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充實技能檢定辦理 單位機具設備,特訂定本原則。
二、對配合辦理技能檢定之單位,本局得酌予補助充實辦理技能檢定所需 機具設備經費。所稱辦理技能檢定之單位如下: (一) 政府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 (二) 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高級中等學校。 (三) 縣 (市) 級以上之雇主或勞工團體。 (四) 辦理技能檢定之財團法人。 (五) 其他辦理技能檢定相關單位。 前項所列單位除係申請補助新開發或技術更新之職類或級別者外,其 術科測驗場地應經評鑑合格。
三、補助充實技能檢定設備之優先次序如下: (一) 新開發或技術更新之職類或級別。 (二) 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之職類。 (三) 配合落實技術士證照制度之職類。 (四) 因辦理技能檢定致機具設備損壞而不堪使用者。 (五) 其他經本局認定有補助之必要者。
四、各單位申請技能檢定機具設備補助時,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 申請補助職類現有機具設備概況表。 (二) 擬充實之機具設備表。 (三) 最近三年辦理技能檢定概況表。 (四) 最近三年曾接受本局補助機具設備概況表。 依第三點第四款申請補助者,並應檢附因辦理技能檢定致機具設備損 壞而不堪使用之證明文件。第一項表格分別如附表一至附表四。
五、接受技能檢定機具設備補助之單位,應於核定補助函到達之次日起三 個月內,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所需機具設備之採購,並於完成驗收手續 十五日內,檢附原始憑證及財產增加單或財產清單辦理補助經費之核 銷手續。但審計主管機關同意就地審計時,該原始憑證改為支出明細 表。 前項之財產增加單或財產清單格式分別如附表五、附表六。
六、接受技能檢定機具設備補助之單位,應依核定補助之項目辦理採購。 但為配合辦理檢定需要,須變更採購項目者,應先報經本局核備。
七、接受技能檢定機具設備補助之單位,應將補助購置之機具設備列帳管 理,並於所購設備明顯處噴上補助機關名稱及年度,本局得隨時派員 查驗。
八、接受補助之單位,應接受技能檢定主管機關之委託,辦理該補助職類 之技能檢定。 前項拒絕接受委託之單位,本局得不予受理其後續之補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