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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
一、依據:行政院臺七十九勞字第一○三一一號函核定「加強公共職業訓
    練機構輔導工作措施」。
2
二、目的:觀摩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輔導工作經驗,溝通輔導工作觀念,以
    強化受訓學、輔導工作,改進輔導技巧,落實輔導績效。
3
三、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4
四、協辦單位:
 (一)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二) 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 省 (市) 政府勞工處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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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執行單位:各公共職業訓練機構。
6
六、實施方式:
 (一) 每年定期舉辦一次,由各公共職業訓練機構輪流承辦觀摩會活動。
       (如附表)
 (二) 實施內容包括輔導業務觀摩、分組討論、綜合座談、個案實例研討
      、專題演講等。
 (三) 經費由主辦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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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職業訓練機構辦理學員輔導工作觀摩會輪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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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承        辦        單        位│備            註│
      │序│                                │                │
      ├─┼────────────────┼────────┤
      │1│本局中區職訓中心                │八十九年度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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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青輔會青年職訓中心              │                │
      ├─┼────────────────┼────────┤
      │3│本局台南職訓中心                │                │
      ├─┼────────────────┼────────┤
      │4│退輔會訓練中心                  │                │
      ├─┼────────────────┼────────┤
      │5│本局南區職訓中心                │                │
      ├─┼────────────────┼────────┤
      │6│台北市職訓中心                  │                │
      ├─┼────────────────┼────────┤
      │7│本局泰山職訓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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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東區職訓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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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本局北區職訓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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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高雄市職訓中心                  │                │
      ├─┼────────────────┼────────┤
      │11│本局桃園職訓中心                │                │
      ├─┼────────────────┼────────┤
      │12│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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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中華職訓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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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七、本要點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