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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工作分工與編組原則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廢止)
1
推動技能檢定工作除需現有行政體系之人力與設備全力以赴外,尤需政府
與民間之各業工會、公會、團體、學校、事業機構,提供設備人力支援始
能竟全功,為使主辦及辦理單位,學、術科測驗承辦單位之工作分配有所
依循而訂定本原則,其中若採臨時任務編組之成員,宜聘任會計、總務、
政風或其他業務單位人員,以發揮群策群力之效果。
一、主辦單位:
    職業訓練局統籌工作如下:
 (一) 訂定年度技能檢定計畫。
 (二) 公告與宣導(年度開始)。
 (三) 學、術科命題。
 (四) 監評人員之儲訓。
 (五) 發證管理。
 (六) 報名費、術科測驗繳費標準及學術科測驗監評、試務人員酬勞費標
      準。
 (七) 術科測驗場之評鑑。
 (八) 術科測驗協調會之召開。
 (九) 督訪與測驗巡場。
 (十) 實施獎勵。
    前述工作成員除命題委員;術科測驗場評鑑,督訪與測驗巡場及實施
    獎勵得採臨時任務編組外,均由行政體系之業務單位主辦。
二、辦理單位:
    台灣省政府勞工處和直轄市勞工局 (國民就業服務中心 )辦理如下工
    作:
 (一) 訂定年度工作實施計畫。
 (二) 報名用簡章、報名表、檢定規範、題庫、測驗用試卷、卷袋及宣導
      品等表件資料之印製、發送、出售之查核。
 (三) 公告與宣導 (各梯次報名前一週起) 。
 (四) 領題、入闈印題及運送。
 (五) 訂定各學科測驗考區考場試務組織員額及經費標準。
 (六) 按各職類報名人數規劃辦理術科測驗承辦單位並於參加術科測驗協
      調會後,函請各就業服務中心移送資料。
 (七) 試卷複閱。
 (八) 檢送合格人員名冊報核。
 (九) 經費收繳與支用之簽辦。
 (十) 督訪、考核與測驗巡場。
    上述工作除入闈印題、巡場、試卷複閱得採臨時任務編組外均由行政
    體系之業務單位主辦。
三、學科測驗承辦單位:
 (一) 直轄巿國民就業服務中心除辦理上項工作外,亦和台灣省政府勞工
      處所屬各國民就業服務中心承辦左列各項學科工作。
 (二) 國民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技能檢定學科測驗各單位任務說明:
      1.業務單位:
      (1) 簽採臨時任務編組方式籌設該就業服務中心學科報名承辦單位
          、考區考場試務承辦單位及試卷初閱小組等成員組織及其經費
          分配支用。
      (2) 中心各報名單位將報檢人員名冊 (磁片 )、報名正副表與照片
          浮貼聯以主管就業服務中心為單位移送。
      (3) 測驗用試題派車押領、回收與銷毀。
      (4) 試卷集中初閱。
      (5) 成績單登錄與寄發。
      (6) 視需要配合雇主座談會、國高中就業輔導聯繫會報或主動邀集
          與會宣導。
      2.學科報名單位:
      (1) 新聞消息發佈與宣導。
      (2) 書表規範領用出售、報名等費用之解繳。
      (3) 辦理報名審查資格。
      (4) 報檢人員、報名正副表與照片浮貼聯、報檢人員名冊 (磁片 )
          等檢查整理後移送各就業服務中心。
      3.各學科考區場試務單位 (詳見附件 (一)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
        驗考場試務工作編組參考表 ):
      (1) 測驗前準備工作:
          1 測驗考場之洽借、佈置、檢查與維護。
          2 依報檢職類人數、可用考場之試場間數編組考區考場及試場
            、並將報名表按試場人數裝冊。
          3 試卷製作。
          4 監場及考場工作人員之洽聘。
          5 監場及試務工作人員講習及酬勞費之發放。
      (2) 考場試務工作分配:
          1 試務用品之運送。
          2 監場人員講習場佈置、講習。
          3 監場證、試場編組表、監場手冊之陳列與發放。
          4 試題、試卷、簽收封存,報名表、印台之陳列看管、監領與
            收回。
          5 司鈴。
          6 指引報檢人尋找試場。
          7 試場外監場秩序之維護。
          8 試場記錄表之收取與監場酬勞費之發放。
          9 陪同巡場。
         10 偶發事件之處理。
四、術科測驗承辦單位:
 (一) 任務編組:
      設置「XX年度技能檢定術科測驗承辦任務編組」,請各術科測驗
      承辦單位首長擔任召集人,下設業務組、總務組、財務組及政風組
      等四組,各組工作人員由術科測驗承辦單位相關人員擔任,任務編
      組組織系統如左:
      召集人由術科測驗承辦單位首長兼任,並得設副召集人
      總務組由行政主管兼任
      業務組由業務主管兼任
      試務人員:由業務行政人員兼任。
      監評人員:依職業訓練局發給之監評人員名冊聘請。
      場地管理人員:由各職類技術人員兼任。
      財務組由會計主管兼任
      政風組由安全單位人員兼任
 (二) 各組任務說明;
      1.業務組辦理左列事項:
      (1) 術科測驗實施要點之擬訂規劃事項。
      (2) 術科測驗任務編組、職掌及經費之編列擬訂簽辦事項。
      (3) 資料表件印製事項。
      (4) 寄發術科測驗繳費通知,核對及彙整統計各職類人數事項。
      (5) 術科測驗時間、場地安排、洽借及簽辦事項。
      (6) 遴聘監評人員及設置工作人員事項。
      (7) 通知應檢人員參加術科測驗事項。
      (8) 佈置術科測驗場地事項。
      (9) 實施術科測驗及成績評審事項。
     (10) 術科測驗成績登錄事項。
     (11) 術科測驗經費之請領、借支等事項。
     (12) 其他有關術科試務事項。
      2.總務組辦理左列事項:
      (1) 術科測驗材料、物品購置及機具及設備維修事項。
      (2) 術科測驗受理繳費及經費之造冊、發放、記帳及報銷等事項。
      (3) 協助佈置術科測驗場地暨場地內外清潔維護事項。
      (4) 其他有關行政事務事項。
      3.財務組辦理左列事項:
      (1) 術科測驗經費之登帳、統計及核銷事項。
      (2) 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4.政風組辦理左列事項:
      (1) 術科測驗期間安全事項。 (詳見丙之拾技能檢定術科測驗試務
          工作安全維護注意事項) 。
      (2) 術科測驗場內、場外秩序維護事項。
      (3) 其他有關安全、保密事項。
        以上各任務編組及人員由術科測驗承辦單位視業務實際需要編訂
        之。