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附則:
(一) 受獎助研編之訓練教材,應參照單元式訓練方法及編序教學法,
由淺入深循序漸進之方式編製。
(二) 受獎助研編或編譯出版之訓練教材,其著作權依著作權法之規定
。受獎助單位並應與著作人訂約,使本局有權出版、翻譯,以及
發行本局出版之教材。
(三) 受獎助編印之教材,如經發覺為抄襲,由本局通知受獎助單位或
其他相關單位處置,並追回稿酬。
(四) 受獎助編印之教授,封面應註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補助 (機構全銜) 編印 (編譯) 」字樣,內頁亦請列表註明召集
人、主編、助編、審查委員之姓名、職稱與服務單位。
(五) 未能依申請獎助之計畫進度完成研訂工作者,經本局認定無法繼
續完成時,接受獎助單位應無條件退還已具領之全部費用,並中
止其向本局申請獎助研究發展教材三年;但因特別原因致無法依
計畫進度完成研訂工作,得於原訂完成期限前一個月報經本局同
意後,延長完成期限,惟以一次為限。
(六) 未能依申請獎助計畫完成期限或本局同意之延長完成期限完成交
驗者,本局得訂三十日以下期限催告,逾期仍未完成者,本局得
按日扣減獎助經費總金額千分之一,並中止其向本局申請獎助研
究發展教材一年,對於超過當會計年度仍未能完成者,本局得視
同其已無法繼續完成,並依附則第五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