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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因應產業升級及服
    務業發展之需要,擴大辦理在職人員進修訓練,提升生產力及服務業
    之服務品質,充分運用現有各公共職業訓練機構設施與師資,提供在
    職技術人員、服務業從業人員之進修訓練、第二專長訓練、轉業訓練
    、技術士技能檢定訓練等機會,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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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構擬訂訓練計劃之原則及程序如左:
 (一) 職類班別之選擇,以配合產業自動化,輔導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
      事業單位及勞工需求殷切之項目為優先,對從業人員進修意願需求
      高之班別,並可優先增加班次。
 (二) 請將全年度訓練計畫,依格式,於招生前一個月報送本局,於核備
      後辦理之。如為保持年度內開班之彈性,可以分階段提出訓練計畫
      。
 (三) 各單位所報訓練計畫內之班別,(1) 屬在職人員進修訓練課程綱要
       (以下簡稱本鋼要) 所訂之班別或以前已核定實施有案之班別,請
      依該班別之名稱、時間、內容辦理。(2) 屬新增開辦或調整內容超
      過一半以上之班別,請參照本綱要格式擬提綱要一種,併同該班之
      第一次訓練計畫報本局核准後實施。
 (四) 在年度內已核准開辦之班次,如因訓練需求增加招訓人數或增開班
      次而不及先行報核者,為免影響招生作業,得自行決定辦理,其所
      需費用,先自己核定之總經費內均支;如有不足,報請本局撥補,
      並同時報送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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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訓練經費之核撥及編列標準: 
 (一) 本局所屬中心及接受本局委辦訓之各單位,其辦理訓練所需之經費
      ,由本局年度預算核撥支應。本局於年度開始前,視各單位辦理訓
      練之容量及能力,作一原則性之預算分配,以利各機構研訂訓練計
      畫辦理。各機構如需增加訓練班次、人數與經費額度,可以個案方
      式再向本局申請。
 (二) 訓練預算之編列,請依格式填編,並請與前述二之 (二) 之開班計
      畫表一併報局,各項費用之編列標準如左:
      1.行政管理費用–辦理本項訓練所需之加班費等人事費用。
      (1) 基本費用–每單位全年度補助新台幣 100,000  元 (所開班次
          未滿五班者,依其比例遞減之) 。
      (2) 依訓練人數編列之行政管理費用,按學員人數、訓練時間,併
          入學雜費計算編列。
      (3) 非屬政府機關設立或非政府經費支應營運之公共職業訓練機構
          ,於接受委託辦理本項訓練時,其行政管理費按委訓費用總額
          的百分之十五計列。
      2.學雜費–以每人每小時七元之標準列 (其中二元屬行政管理費 (
        2)  之部份) 。
      3.材料費–已核定並訂有訓練課程綱要者,依其所訂之材料費標準
        列支,如屬新辦班次者請參照相關訓練職類之材料費標準估列。
      4.鐘點費–
      (1) 課程安排夜間、例假日實施,由本單位人員兼任,或外聘教師
          講授者,其鐘點費比照當期高工 (職) 鐘點費標準辦理,如外
          聘教師具有教授、副教授或講師資格擔任者,其鐘點費比照大
          專院校教授、副教授、講師鐘點費標準辦理。
      (2) 日間上班時間內上課,由本單位內人員兼任者,依照本局訂頒
          之接受委託訓練鐘點費支給標準辦理,如為外聘者,則比照三
           (二) 4之 (1)  有關標準辦理。
      (3) 各班次訓練人數在十六人以上 (含十六人) 者,其術科得視需
          要安排兩位訓練師一同擔任。
 (三) 訓練預算經核定後,請依實際需要分階段檢附收據,向本局申請撥
      付。
 (四) 各該班次訓練結束後,應於訓練結束後一個月內依規定檢送原始支
      出憑証報本局核銷。
 (五) 學員自行負擔費用部分,以學雜費、材料費兩者總數之二分之一、
      另附加鐘點費每人每小時十元計列,於開訓前向學員收繳,並依規
      定辦理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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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配合措施:
 (一) 各單位辦理之班次應公開招生,招生簡章、海報、公告等事宜,由
      各單位自行辦理。
 (二) 各單位之招生訊息,得由本局統籌協調行政院新聞局安排於電視、
      廣播電臺插播,各單位可依格式填列、於招訓之日前一個月送達本
      局。如有異動,並請立即電知本局更改。
 (三) 各單位實際開訓人數及結訓人數,應按月彙報本局二份 (請按受訓
      學員異動表填報) 。
 (四) 各單位應不定期邀請轄區內各行業的事業主及勞工團體舉行座談,
      加強宣導,並掌握事業主及在職從業人員對各項在職人員進修之需
      求與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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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自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起修正核定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