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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業 項 目│作 業 程 序│承辦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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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年度技│ (一) 職訓局於每梯次技術士技能檢│職訓局 │
│ 能檢定計畫│ 定學科報名結束二至三週完成│ │
│ 召開術科測│ 邀集勞工處 (局) 暨北、高兩│省 (巿) 勞│
│ 驗協調會 │ 市國民就業服務中心及擬委辦│工處 (局) │
│ │ 術科測驗單位,會商術科測驗│ │
│ │ 有關事宜,內容包括: │北高兩巿就│
│ │ 1.按各職類學科報名人數及所│業服務中心│
│ │ 屬地區,合理分配承辦術科│ │
│ │ 測驗單位。 │各術科測驗│
│ │ 2.決定各職類術科測驗前協調│承辦單位 │
│ │ 會之召開單位。 │ │
│ │ 3.決定各職類術科測驗開始及│ │
│ │ 截止日期。 │ │
│ │ 4.各職類術科測驗試題洽領及│ │
│ │ 印製事宜。 │ │
│ │ (二) 勞工處 (局) 應提出辦理各職│ │
│ │ 類、各級別學科測驗報名人數│ │
│ │ 統計表,原則上宜按各就業服│ │
│ │ 務中心為單位統計;如遇人數│ │
│ │ 特多之職類,則按就業服務站│ │
│ │ 分別予以統計,俾能確實瞭解│ │
│ │ 報名人員分布情形。 │ │
│ │ (三) 各承辦術科測驗單位其場地及│ │
│ │ 機具設備應先經職訓局評鑑合│ │
│ │ 格,檢定之職類如和職業訓練│ │
│ │ 中心辦理訓練之職類相同者,│ │
│ │ 應優先安排於職業訓練中心為│ │
│ │ 原則;如因性質特殊或報檢者│ │
│ │ 集中分布於某一地區之職類,│ │
│ │ 須增設術科測驗場者,得另行│ │
│ │ 選擇適當之職業學校、事業機│ │
│ │ 構或公 (工) 會團體承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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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領取術科測│ (一) 術科測驗試題於協調會後由職│職訓局 │
│ 驗試題 │ 訓局按分配承辦職類正式函送│ │
│ │ 各術科承辦單位查收,並確實│省 (巿) 勞│
│ │ 登錄各年度各職類、級別術科│工處 (局) │
│ │ 測驗所使用試題編號供備查。│ │
│ │ (二) 全套術科測驗試題通常包括:│北高兩巿就│
│ │ 1.術科測驗承辦單位應注意事│業服務中心│
│ │ 項。 │ │
│ │ 2.應檢人員須知。 │各術科測驗│
│ │ 3.試題使用說明。 │承辦單位 │
│ │ 4.場地機具設備表。 │ │
│ │ 5.自備工具參考表。 │ │
│ │ 6.材料表。 │ │
│ │ 7.試題及圖說。 │ │
│ │ 8.評審表及評分說明。 │ │
│ │ (三) 各單位於收到全套試題後,應│ │
│ │ 負共同保管、保密之責,尤其│ │
│ │ 對於保密性質較高職類試題,│ │
│ │ 應特別防止資料外洩情事發生│ │
│ │ 。 │ │
│ │ (四) 試題印製時均應依安全保密規│ │
│ │ 定程序辦理,並應注意避免圖│ │
│ │ 形、字跡模糊不清。 │ │
│ │ (五) 應確實研讀術科應檢須知,試│ │
│ │ 題使用說明等相關資料,如有│ │
│ │ 疑義應立即反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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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術科測驗│ (一) 各職類術科測驗實施,應依照│各術科測驗│
│ 承辦單位預│ 試題內容方式等有關規定辦理│承辦單位 │
│ 作研究計劃│ 。 │ │
│ │ (二) 承辦術科測驗單位,應先就承│ │
│ │ 辦職類、級別及試題上所規定│ │
│ │ 之場地,機器、設備、工具、│ │
│ │ 技術人力及行政作業配合等主│ │
│ │ 要因素詳加研究規劃,設置任│ │
│ │ 務編組,以期順利完成測驗工│ │
│ │ 作。 │ │
│ │ (三) 承辦術科測驗單位於前項過程│ │
│ │ 中遭遇之問題或困難時,可函│ │
│ │ 請勞工處 (局) 協調解決或轉│ │
│ │ 報職訓局解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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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算術科測│ (一) 術科測驗費為報檢者參加測驗│職訓局 │
│ 驗費收費標│ 所需負擔之費用,且為辦理各│ │
│ 準並決定各│ 該職類術科測驗工作經費來源│省 (巿) 勞│
│ 項支用標準│ ,職訓局及勞工處 (局) 在預│工處 (局) │
│ │ 算中均難予提供補助,因此,│ │
│ │ 收費標準估算應力求精確,通│各術科測驗│
│ │ 常包括下列四大項: │承辦單位 │
│ │ 1.術科測驗所需消耗性材料。│ │
│ │ 2.監評費、差旅及交通補助費│ │
│ │ 。 │ │
│ │ 3.承辦單位工作人員酬勞費。│ │
│ │ 4.行政作業費。 │ │
│ │ (二) 消耗性材料是指直接使用於測│ │
│ │ 驗且經使用後,即無再利用價│ │
│ │ 值者而言;至於可重覆使用之│ │
│ │ 材料,則應按其平均可使用次│ │
│ │ 數估算,材料須加工後始能使│ │
│ │ 用者,所需加工費應予包括在│ │
│ │ 內。 │ │
│ │ (三) 監評人員、場地管理人員、試│ │
│ │ 務人員及服務人員等工作人員│ │
│ │ 酬勞費、差旅費之支用標準請│ │
│ │ 依職訓局規定標準支給。 │ │
│ │ (四) 行政作業費包括工作人員加班│ │
│ │ 、郵費、印刷、會議雜支等項│ │
│ │ 目,應本樽節開支之原則。 │ │
│ │ (五) 術科測驗費收支,以平衡為原│ │
│ │ 則,其收支均由各術科測驗承│ │
│ │ 辦單位依規定程序處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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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函請職訓局│ (一) 各職類術科測驗費收費標準均│職訓局 │
│ 核定術科測│ 依職訓局核定標準實施。 │ │
│ 驗收費標準│ (二) 已核定科測驗收費標準之職類│省 (巿) 勞│
│ │ ,依其標準收費;尚未訂定收│工處 (局) │
│ │ 費標準之職類,術科測驗承辦│ │
│ │ 單位於估算所需費用後,報請│各就業服務│
│ │ 勞工處 (局) 轉請職訓局核定│中心 │
│ │ ;惟為爭取時效,職訓局宜先│ │
│ │ 行邀集有關單位會商訂定。 │各術科測驗│
│ │ (三) 勞工處 (局) 於接獲職訓局核│承辦單位 │
│ │ 定術科測驗費後,應即函轉各│ │
│ │ 有關單位,並通知各就業服務│ │
│ │ 中心,以利應檢人員有所查詢│ │
│ │ 時得以答復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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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召開各職類│ (一) 同一職類如有二個以上單位共│職訓局 │
│ 術科測驗協│ 同辦理測驗時,應由各職類術│ │
│ 調會 │ 科測驗協調會負責召集單位邀│省 (巿) 勞│
│ │ 集職訓局、省 (巿) 勞工處 (│工處 (局) │
│ │ 局) 、台北市就業服務中心、│ │
│ │ 高雄市訓練就業中心及該職類│各術科測驗│
│ │ 所有術科測驗承辦單位共同出│承辦單位 │
│ │ 席協調會。 │ │
│ │ (二) 協調會應就下列共同事項研商│ │
│ │ : │ │
│ │ 1.劃一場地、機具與設備。 │ │
│ │ 2.齊一測驗材料、品質與規格│ │
│ │ 。 │ │
│ │ 3.統一測驗開始日期。 │ │
│ │ 4.監評人員遴聘標準。 │ │
│ │ 5.統一評審標準及執行尺度。│ │
│ │ 6.其他相關行政試務事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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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排定術科測│ (一) 依據各職類繳費人數,就每日│各術科測驗│
│ 驗實施日程│ 檢定級別、場次起訖號碼、人│承辦單位 │
│ │ 數、時間等資料排定實施日程│ │
│ │ ,每一職類整個測驗過程時間│ │
│ │ ,不宜稽延過長。 │ │
│ │ (二) 排定實施日程表 (術科表一) │ │
│ │ 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 │
│ │ 1.影響本單位正常業務或活動│ │
│ │ 最少。 │ │
│ │ 2.避開重大節慶活動。 │ │
│ │ 3.避開團體報名單位辦理之大│ │
│ │ 型活動。 │ │
│ │ 4.能給予應檢人員最大之便利│ │
│ │ 。 │ │
│ │ 5.本單位工作人員能充分密切│ │
│ │ 配合。 │ │
│ │ 6.協調有關單位,如台電公司│ │
│ │ 、自來水公司等,以避免臨│ │
│ │ 時停電、停水,影響測驗工│ │
│ │ 作之進行。 │ │
│ │ (三) 排定之日程表,應報送職訓局│ │
│ │ 、勞工處 (局) 備查,副本並│ │
│ │ 應抄送有關之就業服務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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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採購術科測│ (一) 依試題規定採購標準規格、廠│省 (市) 勞│
│ 驗材料,檢│ 牌及數量之材料。 │工處 (局) │
│ 查機具設備│ (二) 材料須先經加工或乾燥才能使│ │
│ │ 用者,應特別注意提前準備,│各術科測驗│
│ │ 並酌量預估其備份數。 │承辦單位 │
│ │ (三) 提供機具設備應同一規格廠牌│ │
│ │ ,並預先做妥校正、整備等檢│ │
│ │ 定工作,如應檢人員自備工具│ │
│ │ 須配合檢定場地機具設備規格│ │
│ │ 時,應利用寄發術科測驗通知│ │
│ │ 單時,一併將相關規格等資料│ │
│ │ 預知應檢人配合準備。 │ │
│ │ (四) 測驗場宜另有備用機具以備調│ │
│ │ 換之用。各術科測驗承辦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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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遴聘監評人│ (一) 各職類術科測驗監評人員,悉│ │
│ 員安排工作│ 依本工作手冊丙之拾壹:技術│ │
│ 人員 │ 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監評人員│ │
│ │ 遴聘與責任規定事項辦理。 │ │
│ │ (二) 各職類監評人員由術科測驗承│ │
│ │ 辦單位依前項規定遴聘,應分│ │
│ │ 別將其名冊 (術科表二) 函請│ │
│ │ 勞工處 (局) 同意,並發給聘│ │
│ │ 書。 │ │
│ │ (三) 試務人員、場地管理人員及服│ │
│ │ 務人員以及有關行政人員之設│ │
│ │ 置及其人數,由各術科測驗承│ │
│ │ 辦單位,視職類性質及需要自│ │
│ │ 行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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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通知報檢人│ (一) 術科測驗通知單 (術科表三) │各術科測驗│
│ 員參加術科│ 一律以掛號寄發,可利用報名│承單位 │
│ 測驗 │ 表 (副表) 之通訊名條,以資│ │
│ │ 便捷。 │ │
│ │ (二) 術科測驗通知單內容及附件應│ │
│ │ 包括: │ │
│ │ 1.事由。 │ │
│ │ 2.測驗時間。 │ │
│ │ 3.測驗地點。 │ │
│ │ 4.應攜帶准考證、身分證及本│ │
│ │ 通知單。 │ │
│ │ 5.到達測驗地點之交通工具、│ │
│ │ 時間及路線簡圖。 │ │
│ │ 6.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試│ │
│ │ 場注意事項。 │ │
│ │ 7.已公開之試題、應檢須知及│ │
│ │ 自備工具表等資料。 │ │
│ │ (三) 術科測驗通知單應依試題規定│ │
│ │ 天數於測驗前寄發應檢人員,│ │
│ │ 未規定者,以測驗前十天寄發│ │
│ │ 為原則。應檢人員原則應依照│ │
│ │ 排定之時間報到並參加測驗,│ │
│ │ 否則即視同棄權,已繳交術科│ │
│ │ 測驗費不予退還。惟對事先及│ │
│ │ 時申請改期者,各單位儘可能│ │
│ │ 給予方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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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佈置術科│ (一) 測驗場之佈置至遲應在測驗實│各術科測驗│
│ 測驗場 │ 施前一日完成,佈置事項應包│承辦單位 │
│ │ 括: │ │
│ │ 1.大門口之佈置,如「XX年│ │
│ │ 度XX職類技能檢定術科測│ │
│ │ 驗場」橫幅或標示看板。 │ │
│ │ 2.入口處佈置測驗單位平面圖│ │
│ │ 。 │ │
│ │ 3.入口處至測驗場之路標。 │ │
│ │ 4.測驗門口標示如「XX職類│ │
│ │ 測驗場」。 │ │
│ │ 5.測驗報到處所。 │ │
│ │ 6.應檢須知。 │ │
│ │ 7.術科測驗試場注意事項。 │ │
│ │ 8.測驗起訖時間。 │ │
│ │ 9.設置監評人員工作位置及應│ │
│ │ 檢人員休息區。 │ │
│ │ 10.事先備妥評審用器具及場所│ │
│ │ 。 │ │
│ │ (二) 各職類測驗場內外應有明顯之│ │
│ │ 界限,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測│ │
│ │ 驗場,以利執行監評工作。 │ │
│ │ (三) 各職類測驗機具、設備及工作│ │
│ │ 崗位應有明顯標示及編號,非│ │
│ │ 測驗用之機具等,請儘可能暫│ │
│ │ 時移開。 │ │
│ │ (四) 禁止補習班等人員進入測驗場│ │
│ │ 內販賣或散發宣傳資料。 │ │
│ │ (五) 如有特別規定事項者,儘可能│ │
│ │ 事先公布,避免引起爭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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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進行術科│ (一) 原則上各職類術科測驗實施前│各術科測驗│
│ 測驗 │ ,擔任監評工作人員應先行舉│承辦單位 │
│ │ 行監評協調會就監評注意事項│ │
│ │ 、術科測驗試題、評審標準等│ │
│ │ 事宜進行協商,以溝通觀念,│ │
│ │ 齊一測驗水準及執行尺度等。│ │
│ │ 必要時亦得就測驗場地佈置及│ │
│ │ 機具設備等預為檢查。 │ │
│ │ (二) 術科測驗進行時,應特別注意│ │
│ │ 公正、公平與安全最高原則。│ │
│ │ 術科監評人員互推一人為評審│ │
│ │ 長,評審人員除依規定外不得│ │
│ │ 當場告知應檢人員成績,俾避│ │
│ │ 免產生無謂爭議。 │ │
│ │ (三) 術科測驗實施前三十分鐘為應│ │
│ │ 檢人報到時間,受理報到時應│ │
│ │ 審驗術科測驗通知單、准考證│ │
│ │ 及國民身分證,並核對技能檢│ │
│ │ 定報檢人員報名表 (副表) 。│ │
│ │ (四) 術科測驗時應特別注意之事項│ │
│ │ 應由監評人員事先說明。惟不│ │
│ │ 得作與測驗內涵有關之技能性│ │
│ │ 提示,測驗開始前,並需預留│ │
│ │ 熟悉機具時間。 │ │
│ │ (五) 術科測驗時除監評人員及有關│ │
│ │ 工作人員外,應一律禁止進入│ │
│ │ 測驗場內,以維秩序與安全並│ │
│ │ 應注意防止發生應檢人員夾帶│ │
│ │ 成品或舞弊情事。 │ │
│ │ (六) 術科測驗時如應檢人員發生意│ │
│ │ 外受傷情事時,應立即洽請有│ │
│ │ 關單位有關主管人員並給予最│ │
│ │ 妥善之處置。 │ │
│ │ (七) 術科測驗時,監評人員應依試│ │
│ │ 題評審表及應檢須知等規定執│ │
│ │ 行監評工作,對於須當場評審│ │
│ │ 之成績以不告知應檢人員為原│ │
│ │ 則,俾避免無謂爭議。並應注│ │
│ │ 意將有關事項,填寫於監評成│ │
│ │ 績紀錄表內。 (術科表四) │ │
│ │ (八) 其他規定,悉依術科測驗試場│ │
│ │ 注意事項及試題有關規定辦理│ │
│ │ 。 │ │
│ │ (九) 建築製圖、機械製圖、建築工│ │
│ │ 程管理、勞工安全管理、勞工│ │
│ │ 衛生管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
│ │ 、廣告設計、會計事務、商業│ │
│ │ 計算等職類之術科測驗依「技│ │
│ │ 術士技能檢定術科筆試測驗監│ │
│ │ 場人員須知規定,於考試開始│ │
│ │ 四十五分鐘後,始能出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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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評審成績│ (一) 評審方式及內容,應悉依試題│各術科測驗│
│ 及評審表│ 所附評審表規定辦理,除勞工│承辦單位 │
│ 保存 │ 安全管理、勞工衛生管理、勞│ │
│ │ 工安全衛生管理、建築工程管│ │
│ │ 理、廣告設計、會計事務及商│ │
│ │ 業計算等職類視需集中統一評│ │
│ │ 審外,其餘職類由術科測驗承│ │
│ │ 辦單位依規定方式評審。 │ │
│ │ (二) 各場次測驗成品,應均需於測│ │
│ │ 驗結束後即刻評審完畢,並將│ │
│ │ 成績填入監評成績紀錄表 (術│ │
│ │ 科表四) 。 │ │
│ │ (三) 評審過程尤應避免完全由一位│ │
│ │ 評審評定全部成績,以符客觀│ │
│ │ 、公正之要求。 │ │
│ │ (四) 評審表之記錄應力求詳盡,尤│ │
│ │ 其對不及格原因之記錄不可過│ │
│ │ 份省略,以防事後查詢困難。│ │
│ │ (五) 監評人員應於評審表上簽名並│ │
│ │ 蓋章,如有塗改時,應請塗改│ │
│ │ 人員於塗改處蓋章,以示負責│ │
│ │ 。 │ │
│ │ (六) 同一職類如同時有二個單位以│ │
│ │ 上辦理時,各單位間宜在協調│ │
│ │ 會中充分交換意見,以求評審│ │
│ │ 標準趨於一致。 │ │
│ │ (七) 繳回之測驗試題除保留一份外│ │
│ │ ,其餘即會同有關人員銷燬,│ │
│ │ 並填銷燬單由有關人員簽章後│ │
│ │ 附卷備查。 │ │
│ │ (八) 術科測驗評審後,應自寄發成│ │
│ │ 績通知單之日起保存三個月,│ │
│ │ 逾期得予銷燬或作適當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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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登錄成績│ (一) 各術科承辦單位於測驗結束後│職訓局 │
│ 並檢還報│ ,應依據評審結果依規定格式│ │
│ 檢人員名│ ,登錄術科測驗成績於報檢人│省 (巿) 勞│
│ 冊 │ 員名冊 (學科表二) 函送省 (│工處 (局) │
│ │ 巿) 勞工處 (局) ,惟為縮短│ │
│ │ 發證時效,各術科承辦單位應│各術科測驗│
│ │ 分批函送省 (巿) 勞工處 (局│承辦單位 │
│ │ ) 。 │ │
│ │ (二) 術科測驗成績應以「及格」、│ │
│ │ 「不及格」、「缺考」、「違│ │
│ │ 規」或「未繳費」之印章註記│ │
│ │ 並請確實核對,以免事後更正│ │
│ │ 發生困難,如有更正時應加蓋│ │
│ │ 單位校對章。 │ │
│ │ (三) 術科測驗承辦單位於測驗成績│ │
│ │ 評定後十五天內除正式備文並│ │
│ │ 檢附術科測驗人數統計表 (術│ │
│ │ 科表五) 及報檢人員名冊正本│ │
│ │ 各一份函送原委託單位結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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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寄發成績│ (一) 省 (巿) 勞工處 (局) 於收到│省 (市) 勞│
│ 通知及複│ 術科測驗成績冊後即正式通知│工處 (局) │
│ 查成績 │ 應檢人員 (術科表六) 並將合│ │
│ │ 格人員名冊函送職訓局,甲、│各就業服務│
│ │ 乙、單一級三份,丙級一份。│中心 │
│ │ (二) 應檢人員對測驗成績發生異議│ │
│ │ 欲申請複查時,應於收到成績│各術科測驗│
│ │ 單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勞│承辦單位 │
│ │ 工處 (局) 為之,再轉請各術│ │
│ │ 科測驗承辦單位查閱評審記錄│ │
│ │ 表,將其不及格原因復知省 (│ │
│ │ 巿) 勞工處 (局) 以便簽復應│ │
│ │ 檢人員。 │ │
│ │ (三) 各術科測驗承辦單位,不得受│ │
│ │ 理應檢人申請複查案件並避免│ │
│ │ 直接簽復,更不得將評審表等│ │
│ │ 影印交付應檢人。 │ │
│ │ (四) 應檢人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 │
│ │ 對特殊陳情爭議案件,未能解│ │
│ │ 決時,得轉送職訓局處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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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合格發證│ (一) 省 (巿) 勞工處 (局) 通知應│省 (巿) 勞│
│ │ 檢人員成績時,對於合格人員│工處 (局) │
│ │ 附寄請領技術士證用之劃撥單│ │
│ │ (術科表六-一) ,請合格人│各就業服務│
│ │ 員劃撥證照費。 │中心 │
│ │ (二) 職訓局依據省 (巿) 勞工處 (│ │
│ │ 局) 所送合格人員名冊 (術科│職訓局 │
│ │ 表七、七-一) 或磁片輸入電│ │
│ │ 腦,建立合格人員檔案資料。│ │
│ │ (三) 發證單位收到合格人員請領技│ │
│ │ 術士證劃撥單後,電腦列印技│ │
│ │ 術士證,經驗印後逕寄合格人│ │
│ │ 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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