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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維護外國人人身安全,避免外國人遭受性侵害,並強化相關業
    務單位之聯繫與分工,維護其相關權益,訂定本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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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處理原則適用對象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
    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以下簡稱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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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性侵害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通報及處理程序等規定,各單位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侵害犯罪
      防治法施行細則等法令規定處理。
(二)涉及外國人相關單位業務聯繫與分工,依本處理原則辦理。
(三)涉及外國人、雇主之權益或罰責,依就業服務法、雇主聘僱外國人
      許可及管理辦法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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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六條規定,設立
    性侵害防治中心,並協調相關機關辦理下列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
    害人權益事項:
(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
(三)協助被害人就醫診療、驗傷及採證。
(四)協助被害人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法律諮詢及服務。
(五)協助被害人辦理居留證延期。
    外國人在臺工作,尚涉及其在臺工作權益及勞資爭議等事宜,對於遭
    受性侵害之外國人,各直轄市、縣(市)勞動主管機關應協助下列事
    項:
(一)安排外國人轉換雇主或返國。
(二)處理勞資爭議。
    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規定,保護機構及分會可協助之偵
    查、審判中、審判後之必要協助及其他保護措施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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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國人遭受性侵害時,除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一條所規定之責任通
    報人員依法通報外,下列單位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立即向當
    地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各直轄市、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或 113  保護專線:外國人遭
      性侵害,逕向各直轄市、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申訴及求助,或
      逕撥打二十四小時服務之 113  保護專線,即轉由外國人所在地之
      性侵害防治中心受理。
(二)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或 110  全國報案專線:外國人遭性
      侵害,可逕向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申訴報案,或逕撥打
      110 全國報案專線,即轉由外國人所在地之警察局受理,該受理警
      察局立即向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三)各直轄市、縣(市)醫院、診所等醫療單位:醫事人員立即向當地
      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四)各直轄市、縣(市)移工諮詢服務中心:外國人遭受性侵害,可向
      當地移工諮詢服務中心或撥打各直轄市、縣(市)移工諮詢服務中
      心服務專線提出申訴,該中心立即向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至
      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五)各外國人母國駐華機構:外國人遭受性侵害,可向各外國人母國駐
      華機構或逕撥打該等機構專線提出申訴,該等機構立即向當地性侵
      害防治中心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六)各外國人安置單位:外國人遭受性侵害,可向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
      署(以下簡稱勞發署)備案之各外國人安置單位或逕撥打該等單位
      專線尋求協助,該等單位立即向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至遲不
      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七)勞動部設置之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外國人遭受性侵害,可向
      該專線提出申訴,該專線立即通報性侵害防治中心,至遲不得超過
      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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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直轄市、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結合當地勞動主管機關、警察機
    關、外國人母國駐華機構等單位行政資源,協辦相關勞工事務,並配
    合下列事項:
(一)各直轄市、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於受理外國人性侵害通報案
      件後,應依權責指派社工人員直接協助被害外國人,提供相關保護
      措施,並徵詢外國人需求及意願後,洽請各直轄市、縣(市)勞動
      主管機關協助被害外國人翻譯、緊急安置、法律諮詢及服務、訟訴
      補助、安排外國人轉換雇主或返國及處理勞資爭議等事宜,以保障
      外國人人身安全及相關權益。
(二)為使勞發署掌握各直轄市、縣(市)外國人遭受性侵害情形,由衛
      生福利部定期(按季)提供外國人性侵害案件統計數據予勞發署,
      以利該署分析及研議外國人管理措施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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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加強相關單位業務聯繫及處理外國人性侵害案件責任明確,各直轄
    市、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勞動主管機關、警政主管機關、衛生
    主管機關、外國人母國駐華機構、外國人安置單位、私立就業服務機
    構及勞發署等單位配合辦理下列主、協辦事項。
(一)就醫診療:
      1.主辦:視遭受性侵害外國人需求,由社工人員協助陪同前往醫院
        、診所進行一般或緊急醫療(主辦單位:各直轄市、縣(市)性
        侵害防治中心)。
      2.協辦:外國人醫療費用不足協助處理(協辦單位:外國人母國駐
        華機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二)驗傷:
      1.主辦:視遭受性侵害外國人需求,由社工人員協助驗傷(主辦單
        位:各直轄市、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
      2.協辦:協助翻譯(協辦單位:各直轄市、縣(市)移工諮詢服務
        中心、外國人母國駐華機構、外國人安置單位)。
(三)報案、採證:
      1.主辦:視遭受性侵害外國人需求,由社工人員陪同前往至各直轄
        市、縣(市)警察局報案、陪同偵訊,各直轄市、縣(市)警察
        局依規定進行偵訊、製作偵訊筆錄、協助驗傷、採證,並將驗傷
        證明、證物等移送法辦(主辦單位:各直轄市、縣(市)性侵害
        防治中心、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2.協辦:
     (1)協助翻譯(協辦單位:各直轄市、縣(市)移工諮詢服務中心
          、外國人母國駐華機構、外國人安置單位)。
     (2)於偵查期間,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配合提供回復確認是
          否受理偵辦及偵結移送情形公文書予各直轄市、縣(市)勞動
          主管機關,俾該單位轉送勞發署據以辦理外國人轉換雇主(協
          辦單位: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四)心理治療、輔導:
      1.主辦:指派社工人員協助進行心理治療或輔導(主辦單位:各直
        轄市、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
      2.協辦:協助翻譯(協辦單位:各直轄市、縣(市)移工諮詢服務
        中心、外國人母國駐華機構、外國人安置單位)。
(五)緊急安置:
      1.主辦:依遭受性侵害外國人之意願提供緊急安置或協調各直轄市
        、縣(市)勞動主管機關協助安置(主辦單位:各直轄市、縣(
        市)性侵害防治中心)。
      2.協辦:各直轄市、縣(市)勞動主管機關得協助安置或由外國人
        安置單位協助被害人安置事宜,並依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
        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
        要點第八點規定之通報程序辦理(協辦單位:各直轄市、縣(市
        )勞動主管機關、外國人安置單位、外國人母國駐華機構)
(六)法律諮詢及服務:
      1.主辦:提供法律訟訴、諮詢及經費補助等事宜(主辦單位:各直
        轄市、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
      2.協辦:
     (1)協助提供法律諮詢、陪同出庭、翻譯、聘請義務律師及補助律
          師費用、訴訟費用等事宜,或轉介各地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
          護協會提供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法律協助或扶助(協辦單
          位:各直轄市、縣(市)移工諮詢服務中心、外國人母國駐華
          機構、各地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2)依外國人意願協助代辦民事賠償事宜(協辦單位:外國人母國
          駐華機構)。
(七)其他事宜:
      1.主辦:
     (1)提供醫療、心理復健費用補助等事宜。(主辦單位:各直轄市
          、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
     (2)協助聯繫外國人家屬(主辦單位:外國人母國駐華機構、私立
          就業服務機構)。
     (3)派員慰問及致贈慰問金(主辦單位:勞發署、各直轄市、縣(
          市)勞動主管機關、外國人母國駐華機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
     (4)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規定可提供之其他保護措施
          (主辦單位:各地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性侵害案件屬非告訴乃論罪,在未偵訊完成前或起訴仍有出庭之必要
    ,各相關單位不得有使該外國人與雇主或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
    親屬(以下簡稱雇主)私下和解或逕自安排該外國人返國等情事。為
    妥善處理協助該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安排其返國等事宜,各直轄市、縣
    (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勞動主管機關、警政主管機關、外國人母國
    駐華機構、外國人安置單位等,依規定配合辦理。
(一)安排外國人轉換雇主:
      1.主辦:
     (1)遭受性侵害外國人如有轉換雇主需要,各直轄市、縣(市)勞
          動主管機關檢送雇主承認犯罪行為文件,或經直轄市、縣(市
          )政府依職權認定雇主有犯罪行為之虞之相關文書,或檢察官
          起訴書。尚在偵查期間,需檢送警察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之
          移送書或其證明公文書、及經受害外國人單方主張與雇主終止
          勞動契約之書面通知(如存證信函)及已送達雇主之證明文件
          (如存證信函回執聯)等相關資料送勞發署辦理外國人轉換雇
          主(主辦單位:各直轄市、縣(市)勞動主管機關)。
     (2)勞發署依上述資料據以核處外國人轉換雇主事宜,另於電腦註
          記暫予管制該雇主外國人申請案,俟法院判決雇主無罪或不起
          訴處分時,檢具相關證明後始解除申請外國人管制(主辦單位
          :勞發署)。
      2.協辦:為利於勞動主管機關處理遭受性侵害外國人轉換雇主所需
        ,各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配合回復確認是否受理偵辦及偵
        結移送情形予各直轄市、縣(市)勞動主管機關(協辦單位:各
        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
(二)協助人口販運被害人申請工作許可:
      1.主辦:
     (1)遭受人口販運性剝削侵害之外國人,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
          ,獲內政部移民署核發居留許可或已持有合法有效之居留許可
          者,可由各外國人安置單位協助外國人檢附申請書、未逾效期
          之臨時居留許可或合法有效之居留許可影本、足資證明經司法
          警察機關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文件影本等資料,送勞發署
          申請核發工作許可(主辦單位:外國人安置單位)。
     (2)勞發署依上述申請資料據以核發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工作許可事
          宜,並副知內政部移民署(主辦單位:勞發署)。
      2.協辦:已獲核發工作許可之人口販運被害人,其合法有效之居留
        許可如經廢止,內政部移民署應通知勞發署(協辦單位:內政部
        移民署各地服務站)。
(三)廢止雇主許可:雇主對其聘僱之外國人,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
      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經警察機關移送、檢察機關起訴或司法機關
      一審判決有罪者,勞發署應依法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主
      辦單位:勞發署)。
(四)安排外國人返國:
      1.主辦:外國人經司法機關偵查終結,無配合須經司法程序出庭之
        必要,而有返國意願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勞動主管機關
        安排返國事宜(主辦單位:各直轄市、縣(市)勞動主管機關)
        。
      2.協辦:協助安排外國人返國事宜(協辦單位:外國人母國駐華機
        構、外國人安置單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五)勞資爭議處理:處理外國人與雇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間之薪資、
      服務費、借款、儲蓄金、所得稅等勞資爭議事宜(主辦單位:各直
      轄市、縣(市)勞動主管機關)。
(六)雇主涉嫌違反刑事罰部分:依刑法第二二一條規定,性侵害犯罪屬
      非告訴乃論罪,經移送偵辦後,依刑事訴訟結果處分雇主或其他加
      害人(主辦單位:法院)。
(七)雇主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部分:
      1.法院未判決前,勞發署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送雇主承認
        犯罪行為文件或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職權認定雇主有犯
        罪行為相關文書,或檢察官起訴書,或警察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偵
        辦之移送書或其證明公文書,及經受害外國人單方主張與雇主終
        止勞動契約之書面通知(如存證信函)及已送達雇主之證明文件
        (如存證信函回執聯)等相關資料,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九條第
        四款規定,不可歸責於外國人之理由,同意外國人轉換雇主,並
        於電腦註記暫予管制該雇主後續外國人申請案。另可依雇主承認
        犯罪行為文件或檢察官之起訴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主
        辦單位:勞發署)。
      2.經法院判決雇主確定違法後,依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
        第一項第十六款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之規定,及
        依法廢止雇主許可,並依違反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二十八條規定,不予同意雇主後續外國人申請案。(主辦單位:
        勞發署)。
      3.經法院判決雇主不起訴處分或無罪,由雇主檢具法院判決文書等
        相關文件,勞發署據以解除其申請外國人管制,並同意辦理後續
        外國人申請案(遞補、招募外國人許可等)。另該外國人尚未轉
        換雇主,並仍在臺者,應予廢止其得轉換雇主之同意函,並令其
        返國,又該外國人轉換雇主,取得聘僱許可者,應廢止其許可,
        並令其返國(主辦單位:勞發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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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衛生福利部應推展外國人性侵害防治宣導工作,增強外國人對性侵害
    求助管道及權益維護之認識。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協調轄內勞動主管機關與性侵害防治中心
    密切合作,推廣外國人性侵害防治宣導工作。
    勞發署應推展外國人性侵害防治宣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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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處理原則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