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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措施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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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結合各級學校及民間機構團
    體辦理就業促進措施,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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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依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學校、機構或團體(政治
    團體及政黨除外),依其設立宗旨,為其學生、會員、社員或服務對
    象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措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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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前四十五日,檢具下列文件向計畫實施範
    圍所在地之本署所屬分署提出申請,計畫實施範圍跨二個分署以上轄
    區者,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活動計畫書。
(三)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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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主(協)辦單位。
(二)計畫目標。
(三)參加對象、人數。
(四)辦理時間、內容、方式。
(五)計畫目標之評估指標及評估方式。
(六)經費收支概算表(含收入、支出之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
      數、總經費)。
(七)申請單位自籌之經費、設備及相關設施。
(八)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九)申請單位接受本署補助同性質之案件前次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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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項目、標準及額度如下:
(一)各項補助項目及補助標準,依本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
      行注意事項辦理。
(二)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原則,並不得申請資本支出經
      費。
(三)同一計畫申請單位如有收取費用,或另有本署及其他單位給予補助
      者,與本要點補助款之合計,不得超過該計畫總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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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原則如下:
(一)計畫之內容與身心障礙者就業政策配合程度。
(二)計畫之可行性及申請單位執行力。
(三)計畫目標評估結果對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之效益。
(四)上次補助案之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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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計畫之執行、經費請撥及結報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按計畫執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
      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如涉及酬勞給付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
      繳。
(二)辦理期程逾二個月者,本署或分署得視需要分期撥款補助。
(三)十二月執行完成之計畫,至遲應於當年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完竣。
(四)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二週內檢具下列各項文件辦理結報及核
      銷:
      1.領據。
      2.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二)。
      3.支用單據。
      4.支出機關分攤表(如附件三)。
      5.成果報告書(如附件四)。
(五)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並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六)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如
      有因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應併同繳回。
(七)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
      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有特殊其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
      ,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送本署
      或分署核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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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監督與考核如下:
(一)本署或分署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計畫辦理情形,並得加以稽核。
(二)本署或分署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
      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
      情節輕重對申請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