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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我國海外職業訓練技術合作計畫 (民國 79 年 11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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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計畫緣起 
一、提供我國辦理職業訓練經驗,協助開發中國家加強培訓技術人力,提
    升其工業水準,繁榮其經濟,並藉以加強我國與開發中國家之外交及
    實質關係,提升我國際聲譽與地位。
二、我國為加強國際經濟合作,共謀經濟發展,已設立海外經濟合作發展
    基金。
三、近年來,諸多開發中國家辦理職業訓練,要求我國代訓其技術人力或
    協助其設置職業訓練中心,而我國推行職業訓練有年,已具良好基礎
    與經驗,實施本計畫可繼我國農業技術援外,開創職業訓練國際合作
    新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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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計畫目標
一、運用我國辦理職業訓練之經驗及職業訓練中心、學校、學術機構、事
    業機構等之訓練設施、師資及專家,為開發中國家代訓職業訓練師資
    等技術人力,增進雙方合作關係。
二、贈送開發中國家訓練器材設備,協助其充實職業訓練設施,辦理職業
    訓練,促進其經濟發展,擴展雙方經貿關係。
三、協助開發中國家規劃設立職業訓練中心,並提供技術指導或貸款,提
    升其訓練水準,強化雙方實質關係。
四、推展我國與受援國家間之職訓專家及主管人員相互觀摩訪問,促進雙
    方合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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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辦理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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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實施原則 
一、本計畫職業訓練技術合作案,由我國駐外單位接受申請後函報外交部
    ;外交部研提意見,將該申請案送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同時副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職業訓練規劃及
    執行擬具意見,供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審定受援國家名
    單及職業訓練項目之參考;申請案於審定後,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
    籌規劃督導執行。
二、初期運用現有職業訓練中心、學校、學術機構及事業機構辦理,並於
    適當時機再研究設置專責機構策劃執行。
三、初期以工業職類之職業訓練師資訓練為主,嗣後再擴展至其他行業及
    其他技術人力之訓練。
四、本計畫所需經費,除受援國家自行負擔者外,由我國負擔為原則。
五、本計畫核定實施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其他援外工作單位應相互聯
    繫配合,以整合資源發揮總體力量。
六、為執行本計畫,必要時得派員至受援國家實地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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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實施項目 
一、代訓技術人力
 (一) 以職業訓練師資訓練為對象。
 (二) 職業訓練師資之訓練期限,以一個月至半年為原則,實際訓練期限
      ,視訓練對象、訓練目標等因素決定。
 (三) 受訓學員在我國受訓期間之訓練費、膳宿費、交通費及醫療保險費
      等費用標準,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參照現行規定標準,會同有關單
      位訂定之。
 (四) 訓練教學期間,得視需要配置翻譯及管理人員,並協助解決受訓學
      員之生活及其他相關問題。
二、援助訓練設備
 (一) 受援國家提出申請援助訓練後,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有關單位
      研擬援助訓練設備項目、數量及實施計畫,提經海外經濟合作發展
      基金管理委員會同意後,依有關規定辦理採購及運送事宜。
 (二) 設備費用及到岸運費由我國負擔。
 (三) 得應受援國家之要求,派員前往協助安裝設備,指導操作。
 (四) 要求受援國家使用單位定期填報援助設備使用情形。
三、協助設立職業訓練中心
 (一) 受援國家對職業訓練之需要達到一定程度時,得協助其在當地設立
      職業訓練中心。
 (二) 受援國家提出申請協助設立職業訓練中心計畫後,由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會同有關單位就可行性及效益分析提出意見,提經海外經濟合
      作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原則同意後,再規劃具體執行計畫及其所需
      經費,復提經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由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與受援國家簽訂合約執行。
 (三) 前項合約重要內容:
      1.土地及房屋建築,由受援國家負責,我國提供職業訓練中心之規
        劃服務。
      2.主要訓練設備,由受援國家自行購置或向我國申請贈與。
      3.派遣指導專家,在當地之住宿、交通及醫療保險費用,由受援國
        家提供;往返機票、日支生活費及保險費,由我國負擔。
 (四) 就合約中我國應履行之項目,擬訂細部作業計畫執行。
 (五) 視個案需要,提供技術指導;必要時,並得由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
      金提供貸款籌建職業訓練中心。
四、加強職業訓練交流
    受援國家有關人力訓練及職業訓練機構之中、高層行政管理人員,得
    申請或應邀前來我國觀摩訪問,期間以七天至十天為原則,實地瞭解
    我國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輔導等狀況;我國亦得派遣專家前往
    考察、評估、指導或擔任顧問工作,經費均由我國負擔。此項交流計
    畫,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擬訂,提經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管理委員
    會同意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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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經費預算 
    本計畫所需各項援外經費,由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支應;一般行政
    費用,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配合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