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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1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本部國家賠償事件,特設國家賠償事
    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2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請求本部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本部所屬機關協議國家賠償金額超過行政院所定逕行決定限度
      事件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本部求償事件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審議事項。
(五)其他與本部有關之國家賠償事項。
3
三、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法規會召集人
    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指派本部高級職員或邀請專家、學者擔
    任。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由他人代理。
4
四、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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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部勞動法務司辦理。
6
六、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情形隨時召開會議。
7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及有關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提供意見。
8
八、本部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議,逕行拒絕
    賠償、移送其他應負國家賠償義務之機關(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
(一)無管轄權。
(二)請求國家賠償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
      補正。
(三)請求權人並非其所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受有損害之人。
(四)同一事件,經國家賠償、拒絕賠償或移送其他應負國家賠償義務之
      機關後,重行請求國家賠償。
(五)國家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六)依其請求國家賠償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9
九、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部人員之委員、專家、
    學者及檢察官,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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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部勞動法務司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