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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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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以促
    進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補助辦理就業促進相關事項,提高其就業
    意願,協助其穩定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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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如下: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三)原住民。
(四)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五)長期失業者。
(六)更生受保護人。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新住民。
(九)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十)施用毒品者。
(十一)十五歲以上未滿二十四歲弱勢青少年。
(十二)脆弱家庭或危機家庭。
(十三)犯罪被害人。
(十四)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
(十五)遊民。
(十六)其他經本署或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需要協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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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營利法人、團體(政治團體及政黨除外)或大專院校(以下簡稱補
    助單位),依其設立目的、任務所辦理之事項或合於宗旨所服務之對
    象為本要點所稱之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得提出計畫向所轄各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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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原則及標準如下:
(一)每案申請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並不得申請資本支出經費
      。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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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補助程序採事前審核原則,申請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二個月前
    ,提具計畫書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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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補助計畫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
(三)章程。
(四)立案證書影本。
(五)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無則免附)。
(六)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無則免附)。
(七)其他應備文件。
    前項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計畫目標。
(二)主(協)辦單位。
(三)辦理時間(或期程)、活動地點、課程表。
(四)服務對象、人數。
(五)計畫內容及執行方式。
(六)預期效益。
(七)經費概算表(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申請補助金
      額及備註等項)及經費來源(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
      請補助之項目、金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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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核原則如下:
(一)該計畫是否符合轄區整體就業促進之需求。
(二)依計畫內容,該計畫執行後可達到計畫之目的。
(三)符合申請補助項目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
      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規定。
(四)申請補助單位所附文件應符合規定。
(五)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申請補助案件認為有需要者,得實地勘查
      或召開審查會;審查時,得邀請相關業務單位派員會同,並請申請
      補助單位做必要說明。
(六)申請補助案之自籌經費包括申請單位自行編列、民間捐款、收費等
      項目,補助額度以申請補助單位所提計畫內容為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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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
(一)辦理職業訓練項目。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且申請補助同一項目。
(三)曾有核定補助而執行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
      事者。
    申請補助單位應於申請表中切結證明無前項第二款規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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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核定之補助案,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
    金額以上者,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並應受本署或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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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費請撥及結報程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二週內檢附成果報告(如附件二)
      ,辦理結案及核銷;十二月執行完成之計畫,至遲應於當年十二月
      二十日前辦理完峻。
(二)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所檢附之支用單據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
      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同時檢附領款收據、收支清單(如附件三)、
      支出機關分攤表(如附件四)及支用單據等,報所轄各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撥款。
(三)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
      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
      ,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送所轄
      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准後辦理。
(四)受補助單位對於計畫內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含講師鐘點費等),
      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五)受補助單位有委任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者,其審計委任書應約定政
      府審計人員得調閱其與委辦或補助計畫有關之查核工作底稿,並得
      諮詢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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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補助案件,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除採書面審核外,得會同相關單
      位派員抽查實際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應配合受訪查相關事項,其
      查核報告列入是否賡續補助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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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後,應繳回
      已補助之經費;本署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
      一年至五年:
  (一)申請補助計畫有隱匿不實或造假者。
  (二)執行補助計畫及經費,有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虛報、浮報
        、編列經費不實或造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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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補助依申請計畫內容,由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預算編列情形審查
      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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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以供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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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受補助單位應遵行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