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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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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透過訓練生活津貼之補助,鼓勵並安定失業者,於失業期間參加各項
    職業訓練,培養就業技能,以利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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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對象與資格: 
一、申請對象: 
    申請訓練生活津貼者,限於有一定雇主而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參加職
    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或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規定之負擔家
    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
    者、急難救助戶等特定對象。
二、申請資格: 
    前述對象經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而無法獲得推介就業者,參
    加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及政府委託辦理訓練以外經政府立案之職業訓練
    機構、學校、技藝補習班所辦理之訓練,其訓練時數每月平均達八十
    小時 (含) 以上,且訓練期間在一個月以上,並領有結訓證明者。
 (一) 有一定雇主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及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年滿十五歲 (含國中畢業生) 至六十五歲,其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曾
      工作累計達三個月或參加勞工保險三個月以上 (營造業及關廠歇業
      勞工則不受上述工作累計達三個月或參加勞工保險三個月以上之限
      制) 之失業者。
 (二) 負擔家計婦女,指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間者,以戶為單位,其
      工作所得為唯一提供家庭生活所需之經濟來源且有扶養親屬者。
 (三) 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間者。
 (四) 身心障礙者,指領有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者,以下通稱「身心
      障礙手冊」。
 (五) 原住民,指戶籍已登記為原住民者。
 (六) 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生活扶助戶
      內,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之間,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者。
 (七) 急難救助戶指以家庭為單位,其全家人口以直系血親,或同一戶籍
      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有下列情事之一,經
      鄉、鎮、 (市) 區公所發給證明者。
      1戶內人口受意外傷害有生命危險者。
      2戶內人口罹患重大疾病須住院治療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致家庭
        生活陷於困境者。
      3負擔家庭主要生計人口失業、失蹤、入獄、入獄服刑,致家庭生
        活陷於困境者。
      4家庭遭受重大意外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5其他遭遇急難事故,經認定確需救助者。
三、申請人僅能就前述申請對象中,選擇其中一種身分申請。
四、申請人請領本項訓練生活津貼補助以兩年內申領一次,且未曾領取其
    他相關津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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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辦理單位任務分工: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一) 訂定本作業須知相關辦法。
 (二) 籌編本項業務所需經費。
 (三) 辦理本項業務所需經費之分配與核撥。
 (四) 辦理宣導事宜。
二、省 (市) 政府勞工處 (局) :
 (一) 協調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本項業務。
 (二) 督導所屬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本項業務之執行與宣導事宜。
 (三) 其他相關事宜。
三、省 (市)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一) 本項業務之宣導與執行。
 (二) 受理申請審查申請人資格及表件,並核發訓練生活津貼。
 (三) 申領訓練生活津貼人員資料電腦建檔列管。
 (四) 按季造冊報送職業訓練局辦理經費核銷與結案。
 (五) 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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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補助標準及訓練職類: 
一、受訓學員於訓練期間每人每月補助訓練生活津貼壹萬元,如另有扶養
    親屬者,除負擔家計婦女須扶養親屬二人 (含) 以上外,其每戶每月
    加給新台幣二、○○○元,最高以補助十二個月為限。須扶養親屬對
    象係指 (一) 申請人之直系親屬及配偶均無工作能力者, (二) 申請
    人之父母無工作能力且有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兄弟姊妹者;前述扶養
    親屬對象中,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 (含) 之間,均需檢附無工作能
    力或仍在學者之証明。
二、補助訓練職類:
 (一) 參加經政府立案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職業訓練機構所辦理訓練者
      ,僅限該機構設立證書所列載之訓練項目。
 (二) 參加學校所辦訓練者,以參加具職業訓練性質者為限 (包括產業自
      動化訓練及觀光旅遊、餐飲服務、食品烘培、設計與品管、企管與
      行銷、公關實務、媒體製作、財稅金融與保險、營建行銷及配合亞
      太營運中心專業技術等類之服務業職業訓練) 。至於語文、體育活
      動、藝術、休閒等職類,則不得提出申請。
 (三) 參加技藝補習班所辦訓練者,以參加下列各項訓練始得提出申請:
      1、建築 (含建築設計、室內設計、土木建築、水電工程、自來水
         管配管)
      2 、製圖 (含建築製圖、機械製圖)
      3、電機 (含電器修護、變壓器裝修、旋轉電機裝修)  
      4、機械電氣 (含室內配線、機踏車修護)  
      5、汽機車修護 (含汽車修護、機踏車修護)  
      6、無線電 (含視聽電子)  
      7、理髮、美髮、美容   
      8、美工設計 (含廣告設計)  
      9、會計 (含商業計算、會計事務)  
    10、縫紉 (含服裝設計製作、工業成衣打版等)  
    11、其他經職訓局認可之職類 
三、前項訓練期限係按各職類實際訓練時間計算,每月訓練總時數需滿八
    ○小時,且訓練期間需達一個月以上,最高以十二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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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申請程序: 
一、受訓學員參加訓練結束後十五日內,直接向戶籍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提出申請,惟不得逾當度六月十五日。
二、申請所需表件:
 (一) 申請書及印領清冊各一份 (如附件一、二) 。
 (二) 証明文件:
      1、有一定雇主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之失業者:
       (1) 原服務單位開立之離職或資遣証明書;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由所投保之職業工會或各縣市總工
            會開具相關証明文件。
       (2)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一份。
       (3) 另有扶養親屬者,須檢附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之間在
            學証明或無工作能力証明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或
            醫療証明等相關証明文件影本一份) 。
       (4) 已取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而無法獲得推介就業證明
            文件。 (如附件三) 。
       (5) 政府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學校、技藝補習班出具之結訓證
            明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如附件四) ,正本繳驗後退還。
       (6) 參加訓練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補習班立案證書影本。
      2、負擔家計婦女: 
       (1) 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2) 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親屬之在學証明或無工作能力証
            明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或醫療証明等相關証明文
            件影本一份) 。
       (3) 已取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而無法獲得推介就業證明
            文件。
       (4) 政府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學校、技藝補習班出具之結訓證
            明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繳驗後退還。
       (5) 參加訓練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補習班立案證書影本。
      3、中高齡者:
       (1)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2) 另有扶養親屬者,須檢附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之間在
            學證明或無工作能力證明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或
            醫療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
       (3) 已取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而無法獲得推介就業證明
            文件。
       (4) 政府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學校、技藝補習班出具之結訓證
            明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正本繳驗後退還。
       (5) 參加訓練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補習班立案證書影本。
      4、身心障礙者: 
       (1)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2)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
       (3) 另有扶養親屬者,須檢附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間之在
            學証明或無工作能力証明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或
            醫療証明等相關証明文件影本一份) 。
       (4) 已取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而無法獲得推介就業證明
            文件。
       (5) 政府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學校、技藝補習班出具之結訓證
            明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繳驗後退還。
       (6) 參加訓練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補習班立案證書影本。
       5、原住民:
       (1)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須有原住民身份之記載
            資料) 。
       (2) 另有扶養親屬者,須檢附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間之在
            學証明或無工作能力証明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或
            醫療証明等相關証明文件影本一份) 。
       (3) 已取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而無法獲得推介就業證明
            文件。
       (4) 政府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學校、技藝補習班出具之結訓證
            明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繳驗後退還。
       (5) 參加訓練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補習班立案證書影本。
      6、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1)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2) 低收入戶身分証明文件影本一份。
       (3) 另有扶養親屬者,須檢附年滿十六歲以上至六十五歲間在學
            証明或無工作能力証明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或醫
            療証明等相關証明文件影本一份) 。
       (4) 已取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而無法獲得推介就業證明
            文件。
       (5) 政府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學校、技藝補習班出具之結訓 (
            業) 證明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繳驗後退還。
       (6) 參加訓練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補習班立案證書影本。
      7、急難救助戶: 
       (1)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2) 鄉鎮 (市) 區公所核發之急難救助證明影本一份。
       (3) 另有扶養親屬者,須檢附年滿十六歲以上至六十五歲間在學
            證明或無工作能力證明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或醫
            療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
       (4) 已取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而無法獲得推介就業證明
            文件。
       (5) 政府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學校、技藝補習班出具之結訓 (
            業) 證明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繳驗後退還。
       (6) 參加訓練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補習班立案證書影本。
三、申請人應按規定妥為準備前項第 (二) 款所列表件,逕向戶籍所在地
    之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四、經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查申請人資格及申請表件確實無誤後,核發
    訓練生活津貼。並將申請人資料電腦建檔列管。
五、申請人如有以不實證明致而發生冒 (溢) 領情事者,除予以追繳外,
    申請人或開具證明單位須負法律責任;且申請人在二年內不得再申領
    任何津貼,開具不實證明單位在未確實改進前,則不得再開具證明申
    領其他對象之訓練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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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經費來源: 
一、本案所需經費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編列就業安定基金預算
    支付。
二、補助對象及人數,依當年度編列之經費預算核配;並按申請順序核辦
    ,額滿為止,並得視實際需要彈性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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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成果統計: 
    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每年七月,將上年度申請訓練生活津貼補助
    工作成果表 (如附件五) ,彙送職業訓練局備查;職業訓練局對辦理
    該項工作績效良好者,並得函請其上級機關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