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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各分署為協助失業勞工就業,
    以結合人民團體等民間資源,掌握地區勞動力之供給及需求,設立就
    業服務臺,促進其迅速再就業,提昇就業媒合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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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近二年內執行勞動部或本署相關計畫,經核定執
    行績效良好,單位組織財務健全,無不良事實紀錄,依法設立並取得
    非營利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之人民團體(以下簡稱補助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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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用人費用包括就服人員薪資、加班費等。
(二)房屋設施費用包括租金、裝璜及消防設施等。
(三)行政管理費用包括水電、差旅、事務及雜項等。
(四)其他必要設備(施)費用包括辦公設備、電腦設備等直接所需基本
      設備為限,不包括機車、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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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申請補助案每年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為原則。
(二)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所遴用之就業服務人員(以全職進用),應具備
      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並持有學歷證明文
      件者。補助薪資之標準比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暨所屬各機關臨
      時人員僱用管理要點」之業務促進員給薪標準給薪,並依「就安基
      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進用人力僱用資格條件及薪資規定」
      辦理。
(三)超過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之設備,以租賃方式辦理,二萬元以下設備
      得以購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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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不予補助之情形如下:
(一)近二年內曾接受勞動部或本署補助電腦設備費用者。
(二)二年內曾執行勞動部或本署相關計畫,經核定執行績效欠佳或單位
      組織財務不健全或有不良事實紀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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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補助辦理就業服務計畫,應備下列文件:
(一)基本文件:
      1.申請書。
      2.就業服務計畫書。
      3.立案證書影本。
      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
      5.組織章程。
      6.本署所屬分署要求提送之相關資料供審。
(二)就業服務計畫書內容:
      1.計畫目標。
      2.辦理就業服務內容項目及方式(請詳細說明具體措施)。
      3.達成目標之效益,並有量化衡量之標準。其量化之標的應包含下
        列衡量基準:
     (1)受理求職求才一百三十人次。
     (2)辦理就業媒合成功二十五人。
     (3)就業服務諮詢一百五十人次。
(三)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分配表。
(四)經費預算:申請補助單位,以同一事項或活動向勞動部、本署或其
      他政府機關申領相關補助時,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
      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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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接受補助單位設立就業服務臺辦理就業服務業務,不得向民眾或雇主
    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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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補助單位所送計畫,依下列審查程序:
(一)本署所屬分署應成立審查小組,辦理申請補助案之審查事宜。審查
      會議如有需要,得邀請申請補助單位代表出席說明或安排審查小組
      進行實地訪查評估,申請補助單位應予配合。
(二)申請補助單位所送計畫性質及項目,應符合各該申請補助單位組織
      章程所訂之工作或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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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補助單位經費核撥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補助經費每三個月核撥一次,接受補助單位於該年度計畫審定後,
      應檢送計畫書、經費概算表及第一季請款收據,先向本署所屬各分
      署申請撥付第一季補助款項(第一季至第三季,每季預付款為核定
      補助額度之百分之二十五,第四季為核定補助額度之百分之十二點
      五)。第二季至第四季請款時,應先檢送前季計畫執行情形報告(
      由分署自行規範)、實際支出經費明細表(含獲補助經費項目及金
      額明細表)、收支清單、各項支用單據及收據(或領據)核銷無誤
      後,始撥付下季經費。
(二)接受補助單位應於年度結束後五日內,檢附第四季計畫執行情形報
      告、實際支出經費明細表(含獲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收
      支清單、各項支用單據、收據(或領據),及檢送計畫執行之總成
      果報告等資料,辦理第四季經費核銷後,再行撥付尾款差額,經費
      如有結餘,請將結餘款繳回。
(三)申請核銷文件或檢送之相關資料,經查確有不實,除應退還已領之
      補助外,本署所屬分署後續將不予補助,接受補助單位並需負一切
      法律責任。
(四)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五)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全數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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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之執行督導及考核方式如下:
(一)接受補助單位辦理各項相關就業服務業務,應接受其轄區所在本署
      所屬分署(就業中心)之督導。
(二)本署所屬分署(就業中心)得視實際需要,派員實地訪視評估執行
      情形。
(三)本署所屬分署(就業中心)為督導、查核或推動就業服務業務所採
      行之相關措施,接受補助單位拒絕配合者,得終止補助。
(四)接受補助單位經本署所屬分署派員實地考核評鑑合格且績效
      與各項業務配合度良好,能確實依限檢送各項報表及經費核銷作業
      者,下年度得優先核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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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接受補助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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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署所屬分署對補助案之執行,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
      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
      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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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接受補助單位所設立之就業服務臺,應建立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
      服務之識別系統,並應標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補助辦
      理」之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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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之財產清冊如下:
  (一)新臺幣二萬元以下所購置之設備應製作財產清冊,終止補助時應
        繳回補助之分署並列為單位財產。
  (二)本部補助所購置之設備,應於各項設備明顯處,標明「○○年度
        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購置」及製作財產標籤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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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補助經費按申請計畫內容,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審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