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閱卷之範圍,以申請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申請閱卷範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及所屬各機關得予以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
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或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
虞者。
(六)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七)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八)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卷宗資料之一部因第一項規定不宜提供申請人閱卷者,於該部分與其
他部分可分時,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應將可供閱卷部分提供申請人閱卷
,不得逕為拒絕閱卷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