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職掌與義務:
(一) 裁判長:
1.全國技能競賽、模擬賽、選拔賽及國際技能競賽等試題之命製。
2.參加國際技能競賽選手訓練計畫之擬定與指導。
3.裁判人選之推荐。
4.協助競賽場及選手培訓單位對設備、器材之洽借。
5.協助本會情商贊助單位,提供參加國際賽選手之訓練材料、裝備
及生活費等。
6.出席本會所召開之各種會議。
7.審查全國技能競賽各職類選手成績,並作成優、缺點建議表,供
大會參考。
8.兼任本會技術委員會委員。並視情況需要,兼任我國參加國際技
能競賽之國際裁判。
(二) 裁判:
1.與裁判長共同評定全國技能競賽參賽選手之成績。
2.競賽期間、協助裁判長解答選手技術上之所有問題。
3.競賽過程中對選手操作之優、劣點應詳實紀錄,提供裁判長作建
議或講評之用。
4.裁判長因故缺席時,得由裁判長指定裁判暫代裁判長職務。如裁
判長因故無法指定時,則由技術委員會召集人指定裁判暫代裁判
長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