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實施原則
一、本計畫職業訓練技術合作案,由我國駐外單位接受申請後函報外交部
;外交部研提意見,將該申請案送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同時副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職業訓練規劃及
執行擬具意見,供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審定受援國家名
單及職業訓練項目之參考;申請案於審定後,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
籌規劃督導執行。
二、初期運用現有職業訓練中心、學校、學術機構及事業機構辦理,並於
適當時機再研究設置專責機構策劃執行。
三、初期以工業職類之職業訓練師資訓練為主,嗣後再擴展至其他行業及
其他技術人力之訓練。
四、本計畫所需經費,除受援國家自行負擔者外,由我國負擔為原則。
五、本計畫核定實施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其他援外工作單位應相互聯
繫配合,以整合資源發揮總體力量。
六、為執行本計畫,必要時得派員至受援國家實地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