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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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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條。
 (二) 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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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提供身心障礙者個別化、專業化的就業服務,以協助其在社區中順利
    就業,俾提昇其生活品質與生命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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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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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協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局屬就業服務中心 (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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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執行單位:經主辦單位核定委託辦理之專案機構、團體及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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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實施要領:
 (一) 執行單位應擬訂社區化就業服務計畫,並提供督導協助就業服務員
       (以下簡稱就服員) 推動辦理本項專案服務工作。
 (二) 服務方法與內容:
      1.運用社會個案工作、職業輔導評量及職務再設計專業方法,辦理
        身心障礙者個別化、專業化就業服務,輔導其適性就業。
      2.運用個別督導、團體督導、同僚團體督導、個案諮詢等專業督導
        、諮詢工作方法和技巧,強化就服員專業知能與方法,提昇身心
        障礙者就業服務品質。
      3.加強結合相關褔利、就業、職訓等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
        個案轉介及管理制度。
      4.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後之訪視輔導及工作訓練,有效協助其適應
        就業。
      5.運用「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暨職業重建服務資訊管理系統」,詳
        實填列社區化就業服務表格,並作完整個案服務紀錄。
 (三) 服務對象:
      1.有就業意願之身心障礙者。
      2.經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轉介者。
      3.經直轄市、縣 (市) 勞工主管機關依據「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服
        務實施要點」辦理轉介者。
      以上服務對象不含各執行單位接受各級行政機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
      之在訓學員,但結訓前一個月者,不在此限。
 (四) 服務案量標準:
      1.每一就服員每年至少應服務三十人,其中支持性就業服務十五人
        ,內含新開案六至九人,成功就業四至六人。成功就業者應能穩
        定就業達三個月,並由就業服務員追蹤輔導三個月。前述三十人
        之服務人數部分,係指個案經開案後 (完成表 2-1、2-4)  ,在
        年度內仍有持續服務事實,且明確紀錄於表 OC 者。支持性就業
        服務部分應至少完成工作手冊之表 0C、表 2-1 、表 2-4、表 3
        -1、表 3-2  及表 4-1。
      2.所稱支持性就業服務係指對無法在職場獨立作業之個案提供至少
        二週至三個月 (為原則) 之密集輔導。
      3.執行單位工作項目與服務內容應包含下項事項:
      (1) 就業機會開發之環境分析、工作分析。
      (2) 發展職業重建計畫。
      (3) 案主/工作配對檢核及擬訂案主就業服務計畫。
      (4) 工作適應能力訓練之工作流程分析、職務分析與就業服務紀錄
          。
      (5) 追蹤輔導。
      (6) 成果彙報。
 (五) 未達前項服務案量標準之執行單位,將列入下年度核定委託參考。
 (六) 執行單位應依據本計畫實施要領訂定推動社區化就業服務計畫,其
      內容包含機構介紹、人員配置及推動支持性就業現狀、實施方式、
      未來發展與預期績效等,並應於每年十二月前函報主辦單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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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遴用標準:依照「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
    」規定辦理。
 (一) 就服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經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考試及格領有證書者,或具合格特殊
        教育教師資格領有證書者。
      2.大專院校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特殊教育、心理輔導、復健等相
        關科系所畢業者。
      3.大專院校非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特殊教育、心理輔導、復健等
        相關科系所畢業,從事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滿一年,工作績優,
        且經專業訓練滿八十小時,或經專業訓練滿一百六十小時者。
      4.高中職畢業,從事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滿二年,且完成身心障礙
        者就業服務專業訓練滿二百四十小時者,或高中職畢業,經身心
        障礙者就業服務專業訓練滿四百小時者。
      訓練時數未達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規定時數者,得遴用為身心障
      礙者就業服務助理員 (以下簡稱就服助理員) ,惟應經公開徵選三
      次後仍無法在期限內遴聘符合資格之就服員時進用,且該名就服助
      理員必須在專業人員之指導下,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業務。
      備註:前開所稱「未達規定訓練時數」,係指至少受過四十小時 (
      含) 以上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相關訓練,但未達第三款或第四款
      之規定時數。
 (二) 就業服務督導員:
      1.具備本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研究所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
        滿三年以上,其中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工作至少滿一年。
      2.具備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大專以上學歷,或第三款之資格且修畢規
        定之推廣教育專業學程,從事身心障礙就業服務工作滿三年,或
        從事相關工作滿五年者。
      3.具備本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資格,修畢規定之推廣教育專業學程,
        且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工作滿六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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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補助標準、撥付及核銷:
 (一) 就服員薪資:大專以上每人每月新台幣 (以下同) 三○、六一三元
      ,碩士學位每人每月三五、○○三元,年終獎金依公務人員年終獎
      金核發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 就服助理員薪資:高中職畢業者每人每月二二、五六五元,大專以
      上者每人每月二四、四一一元。
 (三) 健保費、勞保費 (含就保及職災保險) 及勞退金:投保單位負擔之
      額度。
 (四) 行政管理費:含影印費、郵費、交通燃料費、電話及網路費、出差
      交通費、文具費及雜費,額度以執行單位就服員全年度總薪資百分
      之十計之。如執行期間遇就服員因故無法執行本案,行政管理費依
      就服員實際在職月數核計之。
 (五) 經費由主辦單位按季撥付執行單位,執行單位按季掣據請款及檢送
      經費支出明細表、經費原始憑證送主辦單位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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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訓練與進修:
 (一) 有關就服員及督導員之職前、在職訓練,由主辦單位規劃辦理。
 (二) 執行單位應適時為就服員辦理相關專業訓練,強化基礎知能。
 (三) 執行單位應充實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相關專業圖書資料,以利進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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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輔導與評鑑:
 (一) 主辦單位將聘請輔導委員成立輔導團,按季前往執行單位訪視瞭解
      辦理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服務情形,提出具體意見並作成紀錄,
      供執行單位參考改進。
 (二) 執行單位應配合輔導委員之輔導訪視,依照輔導委員所提之意見改
      善,並應彙整輔導委員訪視紀錄,簽陳單位主管核閱。
 (三) 主辦單位依據「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服務專案單位業務評鑑計畫
      」每年十月底前辦妥評鑑,經評鑑結果為甲等者將獲頒獎狀並得於
      下年度免接受評鑑,繼續辦理;評鑑乙等者得於下年度繼續辦理;
      評鑑丙等者於限期內經輔導改善者得繼續辦理;評鑑丁等者停止辦
      理本計畫,且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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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 執行單位之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應明列有辦理就業促進之事項。
   (二) 執行單位應明列社區化就業服務項目、設置專責窗口及聯絡方式
        ,教養院、機構團體或學校等執行單位服務對象非現有院生、會
        員或該校學生,應以社區內身心障礙人士為主或相關單位之轉介
        ;倘執行單位同時接受其他單位之補助,服務案量應予區隔。
   (三) 執行單位就服員應專職本案服務工作,不得兼任其他職務。如就
        服員因故離職,應於十五日前報送主辦單位核備,並於三個月內
        補足該員額。
   (四) 就服員離職所遺職缺得推薦符合遴用「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標準人員遞補並函報主辦單位核備;
        如未能遞補,補助款項應依規定繳回。
   (五) 就服員因不可抗力等情事,未能執行職務,執行單位應主動調配
        人力至就服員復職為止,以持續推動本項工作。
   (六) 就服員如未能依規定執行或專職本項工作,執行單位應退還該就
        服員之補助款項。
   (七) 執行單位應依主辦單位補助之就服員薪資標準撥付予就服員,如
        未能足額支付,應繳回多餘之補助款項。
   (八) 執行單位應與主辦單位簽訂契約書 (如附件) ,並確實遵守。
   (九) 執行單位應隨時依社區化就業服務工作表格詳實填列,並作完整
        個案紀錄,表 0C 併同核銷憑證按季送主辦單位,工作表格表 6
        -1  及表 6-2  於次月十日前彙送主辦單位及所屬轄區之就業服
        務中心,並於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撰寫年度工作成果報告 (含就
        業機會開發及輔導個案之姓名、工作地點、工作性質以及輔導個
        案之就業服務計畫) 函報主辦單位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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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經費:由主辦單位於就業安定基金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