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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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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鑒於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或法
    人機構所提送或辦理之業務宣導計畫及相關活動,有助於人力資源相
    關業務之推廣,爰酌予補助相關經費,特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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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一)各級學校。
(二)依法設立之民間團體(不含政治團體及政黨)及法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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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級學校、民間團體或法人機構為照顧其會員、社員、學員或合於宗
    旨所服務之對象、依其設立目的、任務,辦理有助本署施政措施相關
    之宣導及推廣活動,得向本署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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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標準及項目:
(一)補助標準:
      經費補助為部分補助,受補助單位每年以一次為限,補助款不得超
      過總經費之一半,且最高補助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補助項目:
      1.研習會、專題講座、研討會、座談會及觀摩會之補助項目,包括
        鐘點費、場地租金、場地佈置費、印刷費、郵電費、授課演講鐘
        點費、廣告文宣費及其他必要之支出經費。
      2.有助於業務宣導之相關活動及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諸如電子媒體及
        平面媒體、電子視訊牆等製作或刊登之廣告文宣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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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補助單位所提計畫有下列情形者,不予納入補助範圍:
(一)與本署業務無關之活動。
(二)辦理研習會、專題講座、研討會、座談會及觀摩會等所編列之設備
      費。
(三)所提計畫內容,係屬本署其他補助作業要點之特定補助對象。
(四)同一活動或同一廣告訴求,重複向本署申請補助。其已補助者,本
      署得追繳所補助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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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計畫書(附件一)。
(二)經費預算表(附件二)。
(三)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或章程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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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本署各業務單位依據預算及活動性質就申請案所列預估經費、實際需
    求,核定申請案之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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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監督及考核: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
      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三)受補助單位有第一款所定向本署以外之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金
      額之情形,本署補助金額連同其他機關補助金額,不得超過補助項
      目實際支出總額。
(四)受補助單位經查明有未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或有虛報、
      浮報等情事,本署得按原核定補助經費比例縮減補助或撤銷該補(
      捐)助案件,並就已補助之經費全部或部分予以追繳。
    受補助單位有前項第四款情形或未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於申請時列明各
    補(捐)助項目及金額者,列為本署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本署得派員實地訪查受補(捐)助單位辦理活動之執行情形,並加以
    稽核、考評(實地訪查紀錄表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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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二個月內,至遲於年度結束十五日
      前,檢具下列文件送本署審查認定有無確實依計畫執行,以利核銷
      :
      1.公函。
      2.領據(附件四)。
      3.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示全額經費收支,收入項目應包括受補助
        單位負擔及各單位補助金額如附件五)。
      4.支出機關分攤表(附件六)。
      5.成果報告(附件七)。
      6.各項支用單據(正本)抬頭應為受補助單位,並請貼於支用單據
        用紙,且經受補助單位內部審核程序及依序編號,另支用單據列
        有其他貨幣數額者,應折算新臺幣,並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
        明。
      7.檢附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含戶名、銀行分行及帳號)。
(二)受補助單位應對各類酬勞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受補助單位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
    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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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補助之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如須變更計畫內容,應提出變更計畫
      向本署申請同意後始得辦理。
(二)受補助單位所提計畫如無法執行,應於計畫辦理日期十五日前,主
      動函報本署。
(三)受補助單位辦理各項活動之手冊、會場紅布條、現場發放資料等均
      請加註本署為指導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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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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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經費來源由本署編列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