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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審查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或重新招募第二類外國人工作所應檢附之「
    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特訂定本裁量基準。
2
二、雇主應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申請第二類外
    國人工作之初次招募或重新招募應備之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規定
    其表格、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製造業、營造業及養護機構看護工部分(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格
      式如附表一):
      ┌─────────┬─────────────────┐
      │項              目│基                              準│
      ├───┬─────┼─────────────────┤
      │壹、飲│一、飲用水│(一)合乎飲用標準之飲用水,須有外│
      │    食│    之供應│      國人易懂之文字或標示以資識別│
      │      │          │      。                          │
      │      │          │(二)不得設置共用杯具。          │
      │      │          │(三)非飲用水源(如工業用水、消防│
      │      │          │      用水等)須有外國人易懂之文字│
      │      │          │      或標示以資識別。            │
      │      ├─────┼─────────────────┤
      │      │二、餐廳、│(一)餐廳、廚房應隔離,並應隨時清│
      │      │    廚房(│      理,且應有充分照明、通風、防│
      │      │    如設置│      止蚊、蠅、蟑螂、老鼠等之設施│
      │      │    應符合│      。                          │
      │      │    之標準│(二)應備清潔衛生餐具及桌椅設施。│
      │      │    )    │(三)經健康檢查不合格之外國人遣返│
      │      │          │      前其所使用餐具應特別單獨處理│
      │      │          │      ,不得與其他外國人混合使用。│
      │      │          │(四)餐廳、廚房均應設置足夠(二處│
      │      │          │      以上)之安全門以因應緊急事故│
      │      │          │      發生時逃生之需。            │
      │      │          │(五)餐廳、廚房與衛生、化糞處理設│
      │      │          │      備間應距離三十公尺以上(衛生│
      │      │          │      沖水式廁所不在此限)。      │
      │      │          │(六)經常維持整潔,由專人巡檢,並│
      │      │          │      作成紀錄。                  │
      │      ├─────┼─────────────────┤
      │      │三、伙食  │(一)雇主提供外國人伙食者,應尊重│
      │      │          │      外國人意願,確保伙食之衛生、│
      │      │          │      足夠且等價。                │
      │      │          │(二)外國人自費由雇主提供伙食者,│
      │      │          │      應尊重外國人意願,確保伙食之│
      │      │          │      衛生、足夠且等價,外國人人數│
      │      │          │      未滿三十人,應斟酌外國人多數│
      │      │          │      意見決定伙食樣式;三十人以上│
      │      │          │      者,應由雇主與外國人共組伙食│
      │      │          │      委員會,伙食委員人數三分之二│
      │      │          │      由外國人擔任。              │
      ├───┼─────┼─────────────────┤
      │貳、住│一、建築與│(一)宿舍須取得依建築法規定住宿類│
      │    宿│    消防設│      之使用執照;以臨時性建築物充│
      │      │    施    │      當宿舍者,應取得直轄市、縣(│
      │      │          │      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之證明文│
      │      │          │      件。                        │
      │      │          │(二)消防設施,應依消防法規設置,│
      │      │          │      並須以外國人易懂之文字標示。│
      │      ├─────┼─────────────────┤
      │      │二、宿舍通│宿舍區應設置寬敞暢通之通道(其通道│
      │      │    道    │之寬度在兩側有寢室時為一.六公尺以│
      │      │          │上,其他時為一.二公尺以上;同一樓│
      │      │          │層內之居室樓地板面積未滿二百平方公│
      │      │          │尺(地下層時為未滿一百平方公尺)寬│
      │      │          │度為一.二公尺),並以外國人易懂之│
      │      │          │文字或標示,標明緊急事故時之疏散方│
      │      │          │向。                              │
      │      ├─────┼─────────────────┤
      │      │三、宿舍不│(一)爆炸性物質、發火性物質、氧化│
      │      │    得設置│      性物質、引火性物質、可燃性氣│
      │      │    於以下│      體或大量易燃性物質之放置或儲│
      │      │    工作場│      存場所。                    │
      │      │    所內  │(二)使用窯、鍋爐之作業場所。    │
      │      │          │(三)發散安全衛生上有害氣體、蒸汽│
      │      │          │      或粉塵之作業場所。          │
      │      │          │(四)產生強烈振動及噪音之機械設備│
      │      │          │      附近場所。                  │
      │      ├─────┼─────────────────┤
      │      │四、居住面│外國人之居住面積,宿舍室內總面積除│
      │      │    積    │以總人數,每人應在三.二平方公尺以│
      │      │          │上。                              │
      │      ├─────┼─────────────────┤
      │      │五、宿舍應│(一)廁所便坑數以住宿男性外國人每│
      │      │    設置合│      二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便│
      │      │    乎規定│      池數以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
      │      │    之廁所│      上為原則。                  │
      │      │    、盥洗│(二)女廁所便坑數以住宿女性外國人│
      │      │    設備  │      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
      │      │          │      則。                        │
      │      │          │(三)浴室應設置合乎安全規定之冷、│
      │      │          │      熱水供應設施。              │
      │      │          │(四)經常維持整潔,依性別妥為分界│
      │      │          │      ,並注重其隱私。            │
      │      ├─────┼─────────────────┤
      │      │六、隔離措│經衛生機關健康檢查有法定傳染病待遣│
      │      │    施    │返之外國人應安排隔離措施。        │
      │      ├─────┼─────────────────┤
      │      │七、訂定外│訂定外國人住宿管理規則,並以外國人│
      │      │    國人住│易懂文字公布。                    │
      │      │    宿管理│                                  │
      │      │    規則  │                                  │
      │      ├─────┼─────────────────┤
      │      │八、保護外│雇主應負擔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之責,│
      │      │    國人人│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
      │      │    身安全│規定,善盡保護外國人隱私。        │
      ├───┼─────┼─────────────────┤
      │參、管│一、訂定外│以外國人易懂文字訂定外國人生活須知│
      │    理│    國人生│(含環境介紹、設備使用說明及外語廣│
      │    方│    活須知│播電臺節目簡介等),在顯而易見之場│
      │    面│    ,環境│所公告,且於外國人住宿前以其易懂語│
      │      │    介紹及│言說明之。                        │
      │      │    設備使│                                  │
      │      │    用說明│                                  │
      │      ├─────┼─────────────────┤
      │      │二、雇主或│(一)聘僱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
      │      │    其委任│      者,至少設置管理人員一人。  │
      │      │    之私立│(二)聘僱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
      │      │    就業服│      人者,至少設置管理人員二人。│
      │      │    務機構│(三)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每增│
      │      │    ,應設│      加聘僱一百人,至少應增設管理│
      │      │    置外國│      人員一人。                  │
      │      │    人生活│                                  │
      │      │    管理人│                                  │
      │      │    員    │                                  │
      │      ├─────┼─────────────────┤
      │      │三、聘僱外│(一)聘僱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
      │      │    國人中│      人者,至少應有一人具有雙語能│
      │      │    應配置│      力。                        │
      │      │    具有雙│(二)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
      │      │    語(即│      人者,至少應有二人具有雙語能│
      │      │    華語及│      力。                        │
      │      │    該等外│(三)聘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每增│
      │      │    國人母│      加聘僱一百人者,至少應增加一│
      │      │    國語)│      人具有雙語能力。            │
      │      │    能力人│                                  │
      │      │    員    │                                  │
      │      ├─────┼─────────────────┤
      │      │四、辦理「│辦理外國人「職前講習」,介紹在華工│
      │      │    職前講│作期間應遵守之法令                │
      │      │    習」  │                                  │
      │      ├─────┼─────────────────┤
      │      │五、休閒設│(一)聘僱外國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
      │      │    施及宗│      提供適當休閒設施。          │
      │      │    教信仰│(二)聘僱外國人數達五十人以上者,│
      │      │    場所之│      應提供外國人宗教信仰場所或宗│
      │      │    設置  │      教信仰之資訊。              │
      │      ├─────┼─────────────────┤
      │      │六、雇主應│(一)雇主應設置公告內部申訴機制,│
      │      │    設置及│      處理外國人管理、伙食及住宿問│
      │      │    公告申│      題,並專責處理。            │
      │      │    訴處理│(二)雇主應公告各直轄市、縣(市)│
      │      │    機制。│      政府諮詢服務中心及本會職業訓│
      │      │          │      練局機場諮詢服務站等申訴機制│
      │      │          │      。                          │
      │      │          │(三)雇主應公告本會職業訓練局免費│
      │      │          │      申訴服務專線。              │
      └───┴─────┴─────────────────┘
(二)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部分(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格式如附表二
      )
      ┌─────────┬─────────────────┐
      │項              目│基                              準│
      ├───┬─────┼─────────────────┤
      │壹、飲│一、飲用水│合乎飲用標準之飲用水,須有外國人易│
      │    食│          │懂之文字或標示以資識別。          │
      │      ├─────┼─────────────────┤
      │      │二、杯具  │不得設置共用杯具。                │
      │      ├─────┼─────────────────┤
      │      │三、伙食  │(一)外國人自費雇主提供伙食者,應│
      │      │          │      確保伙食之衛生、足夠且等價。│
      │      │          │(二)雇主免費提供外國人伙食,應尊│
      │      │          │      重外國人意願。              │
      ├───┼─────┼─────────────────┤
      │貳、住│一、居住  │須保障外國人安全,注重整潔與衛生。│
      │    宿├─────┼─────────────────┤
      │      │二、隔離措│經衛生機關健康檢查有法定傳染病待遣│
      │      │    施    │返之外國人應安排隔離措施。        │
      │      ├─────┼─────────────────┤
      │      │三、緊急事│為因應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應以外│
      │      │    故處置│國人易懂文字或語言說明求救電話、逃│
      │      │          │生路線等緊急應變措施。            │
      ├───┼─────┼─────────────────┤
      │參、保│保護外國人│雇主應善盡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之責,│
      │    護│人身安全  │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
      │    外│          │規定,善盡保護外國人隱私。        │
      │    國│          │                                  │
      │    人│          │                                  │
      │    人│          │                                  │
      │    身│          │                                  │
      │    安│          │                                  │
      │    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