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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作業程序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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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業  項  目│作        業        程        序│承辦單位  │
├───────┼────────────────┼─────┤
│一、依據年度技│ (一) 職訓局於每梯次技術士技能檢│職訓局    │
│    能檢定計畫│      定學科報名結束二至三週完成│          │
│    召開術科測│      邀集勞工處 (局) 暨北、高兩│省 (巿) 勞│
│    驗協調會  │      市國民就業服務中心及擬委辦│工處 (局) │
│              │      術科測驗單位,會商術科測驗│          │
│              │      有關事宜,內容包括:      │北高兩巿就│
│              │      1.按各職類學科報名人數及所│業服務中心│
│              │        屬地區,合理分配承辦術科│          │
│              │        測驗單位。              │各術科測驗│
│              │      2.決定各職類術科測驗前協調│承辦單位  │
│              │        會之召開單位。          │          │
│              │      3.決定各職類術科測驗開始及│          │
│              │        截止日期。              │          │
│              │      4.各職類術科測驗試題洽領及│          │
│              │        印製事宜。              │          │
│              │ (二) 勞工處 (局) 應提出辦理各職│          │
│              │      類、各級別學科測驗報名人數│          │
│              │      統計表,原則上宜按各就業服│          │
│              │      務中心為單位統計;如遇人數│          │
│              │      特多之職類,則按就業服務站│          │
│              │      分別予以統計,俾能確實瞭解│          │
│              │      報名人員分布情形。        │          │
│              │ (三) 各承辦術科測驗單位其場地及│          │
│              │      機具設備應先經職訓局評鑑合│          │
│              │      格,檢定之職類如和職業訓練│          │
│              │      中心辦理訓練之職類相同者,│          │
│              │      應優先安排於職業訓練中心為│          │
│              │      原則;如因性質特殊或報檢者│          │
│              │      集中分布於某一地區之職類,│          │
│              │      須增設術科測驗場者,得另行│          │
│              │      選擇適當之職業學校、事業機│          │
│              │      構或公 (工) 會團體承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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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領取術科測│ (一) 術科測驗試題於協調會後由職│職訓局    │
│    驗試題    │      訓局按分配承辦職類正式函送│          │
│              │      各術科承辦單位查收,並確實│省 (巿) 勞│
│              │      登錄各年度各職類、級別術科│工處 (局) │
│              │      測驗所使用試題編號供備查。│          │
│              │ (二) 全套術科測驗試題通常包括:│北高兩巿就│
│              │      1.術科測驗承辦單位應注意事│業服務中心│
│              │        項。                    │          │
│              │      2.應檢人員須知。          │各術科測驗│
│              │      3.試題使用說明。          │承辦單位  │
│              │      4.場地機具設備表。        │          │
│              │      5.自備工具參考表。        │          │
│              │      6.材料表。                │          │
│              │      7.試題及圖說。            │          │
│              │      8.評審表及評分說明。      │          │
│              │ (三) 各單位於收到全套試題後,應│          │
│              │      負共同保管、保密之責,尤其│          │
│              │      對於保密性質較高職類試題,│          │
│              │      應特別防止資料外洩情事發生│          │
│              │      。                        │          │
│              │ (四) 試題印製時均應依安全保密規│          │
│              │      定程序辦理,並應注意避免圖│          │
│              │      形、字跡模糊不清。        │          │
│              │ (五) 應確實研讀術科應檢須知,試│          │
│              │      題使用說明等相關資料,如有│          │
│              │      疑義應立即反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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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術科測驗│ (一) 各職類術科測驗實施,應依照│各術科測驗│
│    承辦單位預│      試題內容方式等有關規定辦理│承辦單位  │
│    作研究計劃│      。                        │          │
│              │ (二) 承辦術科測驗單位,應先就承│          │
│              │      辦職類、級別及試題上所規定│          │
│              │      之場地,機器、設備、工具、│          │
│              │      技術人力及行政作業配合等主│          │
│              │      要因素詳加研究規劃,設置任│          │
│              │      務編組,以期順利完成測驗工│          │
│              │      作。                      │          │
│              │ (三) 承辦術科測驗單位於前項過程│          │
│              │      中遭遇之問題或困難時,可函│          │
│              │      請勞工處 (局) 協調解決或轉│          │
│              │      報職訓局解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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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算術科測│ (一) 術科測驗費為報檢者參加測驗│職訓局    │
│    驗費收費標│      所需負擔之費用,且為辦理各│          │
│    準並決定各│      該職類術科測驗工作經費來源│省 (巿) 勞│
│    項支用標準│      ,職訓局及勞工處 (局) 在預│工處 (局) │
│              │      算中均難予提供補助,因此,│          │
│              │      收費標準估算應力求精確,通│各術科測驗│
│              │      常包括下列四大項:        │承辦單位  │
│              │      1.術科測驗所需消耗性材料。│          │
│              │      2.監評費、差旅及交通補助費│          │
│              │        。                      │          │
│              │      3.承辦單位工作人員酬勞費。│          │
│              │      4.行政作業費。            │          │
│              │ (二) 消耗性材料是指直接使用於測│          │
│              │      驗且經使用後,即無再利用價│          │
│              │      值者而言;至於可重覆使用之│          │
│              │      材料,則應按其平均可使用次│          │
│              │      數估算,材料須加工後始能使│          │
│              │      用者,所需加工費應予包括在│          │
│              │      內。                      │          │
│              │ (三) 監評人員、場地管理人員、試│          │
│              │      務人員及服務人員等工作人員│          │
│              │      酬勞費、差旅費之支用標準請│          │
│              │      依職訓局規定標準支給。    │          │
│              │ (四) 行政作業費包括工作人員加班│          │
│              │      、郵費、印刷、會議雜支等項│          │
│              │      目,應本樽節開支之原則。  │          │
│              │ (五) 術科測驗費收支,以平衡為原│          │
│              │      則,其收支均由各術科測驗承│          │
│              │      辦單位依規定程序處理。    │          │
├───────┼────────────────┼─────┤
│五、函請職訓局│ (一) 各職類術科測驗費收費標準均│職訓局    │
│    核定術科測│      依職訓局核定標準實施。    │          │
│    驗收費標準│ (二) 已核定科測驗收費標準之職類│省 (巿) 勞│
│              │      ,依其標準收費;尚未訂定收│工處 (局) │
│              │      費標準之職類,術科測驗承辦│          │
│              │      單位於估算所需費用後,報請│各就業服務│
│              │      勞工處 (局) 轉請職訓局核定│中心      │
│              │      ;惟為爭取時效,職訓局宜先│          │
│              │      行邀集有關單位會商訂定。  │各術科測驗│
│              │ (三) 勞工處 (局) 於接獲職訓局核│承辦單位  │
│              │      定術科測驗費後,應即函轉各│          │
│              │      有關單位,並通知各就業服務│          │
│              │      中心,以利應檢人員有所查詢│          │
│              │      時得以答復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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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召開各職類│ (一) 同一職類如有二個以上單位共│職訓局    │
│    術科測驗協│      同辦理測驗時,應由各職類術│          │
│    調會      │      科測驗協調會負責召集單位邀│省 (巿) 勞│
│              │      集職訓局、省 (巿) 勞工處 (│工處 (局) │
│              │      局) 、台北市就業服務中心、│          │
│              │      高雄市訓練就業中心及該職類│各術科測驗│
│              │      所有術科測驗承辦單位共同出│承辦單位  │
│              │      席協調會。                │          │
│              │ (二) 協調會應就下列共同事項研商│          │
│              │      :                        │          │
│              │      1.劃一場地、機具與設備。  │          │
│              │      2.齊一測驗材料、品質與規格│          │
│              │        。                      │          │
│              │      3.統一測驗開始日期。      │          │
│              │      4.監評人員遴聘標準。      │          │
│              │      5.統一評審標準及執行尺度。│          │
│              │      6.其他相關行政試務事宜。  │          │
├───────┼────────────────┼─────┤
│七、排定術科測│ (一) 依據各職類繳費人數,就每日│各術科測驗│
│    驗實施日程│      檢定級別、場次起訖號碼、人│承辦單位  │
│              │      數、時間等資料排定實施日程│          │
│              │      ,每一職類整個測驗過程時間│          │
│              │      ,不宜稽延過長。          │          │
│              │ (二) 排定實施日程表 (術科表一) │          │
│              │      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          │
│              │      1.影響本單位正常業務或活動│          │
│              │        最少。                  │          │
│              │      2.避開重大節慶活動。      │          │
│              │      3.避開團體報名單位辦理之大│          │
│              │        型活動。                │          │
│              │      4.能給予應檢人員最大之便利│          │
│              │        。                      │          │
│              │      5.本單位工作人員能充分密切│          │
│              │        配合。                  │          │
│              │      6.協調有關單位,如台電公司│          │
│              │        、自來水公司等,以避免臨│          │
│              │        時停電、停水,影響測驗工│          │
│              │        作之進行。              │          │
│              │ (三) 排定之日程表,應報送職訓局│          │
│              │      、勞工處 (局) 備查,副本並│          │
│              │      應抄送有關之就業服務中心。│          │
├───────┼────────────────┼─────┤
│八、採購術科測│ (一) 依試題規定採購標準規格、廠│省 (市) 勞│
│    驗材料,檢│      牌及數量之材料。          │工處 (局) │
│    查機具設備│ (二) 材料須先經加工或乾燥才能使│          │
│              │      用者,應特別注意提前準備,│各術科測驗│
│              │      並酌量預估其備份數。      │承辦單位  │
│              │ (三) 提供機具設備應同一規格廠牌│          │
│              │      ,並預先做妥校正、整備等檢│          │
│              │      定工作,如應檢人員自備工具│          │
│              │      須配合檢定場地機具設備規格│          │
│              │      時,應利用寄發術科測驗通知│          │
│              │      單時,一併將相關規格等資料│          │
│              │      預知應檢人配合準備。      │          │
│              │ (四) 測驗場宜另有備用機具以備調│          │
│              │      換之用。各術科測驗承辦單位│          │
├───────┼────────────────┼─────┤
│九、遴聘監評人│ (一) 各職類術科測驗監評人員,悉│          │
│    員安排工作│      依本工作手冊丙之拾壹:技術│          │
│    人員      │      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監評人員│          │
│              │      遴聘與責任規定事項辦理。  │          │
│              │ (二) 各職類監評人員由術科測驗承│          │
│              │      辦單位依前項規定遴聘,應分│          │
│              │      別將其名冊 (術科表二) 函請│          │
│              │      勞工處 (局) 同意,並發給聘│          │
│              │      書。                      │          │
│              │ (三) 試務人員、場地管理人員及服│          │
│              │      務人員以及有關行政人員之設│          │
│              │      置及其人數,由各術科測驗承│          │
│              │      辦單位,視職類性質及需要自│          │
│              │      行決定。                  │          │
├───────┼────────────────┼─────┤
│十、通知報檢人│ (一) 術科測驗通知單 (術科表三) │各術科測驗│
│    員參加術科│      一律以掛號寄發,可利用報名│承單位    │
│    測驗      │      表 (副表) 之通訊名條,以資│          │
│              │      便捷。                    │          │
│              │ (二) 術科測驗通知單內容及附件應│          │
│              │      包括:                    │          │
│              │      1.事由。                  │          │
│              │      2.測驗時間。              │          │
│              │      3.測驗地點。              │          │
│              │      4.應攜帶准考證、身分證及本│          │
│              │        通知單。                │          │
│              │      5.到達測驗地點之交通工具、│          │
│              │        時間及路線簡圖。        │          │
│              │      6.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試│          │
│              │        場注意事項。            │          │
│              │      7.已公開之試題、應檢須知及│          │
│              │        自備工具表等資料。      │          │
│              │ (三) 術科測驗通知單應依試題規定│          │
│              │      天數於測驗前寄發應檢人員,│          │
│              │      未規定者,以測驗前十天寄發│          │
│              │      為原則。應檢人員原則應依照│          │
│              │      排定之時間報到並參加測驗,│          │
│              │      否則即視同棄權,已繳交術科│          │
│              │      測驗費不予退還。惟對事先及│          │
│              │      時申請改期者,各單位儘可能│          │
│              │      給予方便。                │          │
├───────┼────────────────┼─────┤
│十一、佈置術科│ (一) 測驗場之佈置至遲應在測驗實│各術科測驗│
│      測驗場  │      施前一日完成,佈置事項應包│承辦單位  │
│              │      括:                      │          │
│              │      1.大門口之佈置,如「XX年│          │
│              │        度XX職類技能檢定術科測│          │
│              │        驗場」橫幅或標示看板。  │          │
│              │      2.入口處佈置測驗單位平面圖│          │
│              │        。                      │          │
│              │      3.入口處至測驗場之路標。  │          │
│              │      4.測驗門口標示如「XX職類│          │
│              │        測驗場」。              │          │
│              │      5.測驗報到處所。          │          │
│              │      6.應檢須知。              │          │
│              │      7.術科測驗試場注意事項。  │          │
│              │      8.測驗起訖時間。          │          │
│              │      9.設置監評人員工作位置及應│          │
│              │        檢人員休息區。          │          │
│              │     10.事先備妥評審用器具及場所│          │
│              │        。                      │          │
│              │ (二) 各職類測驗場內外應有明顯之│          │
│              │      界限,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測│          │
│              │      驗場,以利執行監評工作。  │          │
│              │ (三) 各職類測驗機具、設備及工作│          │
│              │      崗位應有明顯標示及編號,非│          │
│              │      測驗用之機具等,請儘可能暫│          │
│              │      時移開。                  │          │
│              │ (四) 禁止補習班等人員進入測驗場│          │
│              │      內販賣或散發宣傳資料。    │          │
│              │ (五) 如有特別規定事項者,儘可能│          │
│              │      事先公布,避免引起爭議。  │          │
├───────┼────────────────┼─────┤
│十二、進行術科│ (一) 原則上各職類術科測驗實施前│各術科測驗│
│      測驗    │      ,擔任監評工作人員應先行舉│承辦單位  │
│              │      行監評協調會就監評注意事項│          │
│              │      、術科測驗試題、評審標準等│          │
│              │      事宜進行協商,以溝通觀念,│          │
│              │      齊一測驗水準及執行尺度等。│          │
│              │      必要時亦得就測驗場地佈置及│          │
│              │      機具設備等預為檢查。      │          │
│              │ (二) 術科測驗進行時,應特別注意│          │
│              │      公正、公平與安全最高原則。│          │
│              │      術科監評人員互推一人為評審│          │
│              │      長,評審人員除依規定外不得│          │
│              │      當場告知應檢人員成績,俾避│          │
│              │      免產生無謂爭議。          │          │
│              │ (三) 術科測驗實施前三十分鐘為應│          │
│              │      檢人報到時間,受理報到時應│          │
│              │      審驗術科測驗通知單、准考證│          │
│              │      及國民身分證,並核對技能檢│          │
│              │      定報檢人員報名表 (副表) 。│          │
│              │ (四) 術科測驗時應特別注意之事項│          │
│              │      應由監評人員事先說明。惟不│          │
│              │      得作與測驗內涵有關之技能性│          │
│              │      提示,測驗開始前,並需預留│          │
│              │      熟悉機具時間。            │          │
│              │ (五) 術科測驗時除監評人員及有關│          │
│              │      工作人員外,應一律禁止進入│          │
│              │      測驗場內,以維秩序與安全並│          │
│              │      應注意防止發生應檢人員夾帶│          │
│              │      成品或舞弊情事。          │          │
│              │ (六) 術科測驗時如應檢人員發生意│          │
│              │      外受傷情事時,應立即洽請有│          │
│              │      關單位有關主管人員並給予最│          │
│              │      妥善之處置。              │          │
│              │ (七) 術科測驗時,監評人員應依試│          │
│              │      題評審表及應檢須知等規定執│          │
│              │      行監評工作,對於須當場評審│          │
│              │      之成績以不告知應檢人員為原│          │
│              │      則,俾避免無謂爭議。並應注│          │
│              │      意將有關事項,填寫於監評成│          │
│              │      績紀錄表內。 (術科表四)   │          │
│              │ (八) 其他規定,悉依術科測驗試場│          │
│              │      注意事項及試題有關規定辦理│          │
│              │      。                        │          │
│              │ (九) 建築製圖、機械製圖、建築工│          │
│              │      程管理、勞工安全管理、勞工│          │
│              │      衛生管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
│              │      、廣告設計、會計事務、商業│          │
│              │      計算等職類之術科測驗依「技│          │
│              │      術士技能檢定術科筆試測驗監│          │
│              │      場人員須知規定,於考試開始│          │
│              │      四十五分鐘後,始能出場。」│          │
├───────┼────────────────┼─────┤
│十三、評審成績│ (一) 評審方式及內容,應悉依試題│各術科測驗│
│      及評審表│      所附評審表規定辦理,除勞工│承辦單位  │
│      保存    │      安全管理、勞工衛生管理、勞│          │
│              │      工安全衛生管理、建築工程管│          │
│              │      理、廣告設計、會計事務及商│          │
│              │      業計算等職類視需集中統一評│          │
│              │      審外,其餘職類由術科測驗承│          │
│              │      辦單位依規定方式評審。    │          │
│              │ (二) 各場次測驗成品,應均需於測│          │
│              │      驗結束後即刻評審完畢,並將│          │
│              │      成績填入監評成績紀錄表 (術│          │
│              │      科表四) 。                │          │
│              │ (三) 評審過程尤應避免完全由一位│          │
│              │      評審評定全部成績,以符客觀│          │
│              │      、公正之要求。            │          │
│              │ (四) 評審表之記錄應力求詳盡,尤│          │
│              │      其對不及格原因之記錄不可過│          │
│              │      份省略,以防事後查詢困難。│          │
│              │ (五) 監評人員應於評審表上簽名並│          │
│              │      蓋章,如有塗改時,應請塗改│          │
│              │      人員於塗改處蓋章,以示負責│          │
│              │      。                        │          │
│              │ (六) 同一職類如同時有二個單位以│          │
│              │      上辦理時,各單位間宜在協調│          │
│              │      會中充分交換意見,以求評審│          │
│              │      標準趨於一致。            │          │
│              │ (七) 繳回之測驗試題除保留一份外│          │
│              │      ,其餘即會同有關人員銷燬,│          │
│              │      並填銷燬單由有關人員簽章後│          │
│              │      附卷備查。                │          │
│              │ (八) 術科測驗評審後,應自寄發成│          │
│              │      績通知單之日起保存三個月,│          │
│              │      逾期得予銷燬或作適當處理。│          │
├───────┼────────────────┼─────┤
│十四、登錄成績│ (一) 各術科承辦單位於測驗結束後│職訓局    │
│      並檢還報│      ,應依據評審結果依規定格式│          │
│      檢人員名│      ,登錄術科測驗成績於報檢人│省 (巿) 勞│
│      冊      │      員名冊 (學科表二) 函送省 (│工處 (局) │
│              │      巿) 勞工處 (局) ,惟為縮短│          │
│              │      發證時效,各術科承辦單位應│各術科測驗│
│              │      分批函送省 (巿) 勞工處 (局│承辦單位  │
│              │      ) 。                      │          │
│              │ (二) 術科測驗成績應以「及格」、│          │
│              │      「不及格」、「缺考」、「違│          │
│              │      規」或「未繳費」之印章註記│          │
│              │      並請確實核對,以免事後更正│          │
│              │      發生困難,如有更正時應加蓋│          │
│              │      單位校對章。              │          │
│              │ (三) 術科測驗承辦單位於測驗成績│          │
│              │      評定後十五天內除正式備文並│          │
│              │      檢附術科測驗人數統計表 (術│          │
│              │      科表五) 及報檢人員名冊正本│          │
│              │      各一份函送原委託單位結案。│          │
│              │                                │          │
├───────┼────────────────┼─────┤
│十五、寄發成績│ (一) 省 (巿) 勞工處 (局) 於收到│省 (市) 勞│
│      通知及複│      術科測驗成績冊後即正式通知│工處 (局) │
│      查成績  │      應檢人員 (術科表六) 並將合│          │
│              │      格人員名冊函送職訓局,甲、│各就業服務│
│              │      乙、單一級三份,丙級一份。│中心      │
│              │ (二) 應檢人員對測驗成績發生異議│          │
│              │      欲申請複查時,應於收到成績│各術科測驗│
│              │      單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勞│承辦單位  │
│              │      工處 (局) 為之,再轉請各術│          │
│              │      科測驗承辦單位查閱評審記錄│          │
│              │      表,將其不及格原因復知省 (│          │
│              │      巿) 勞工處 (局) 以便簽復應│          │
│              │      檢人員。                  │          │
│              │ (三) 各術科測驗承辦單位,不得受│          │
│              │      理應檢人申請複查案件並避免│          │
│              │      直接簽復,更不得將評審表等│          │
│              │      影印交付應檢人。          │          │
│              │ (四) 應檢人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          │
│              │      對特殊陳情爭議案件,未能解│          │
│              │      決時,得轉送職訓局處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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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合格發證│ (一) 省 (巿) 勞工處 (局) 通知應│省 (巿) 勞│
│              │      檢人員成績時,對於合格人員│工處 (局) │
│              │      附寄請領技術士證用之劃撥單│          │
│              │       (術科表六-一) ,請合格人│各就業服務│
│              │      員劃撥證照費。            │中心      │
│              │ (二) 職訓局依據省 (巿) 勞工處 (│          │
│              │      局) 所送合格人員名冊 (術科│職訓局    │
│              │      表七、七-一) 或磁片輸入電│          │
│              │      腦,建立合格人員檔案資料。│          │
│              │ (三) 發證單位收到合格人員請領技│          │
│              │      術士證劃撥單後,電腦列印技│          │
│              │      術士證,經驗印後逕寄合格人│          │
│              │      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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