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本部國家賠償事件,特設國家賠償事 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請求本部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本部所屬機關協議國家賠償金額超過行政院所定逕行決定限度 事件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本部求償事件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審議事項。 (五)其他與本部有關之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法規會召集人 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指派本部高級職員或邀請專家、學者擔 任。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由他人代理。
四、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部勞動法務司辦理。
六、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情形隨時召開會議。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及有關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提供意見。
八、本部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議,逕行拒絕 賠償、移送其他應負國家賠償義務之機關(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 (一)無管轄權。 (二)請求國家賠償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 補正。 (三)請求權人並非其所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受有損害之人。 (四)同一事件,經國家賠償、拒絕賠償或移送其他應負國家賠償義務之 機關後,重行請求國家賠償。 (五)國家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六)依其請求國家賠償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九、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部人員之委員、專家、 學者及檢察官,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部勞動法務司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