年限自動工興建日起至竣工
          日止,最長不超過三年。
      (2) 興建勞工宿舍出租員工者,其融資年限最長為二十年。
      4.辦理貸款: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審查合格申請案通知申請單位辦理貸款,
          申請單位應依通知事項洽辦貸款事宜,未依期限辦理者,視同
          放棄。
      (2) 無法承貸之申請案件,承貸行庫應敘明無法承作之理由,通知
          申請單位並副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其空出名額依序由後補單
          位遞補。
      (3) 申請貸款興建勞工住宅、勞工宿舍之抵押事宜,依各行庫有關
          規定辦理。
      (4) 申請單位應依規定按期繳納利息及償還本金,如連續三個月延
          滯繳納者,政府補貼之年息二厘部分即予停止。
      5.還款方式:
      (1) 興建勞工住宅出售員工者,興建期間僅付利息,完工出售後應
          本息平均償還,但自撥款日起不得超過三年。
      (2) 興建勞工宿舍出租員工者,前三年僅付利息,以後分年分期,
          平均攤還本息。
 (三) 本項貸款利息補貼,直轄市申請案部分,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直
      轄市政府各負擔半數,餘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全額負擔。
 (四) 本項融資優惠不適用相關勞工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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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承購名冊所列勞工購買申請單位興建之勞工住宅,其符合「輔助勞工
    建購住宅貸款處理要點」之規定,經直轄市政府勞工局或各縣市政府
    審查合格者,報中央核備後,並列送銀行得以專案方式辦理貸款,每
    年辦理戶數總量為一千戶。每一獎助專案,其承購勞工可享勞工住宅
    貸款輔助戶數最多以每年一百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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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勞工團體申請獎助者,其每年辦理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戶數最多以
    二百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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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單位貸款興建之勞工住宅、勞工宿舍,以依都市計畫及建築法
      令規定,可以申領建築執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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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直轄市勞工局、縣市政府及承貸銀行因辦理本
      項貸款業務之需要,得於勞工住宅、勞工宿舍施工中及完工後實地
      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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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單位貸款興建之勞工住宅、勞工宿舍完工後未依規定以成本出
      售無自有住宅勞工或出租員工者,應於接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一次
      繳還及終止補貼利息,不得有任何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