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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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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處理技術士技能檢
    定學術科測驗偶發事件,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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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考區主任按所遲誤之時間,補足測驗時間: 
 (一) 試題或試卷 (卡) 因試務工作疏失、遲誤於規定時間後發交應檢人
      作答者。
 (二) 試場分配或其他事項錯誤,致應檢人於規定時間後抵達試場,至有
      所遲誤者。
 (三) 學、術科測驗場地、設備等設置不當,經考區主任決定在測驗進行
      中另遷移至適當場所繼續測驗者。
 (四) 術科測驗進行中遇有停電或其他事故,經評審長決定暫時中止測驗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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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依規定之測驗結束時間響鈴,致提前收卷時,應按提前之時間占測
    驗時間之比例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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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遇有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闈場漏裝試題、試題遺失或其
    他重大事故,致不能進行學術科測驗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其為測驗舉行前發生者,應由承辦單位報請主管機關決定,該測驗
      另行擇期舉行時,由承辦單位發布測驗延期公告並通知應檢人。
 (二) 其為測驗進行中發生者,考區主任審視應中止測驗時,應立即通知
      監試 (監評) 人員收回全試卷或工件,其學科測驗或術科採筆試測
      驗之時間不足二分之一者,依前項規定另行擇期舉行;已超過二分
      之一者,不再另行擇期舉行,其應檢人成績計算,依第三條規定辦
      理。術科測驗採實作測驗者,由評審長報請考區主任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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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另行擇期舉行測驗時,以重新命題為原則。但經主管機關確認無洩題
    之虞時,得採用原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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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試題有錯誤、遺漏或印製不清晰,以致無法確切辨明題意,應即由監
    場人員聯繫試務處查證處理,不得逕行更正;其於測驗開始之鈴響後
    四十五分鐘內未及更正或未及告知全部應檢人更正試題者,以該題一
    律給分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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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試卷 (卡) 裁割或污損屬試務工作人員之疏失者,應對該試卷 (卡)
    予以註記,以供閱卷評分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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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應檢人已作答之試卷 (卡) 於測驗後登錄成績前遺失或毀損,致無法
    計算成績者,應由承辦單位報請主管機關專案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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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試題外洩經查明屬實時,涉及洩題之應檢人其成績不予計算,已發證
    者,應繳銷合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者,移送檢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