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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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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職訓局) 為辦理技能檢定術
    科 測驗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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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評鑑單位及條件:
 (一) 職業訓練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登記或許可設立,領有證書,並設
      有與申請評鑑職類相關訓練班次者。
 (二) 學校: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領有證書,
      並設有與評鑑職類相關科系者。
 (三) 事業機構: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行號設立登記證及營利事業登
      記證,其營業項目載有與申請評鑑職類相關,且其登記資本額在新
      台幣三千萬元、投保勞工保險員工數達一五○人以上者。
 (四) 團體:經許可設立之縣 (市) 級以上同業公會、職業工會等勞資團
      體或全國性財團法人,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其章程所訂任
      務與申請評鑑職類相關者。
 (五) 政府機關或政府輔助設立之法人機構:依政府組織法規設置之機關
      或政府因政策需要輔助設立之法人機構。
    前述申請評鑑單位申請評鑑之場地需為自有,如非屬該單位自有,可
    以租 (借) 用場地替代,並需附二年以上租 (或借) 用場地之租約 (
    或借用同意書) 提出評鑑申請,其經評鑑合格後,證書效期應與該場
    地租約或借用同意書終止日期相同。
    前項場地自有係指申請評鑑單位持有該申請評鑑場所之「土地」、「
    建築物」所有權,但術科測驗在室外進行之職類 (如:測量、重機械
    操作、鋼筋、模板、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等) ,其場地則僅
    指土地所有權。
    同一場地及機具設備不得提供作為兩個以上單位申請評鑑使用。
    對具有獨特性、單一性、就業市場需要性及其證照有法規效用性等特
    定職類,政策需積極辦理卻又無法依前開各款項申請辦理評鑑者,得
    由主管機關專案權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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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評鑑之例外情形:
 (一) 技能檢定術科測驗採筆試進行之職類 (如:商業計算、會計事務、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勞工安全管理、勞工衛生管理) 得不辦理評鑑
      。
 (二) 技能檢定術科測驗須在海上、海下或空中、室外進行之職類,其場
      地得不列入辦理評鑑項目,但其所需機具設備,仍須列入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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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評鑑步驟: 
 (一) 自評:由擬申辦術科測驗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之單位,先依據各職
      類「承辦技能檢定術科測驗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自評表」自行評鑑
      符合後,檢附本要點第三條規定之各項相關文件影本〈如:1.設立
      登記許可或立案證明2.土地、建築物所有權狀 (公立機構得免附)
      3.場地使用租約或借用同意書,連同自評表一式二份備函向職訓局
      提出申請。
 (二) 申請評鑑及實地評鑑期間:每年度每一季之第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並按季或累積一定申請數量後辦理實地評鑑工作,但如因政策性需
      要之職類不在此限。
 (三) 初審:
      1.以書面審查為之,初審通過者列入實地評鑑。
      2.初審不通過者,由職訓局敘明理由併原件退還申請評鑑單位。
 (四) 實地評鑑:經初審通過者,再聘請專家二至三人 (限命題委員及監
      評委員擔任) 前往實地評鑑,評鑑結束後應填列評鑑結果表 (一式
      三聯) ,第一、二聯由職訓局存檔備用,第三聯送申請評鑑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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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格證書之發給及運用:
 (一) 經實地評鑑確定其場地及機具設備均符合規定要件者,列為該職類
      該級別辦理技能檢定術科測驗評鑑合格單位,由職訓局核發「技術
      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承辦單位合格證書」,評鑑證書應載明申請評
      鑑單位全銜、職類名稱、級別及檢定崗位數等;場地非自有者,則
      配合使用期限載明證書有效期限。
 (二) 經評鑑合格者,由職訓局提供推動辦理術科測驗單位作為洽定術科
      測驗承辦單位之依據。
 (三) 評鑑職類之技術士技能檢定試題有重大修訂,需配合大幅更動評鑑
      自評表時,職訓局將於適用該新試題年度前半年函送新訂之場地及
      機具設備評鑑自評表,請各承辦單位重新提出評鑑申請,未提出申
      請者原已核發之合格證書,自適用新試題之年度起失效。
 (四) 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自評表如變動不大時,職訓局得通知原合格單
      位在限期內自行調整並填報調整情形,職訓局不另派員評鑑,其未
      依限填報者,原已核發之合格證書自動失效。
 (五) 申請評鑑單位業務性質特殊經專案核准者,得以其經專家評鑑確定
      之檢定崗位數發給合格證書,不受評鑑自評表所訂每場最少辦理人
      數之限制,但其合格證書上應加蓋「限於專案檢定專用」之戳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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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格證書之取消: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取消並追繳其合格證書。
 (一) 所提供申請評鑑之資料、文件,經查明虛偽不實者。
 (二) 場地及機具設備毀損或變更用途,致已無法辦理術科測驗者。
 (三) 場地經建管、環保、消防或安全衛生單位檢查不符相關規定,經主
      管機關查處有案者。
 (四) 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政府權責機關委託辦理術科測驗者。
 (五) 經查明未依本要點第六條第 (四) 限期內調整所需場地及機具設備
      者。
 (六) 違反本要點第三條第四項「同一場地及機具設備不得提供作為兩個
      以上單位申請評鑑使用」之規定者。
 (七) 違反職訓局所訂相關法規及政府其他相關規定,情節重大者。
    前項第 (二) 、 (三) 款應由評鑑合格單位主動函知職訓局,否則因
    此而衍生之責任應由該評鑑合格單位負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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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停止受理申請評鑑之原則:申請評鑑之職類級別最近三年術科測驗參
    檢平均人數與評鑑合格單位檢定容量之比較,如現有之合格單位每年
    平均辦理場次低於五場次者,職訓局得停止受理該職類評鑑申請。但
    基於地區性特殊考量或政策性需要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