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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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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老年年金制度之規劃內容
一、請領對象:兼顧勞工權益及制度穩定之原則,賦予現有被保險人於退
    職時選擇請領現制之一次給付或新制之年金給付之權利。至於施行後
    初次加保之被保險人,則為強制請領新制之老年年金給付對象。
二、給付條件:保險年資合計滿二十年,年滿六十歲者,得請領老年年金
    給付。另對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條件之被保險人繼續從事工作加保者,
    訂有增給老年年金給付之規定。
三、給付標準:
 (一) 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以被保險人歷年加保期間之每月投保薪資
      與全體被保險人各該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平均比值為基礎,再乘
      以符合年金給付條件前三年之全體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
 (二) 給付標準:每投保一年給予一%平均月投保薪資老年年金月額 (即
      每一投保年資之所得替代率為一%) 。增給老年年金給付者,則每
      延後一年依其應領老年年金給付金額增給四%。
四、老年一次金條件及標準:對於年滿六十歲,保險年資未滿二十年之未
    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者,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老年年金平均月投保
    薪資之金額,並一次發給。
五、遺屬請領權利:
 (一) 請領條件: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得由專受其生
      前扶養之 (1) 年滿六十歲未再婚,且未領取社會保險之養老或老
      年給付之配偶 (2) 未成年之子女 (3)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之
      子女 (4) 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之子女,繼續請領。
 (二) 請領標準:遺有上述遺屬一人時,繼續請領被保險人老年年金給付
      金額之百分之六十,如有二人以上時,則每多一人加計百分之二十
      ,最多計至百分之百。
六、給付金額之調整: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與受僱員工實質薪資年增率各半
    計算調整。
七、施行日期:由於老年年金給付係一新制度,須有一定期間之作業及宣
    導,所以有關老年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部分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
    政院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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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財務處理方式
    鑑於勞保老年給付已屆成熟期,又依保險財務自給自足原則,勞工保
    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亦須建立調整機制,以健全保險財務之基礎。其
    保險費率調整機制如下:
一、普通事故保險之前一年底基金餘額低於或高於前三年之每年保險給付
    總額平均金額之三倍或五倍時,每年應調高或調低保險費率○.二五
    %。
二、保險費率每三年精算一次,如普通事故保險基金經精算結果不足以支
    應未來十年中每一年之給付需求,或本保險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
    或給付標準,經精算結果致影響保險財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